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办法
朝阳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深化服务,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模式,培育一批服务专业化、运行规范化的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建立“5+n”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朝阳区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的若干措施》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5+n”服务体系是指5类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具体包括:专利信息分析利用服务机构、“贯标”辅导咨询服务机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专利诉讼维权能力突出的法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和多家专利代理服务机构。
第三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两年开展一次,自愿申报,择优资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注册,以知识产权服务为主营业务,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专职服务人员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根据《朝阳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认定、评选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要求进行申报。
第六条 经认定的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不合格或不提交材料者取消其认定称号,不能参加下一届朝阳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认定、评选资助。
第七条 对获得认定、评选出的专业服务机构和优秀代理机构予以资助,资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同一机构获得资助的次数不超过两次。
第八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根据本办法申请资助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朝阳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服务机构相关资质材料;
(四)知识产权专职服务人员花名册;
(五)近两年工作业绩,内容参照《细则》中的认定、评选条件;
(六)其他证明文件。
第九条 区知识产权局的评审工作严格按照“申报—审核—专家评审—确定—公示—资金拨付”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
(二)审核。根据本办法及《细则》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列入认定评选范围;
(三)专家评审。委托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确定。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研究确定认定、评选名单和资助额度;
(五)公示。对拟资助名单在本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六)资金拨付。按程序进行资金拨付,并颁发证书。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原《朝阳区专利中介服务机构资助办法》(朝知文〔2010〕5号)自行废止。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网站
http://ip.lansezhihui.com/ArticleDetail.aspx?id=5226&bid=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