法规政策

《大兴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意见》和《大兴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20.10.10 浏览次数(64)

大兴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引擎,加快构建大兴区高精尖经济结构,为建设大兴科技创新引领区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把握首都“四个中心”战略定位,落实大兴区“三区一门户”功能定位,按照多主体参与、全要素设计、全链条部署的总体发展思路,构建以产业集群创新需求为导向、以重大成果转化项目为牵引、以专业科技服务体系为纽带、以体制机制创新和政策制度创新为保障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格局,提升市场动能,带动产业结构全面转型与优化升级,推动首都南部地区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为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和构建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导向。聚焦医药健康、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新能源智能汽车等高精尖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强化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体作用和市场决定性作用,发展技术交易市场和科技服务体系,推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

  2.坚持政府引导。发挥大兴区促进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强化重点平台建设、重大项目引进、人才队伍建设和综合配套服务体系建设,营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良好环境。

  3.坚持协同发展。对接“三城一区”等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关键节点,构建不同主体间的全方位合作网络,引领高质量创新发展,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服务首都融入全球创新网络。

  4.坚持高端引领。依托大兴区“四大组团”产业功能布局,对接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科研机构等优势创新主体,引进一批具有产业带动效应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协同创新平台,构建具有大兴特色的高精尖产业集聚创新发展生态系统。

  (三)发展目标

  1.近期目标。到2021年,推动一批周期短、见效快、带动性强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集聚一批服务于区内高精尖重点产业的专业化协同创新平台、科技服务机构和创新型社会组织;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市场竞争力的创新型优质企业。实现区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发展环境更加优化,科技创新支撑高精尖经济结构作用更加强化。大兴科技创新引领区建设与发展进入新阶段。

  2.远期目标。到2025年,市场主导、功能完善、运行高效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基本建成。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快速提升,高精尖重点产业的集群创新效应不断凸显,市场化、国际化科技服务生态链初步建成,科技创新引领带动作用显著增强。大兴科技创新引领区成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和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的战略支撑点和全新动力源。

 

 二、重点任务

  (一)着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落地

  1.深化“三城一区”协同发展机制。健全与“三城一区”的定期对接机制,构建以企业为主导的产学研合作平台,推动各类科技成果在区内实现转化落地。积极构建优势互补、错位发展、分工有序的跨区域产业集群创新发展格局。(牵头单位:区科委;配合单位:区经信局、新媒体基地、生物医药基地)

  2.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落地通道。对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统筹协调与服务平台等国家和北京市重大功能型平台,探索共建京津冀(大兴)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一批符合大兴区发展方向且投资规模较大、产业带动性较强的重大科技成果项目落地转化、集聚发展。(牵头单位:区科委;配合单位:区经信局、生物医药基地、新媒体基地)

  3.提升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承载能力。不断强化中关村大兴园示范引领作用,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用地政策的意见(试行)》(京政发〔2017〕39号)规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准入退出监管机制,以弹性出让、租赁、共有产权方式供地,提供“一条龙”审批服务,降低项目土地成本。研究制定利用存量产业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承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利用农村宅基地承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小试、中试及人才培养项目的专项支持政策。(牵头单位:区经信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委、区科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生物医药基地、新媒体基地、各相关属地)

  4.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进程。支持开展重点产业共性和产业融合化关键性技术研发,实施跨区域、跨领域、跨专业的重大科技联合攻关和重大示范应用项目。支持以争取政府专项支持资金和开展各类股权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信贷融资等方式,解决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与实施过程中的资金短缺难题,推进项目转化落地和产业化进程。(牵头单位:区科委;配合单位:区金融服务办、区市场监管局、新航城公司、北电投公司)

  (二)不断增强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动能

  5.建设重点产业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围绕“一主三辅”高精尖产业发展布局,实施大兴区高精尖重点产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工程,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在中关村大兴园建设特色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立“高精尖重点产业+科技成果转化”精准对接机制,在生物医药基地,重点建设面向新一代健康诊疗和精准医疗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在新媒体基地,重点建设面向数字创意技术等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在新能源汽车产业园,重点建设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牵头单位:区科委;配合单位:区经信局、生物医药基地、新媒体基地)

  6.支持产学研用协同体制机制创新。采用“政产学研金服用”协同创新共同体模式,建设具有产业支撑和科技创新引领作用的硬科技创新平台、产业协同创新平台和新型科研机构,形成覆盖原始创新、技术应用示范和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全链条支撑体系。支持知名高校院所、企业等独立或与区内企业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新型产业研究院、创新型社会组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支持京南大学联盟与区内专业园区共建高精尖创新中心等高端创新载体。(牵头单位:区科委;配合单位:区经信局、生物医药基地、新媒体基地)

