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
会费收取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的相关政策及本协会章程,同时结合本协会的发展需要和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本会的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为五年,会费可以根据年度进行缴纳,原则上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完成缴纳。
第三条 本会参照民政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涉企收费等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责的通知》(民发[2017]139号),对于一次性缴纳五年会费的会员单位,将提供总额20%的减免优惠。同时,本会对个人会员、社会团体会员及普通会员单位不收取会费。
第四条 本协会设定的会费标准如下:
理事、监事单位5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10000元/年;
副会长、监事长单位20000元/年;
会长单位40000元/年。
第五条 凡遵守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本协会将提供如下服务:
(一)优先受邀参与行业宣传、交流、研究等工作;
(二)根据会费交纳情况在本会收费活动中获得一定优惠;
(三)通过协会宣传平台转发该单位宣传信息;
(四)定期推送行业动态和信息。
第五条 本协会会费按照国家的有关财会制度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由协会秘书处管理会费收支,办理会费收取手续并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七条 本会对会费交纳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未完成应交纳会费数额的,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本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限期交纳会费;
(二)予以通报;
(三)限制其行使本会章程规定的部分权利。
第八条 会费用于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责及本会秘书处及专委会日常工作费用。
第九条 本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相关规定设置会费收支帐目,会费收支状况接受社团管理部门、监事会、会员单位的监督。
第十条 会费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每年提交专业机构审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四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