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

会费收取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有关政策和本会章程,结合本协会发展的需要和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按年度交纳,交纳时间为每年度第一季度。

第三条  本协会对理事/监事单位征收会费,行业组织和普通会员单位暂免会费。

第四条  本协会会费标准为:普通会员单位暂免会费;理事、监事单位3000元/年;副会长、监事长单位8000元/年;会长单位10000元/年。

            凡遵守《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章程》、积极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单位,本协会将提供如下服务:

         (一)在协会组织的各项收费活动中,享受低于市场收费的会员价格;

         (二)优先受邀参与行业宣传、交流、研究等工作;

         (三)在协会组织的部分培训活动中,获得一定数量的免费名额;

         (四)通过协会宣传平台转发该单位宣传信息;

         (五)定期推送行业动态和信息。

第五条  本协会建立会费收支帐户,按照国家的有关财会制度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由协会秘书处实施对会费的收支管理,办理会费收取手续并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七条  本协会应对会费交纳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未完成应交纳会费数额的,本协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限期交纳会费;

         (二)予以通报;

         (三)限制其行使《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章程》规定的部分权利。

第八条  会费应当用于履行《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章程》第二章规定的各项职责以及本会日常工作费用。

第九条  会费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协会的会费收支帐目,会费收支状况接受社团管理部门、监事会、会员单位的监督,接受专业机构的审计。

         (二)会费年度收支实行预、决算制度。秘书处应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前编制年度会费预算计划,年终编制会费决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会费预算执行情况接受监事会监督。

         (三)会费应当按照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预算外支出,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违反本办法使用会费,根据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分,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第十条  以上管理办法由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第三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修改。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本协会会员大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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