  7.推动成果转化项目可持续发展。深化高精尖重点产业创新链与产业链协同发展。支持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构建专利池、申请专利、开展专利导航与专利预警、参与创建技术标准,推动更多应用类科技成果转化为专利和技术标准,发展高质量优势创新型企业和产业创新集群。(牵头单位:区科委;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经信局、生物医药基地、新媒体基地)

  8.鼓励推广新技术新产品应用。鼓励以政府首购、订购等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推广应用。支持企业以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采购主体不得以市场业绩限定企业参与资格。健全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的准入制度,营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

  (三)加快构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9.支持科技服务机构集聚化发展。支持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知名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入区集聚发展,并围绕高精尖重点产业需求,开展技术转移、技术交易和知识产权运营等高端专业服务。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在生物医药基地设立面向医药健康产业的专业分支机构。(牵头单位:区科委;配合单位:区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生物医药基地、新媒体基地、新航城公司)

  10.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创新化发展。提升科技服务业与高新技术产业的良性互动发展格局。支持科技服务机构采用创新商业模式,发展基于技术集成、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的“互联网+”新型服务业态。支持科技服务机构通过申请国家和北京市有关专业荣誉称号或专业资质认定,打造高端服务品牌。(牵头单位:区科委;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管局、生物医药基地、新媒体基地)

  11.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平台化发展。支持建设高精尖重点产业特色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互联网+”科技成果供需对接平台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集聚区,提升区内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等创业服务载体的承接和服务能力。搭建技术、资本、人才等创新要素合作对接平台,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在国内外重点地区拓宽市场。(牵头单位:区科委;配合单位:区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生物医药基地、新媒体基地、新航城公司)

  12.加速科技成果转化集聚区布局建设。依托“四大组团”布局,探索建设科技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和大兴医药健康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构建高精尖重点产业专业化、全链条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发挥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带动作用和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政策优势,在临空经济区探索建设国际技术转移集聚区,构建“国际研发+国际技术转移+国际创业孵化+国际科技金融”的高精尖产业创新服务链,积极推动国(境)外高精尖重点产业先进技术和项目实现转化落地。(牵头单位:区科委;配合单位:区发改委、区机场办、区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区产促中心、生物医药基地、新媒体基地、新航城公司和各相关属地)

  (四)持续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发展环境

  13.强化科技成果转化人才服务体系。落实市区两级人才政策,支持引进科技成果转化高端人才在区内创办科技型企业、新型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完善科技服务人才引进、培育、保障、服务、评价和激励等机制,支持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训基地,支持驻区高校、院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人才教育培训相关课程。(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科委;配合单位:区住建委、区卫生健康委、区金融服务办、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

  14.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体系。构建多元化资金投入体系,依托北京建兴医疗健康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大兴高精尖产业直投基金和大兴区科技创新引导基金,加大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力度。支持平台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联合科技金融机构和上市企业等主体,依托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北京市科技创新引导基金,共建投资区内落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投资类基金。引导区内银行、投资、证券、保险、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和会计师、资产评估、信用评估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和专业金融服务。(牵头单位:区科委;配合单位:区金融服务办、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大兴国投、北电投公司)

  15.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网络体系。支持创办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业协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知识产权联盟、民办非企业和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加快推动资源高效对接和资金良性流动。支持举办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品牌活动和高精尖产业项目对接活动。(牵头单位:区科委;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生物医药基地、新媒体基地)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大兴区促进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大兴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委,负责落实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各相关单位负责根据任务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针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协调推进,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牵头单位:区科委;配合单位:各相关单位)

  (二)完善政策体系

  加强创新政策中关键性和前瞻性问题的动态跟踪,加大政策实施路径和落地衔接的研究力度,推动国家和北京市创新政策落地,持续完善区级相关政策,形成具有大兴特色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支持体系。(牵头单位:区科委;配合单位:各相关单位)

  (三)营造良好氛围

  加强媒体宣传和政策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创新模式,弘扬创新文化,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各相关单位)

  (四)强化动态监督

  按照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完善年度评估工作机制,采用聘请第三方服务公司等模式,对本意见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重点工作方向、目标和任务。(牵头单位:区科委;配合单位:各相关单位)

  

  大兴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50号)精神,着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落地、不断增强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动能、加快构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持续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发展环境,努力推动各类科技成果在大兴区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加快建设大兴科技创新引领区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在北京市大兴区行政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登记的企业、科技服务机构、高校院所、新型科研机构、创新型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以及在大兴区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各类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范围:对具有实用价值科技成果提供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和专业服务,并结合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总体布局和大兴区实际需求,重点支持来自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的医药健康、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智能汽车等高精尖产业领域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四条  着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落地

  (一)支持各类优势主体,通过加快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引领带动优质创新资源要素集聚发展。

  1.对在大兴区研发投入总额达到1000万元(含)及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主体,按照其开展项目中试熟化和试生产阶段实际投入资金总额的2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支持。

