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专利资助及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朝阳区专利资助及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朝阳区专利资助及奖励办法》(朝政发﹝2010﹞8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区域知识产权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年费资助的补充规定: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专利收费,对减缴后的部分专利年费予以资助;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专利收费和不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所缴纳的专利年费不予资助。
第三条 《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国内企业”不包括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为外国法人独资企业;“国外授权的专利”是指通过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且对每件发明专利授权奖励不超过5个国家。
申报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的应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授权公告首页复印件和其著录项目的中文译文等专利证明材料。
第四条 《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补充规定: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专利,每项配套奖励50000元人民币;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每项配套奖励20000元人民币。
获得中国专利奖、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应和该获奖专利的第一申请人一致。就同一专利同时获得上述两项奖项的,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配套奖励。
第五条 《办法》第七条第(四)款、第(五)款和第十三条内容具体参照《朝阳区专利技术产业化资助项目管理办法》(朝知文〔2016〕1号)和《朝阳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办法》(朝知文〔2016〕3号)执行。
第六条 《办法》第十条的补充规定:每年第一季度受理上年度发生的专利年费、专利授权及专利奖励的资助奖励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以区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通知为准。专利首次年费缴纳时间与专利授权公告日不在同一年的,以专利授权公告日为依据办理。
第七条 《办法》第十一条的补充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时,申请人须协助区知识产权局办理拨付手续,手续不符合区财政要求的,不予资助及奖励。
第八条 在均符合《办法》和《实施细则》条件下,对于发生专利权转移的专利年费资助的申请,以专利登记簿副本上标明的专利权人及年费缴费凭证为依据办理;对于发生专利权转移的专利授权奖励的申请,以专利证书上标明的专利权人为依据办理;对于发生专利权转让的专利配套奖励的申请,以获奖证书和专利登记簿副本为依据办理。上述申请涉及专利登记簿副本的,须在申报时提交专利登记簿副本。
第九条 向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提交专利并获得授权的,按照国内专利授权奖励标准办理,就同一专利均获得上述地区和国内授权的,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专利资助及奖励实行网上申报和纸件材料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根据区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登陆朝阳区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网上审核通过后,备齐相关纸质材料报送至指定地点。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朝阳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网站
http://ip.lansezhihui.com/ArticleDetail.aspx?id=8063&bid=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