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暂行办法
朝阳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关于实施首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朝阳区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的若干措施》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朝阳区知识产权局接受并审查援助申请,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
第三条 区知识产权局开展维权援助坚持“公平公正、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的原则。
第四条 在本区登记注册并对区域经济有一定贡献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向区知识产权局申请维权援助,区知识产权局依申请酌情给予援助。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是指区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条件的权利人提供的维权援助活动。援助活动包括一般咨询、专项论证和资金援助。
第六条 朝阳区(CBD)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中心直接受理一般咨询援助。一般咨询援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政策法规、申请授权、纠纷处理和诉讼咨询等服务;
(二)提供北京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等专利工作咨询服务。
第七条 专项论证援助的主要内容是对重大、突发、疑难的知识产权案件采用专家论证或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方式给予智力援助。
第八条 资金援助的主要内容是为胜诉的并有重大影响的专利权人酌情给予资金援助。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优先获得资金支持:
(一)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利权纠纷;
(二)涉外专利权纠纷;
(三)区域重点发展领域所发生的专利权纠纷。
第九条 朝阳区知识产权局受理专项论证援助和资金援助。申请专项论证援助和资金援助,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朝阳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三)有效专利权证明;
(四)证明申请事项属于重大、疑难、突发的有关材料;
(五)援助事项和事由的说明文件,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进展等相关材料;
(六)申请资金援助的,还须提交终审判决书和与案件有关的费用支付凭证。
第十条 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备,不符合要求的,区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必要的补充和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补充或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因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不予援助。
第十一条 区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援助条件的申请,作出给予立项援助的决定,与申请人签订《知识产权维权专项援助服务协议》,明确援助事项及各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网站
http://ip.lansezhihui.com/ArticleDetail.aspx?id=4598&bid=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