  2.对在大兴区研发投入总额达到1000万元(含)及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主体,且具有3家(含)及以上来自不同产业或专业领域主体实际参与的跨领域、跨专业重大科技转化联合攻关项目,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支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各类主体,通过拓展项目资金投入渠道,加快推进项目转化进程。

  1.对获得国家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支持资金的各类主体,给予不超过国家级50%的资金配套支持;对获得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支持资金的各类主体,给予不超过市级25%的资金配套支持。

  2.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处于中试熟化和试生产阶段,且已获得各类投资的企业主体,按照其实际获得投资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五条  不断增强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动能

  (一)支持各类主体通过争取国家和北京市相关重要奖项,全面提升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品牌影响力。

  1.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的各类主体,按照其实际获得的奖金额度,给予一次性同等额度资金奖励。

  2.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各类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资金奖励;对获得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的各类主体,按照其实际获得的奖金额度,给予一次性同等额度资金奖励。

  (二)支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主体,通过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推动成果转化项目可持续发展。

  1.对获得国内(含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含国防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每件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5000元资金奖励;对获得国内(含港澳台地区)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企业,每件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一次性500元资金奖励。每年度每家企业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

  2.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在美日欧专利局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每件发明专利每个国别(地区)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金奖励;在其它国家(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每件发明专利每个国别(地区)给予一次性3万元资金奖励。每件发明专利资助范围不超过5个国家(地区)。每年度每家企业的国际发明专利授权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

  3.对开展海外专利预警的企业,按照其实际支出费用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六条  加快构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一)支持各类科技服务机构集聚化发展,通过提供专业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快速落地。

  1.对在大兴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集聚区范围内实际办公的科技服务机构,按照其每年度为大兴区各类主体提供科技服务收入总额的5%,连续三年,给予年度不超过100万元资金奖励。

  2.对在大兴区完成技术交易年度总额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达到5亿元(含)至10亿元的,给予80万元资金奖励;达到1亿元(含)至5亿元的,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

  3.对与大兴区科委正式签署合作协议,且为大兴区引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项目的科技中介机构,连续三年,按照其促成已落地转化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5%,给予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资金奖励。

  (二)支持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创新化发展,通过打造服务品牌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水平。

  1.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金奖励。

  2.对首次获得国家一类协会、学会或北京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颁发授予的各类专业荣誉称号或专业资质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按照其获得荣誉称号或专业资质等级,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资金奖励。

  (三)支持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平台化发展,通过建设服务载体,优化科技成果转化体系运转效能。

  1.对服务于大兴区重点产业领域的特色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建设主体,按照其平台购入仪器设备实际费用总额的50%,给予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资金支持。

  2.对能够高效整合国内外科技成果项目信息资源、实现供需精准对接的“互联网+”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运营主体,按照其在大兴区促成科技成果交易总额的5%,连续三年,给予年度不超过500万元资金奖励。

  3.对新引进各类科技服务机构总数超过10家,且新引进科技服务机构实际办公总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集聚区运营主体,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金奖励。

  4.对大兴区内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四类创业服务载体,按照各类创业服务载体内所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当年实际获得的投资总额进行年度分类排名,对每类创业服务载体排名前三名的,按照各载体内所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当年获得实际投资总额的5%,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资金奖励。

  第七条  持续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发展环境

  (一)强化科技成果转化人才服务体系,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宜居宜业发展环境。

  1.对按照《大兴区高层次人才服务办法》《大兴区优秀青年人才培养支持办法》规定新引进的科技成果转化高端人才,在大兴区新创办并主导的科技型企业、新型科研机构以及科技服务机构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金支持。

  2.对获得大兴区产业发展配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研发带头人、研发团队核心、技术优秀青年或中高层管理人员,对其公租房使用期内的租金,给予全额补贴。

  3.对在大兴区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人才服务的各类主体,按照其每年度开展各项人才服务所实现收入总额的10%,连续三年,给予年度不超过100万元资金奖励。

  (二)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体系,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良好社会氛围。

  1.对已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行业协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知识产权联盟、民办非企业和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按照其为大兴区提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的实际情况,每年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奖励。

  2.对已在大兴区成功举办,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大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品牌活动或高精尖产业项目对接活动,按照活动支出总额的50%,给予单项活动不超过100万元资金奖励,同一申报主体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大兴区促进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本办法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九条  大兴区科委负责组织开展本办法宣传及项目征集、评审、公示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申报流程

  第十条  项目征集。由大兴区科委负责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各类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由大兴区科委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主体及其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支持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公示。经专家评审后的拟支持项目名单,须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持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意见和有关证据,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项目确定。公示期满后,由领导小组负责确定最终支持项目。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及监管。按照《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促进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发〔2018〕5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跟踪评估。大兴区科委负责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定期形成评估报告上报领导小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兴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变动,将作相应调整。



来源: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网站

http://www.bjdx.gov.cn/bjsdxqrmzf/zwfw/zfwj67/zfwj/634433/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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