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部分无效时权利人可在一审判决作出前变更主张的权利要求
【案件重点】
【案件信息】
裁判文书
文书名称: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161号二审民事裁定案件类型: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作出日期:2019年8月6日
典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9)》60大典型案件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飞行船数码喷印设备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瀚泽电气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沈阳飞行船数码喷印设备有限公司(简称飞行船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141010××××.7、名称为“一种同步单双面数码喷绘机及其绕布方法”的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飞行船公司认为青岛瀚泽电气有限公司(简称瀚泽公司)实施了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裁判内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涉案专利无效宣告前,飞行船公司在庭审辩论终结前当庭明确,以修改前的原权利要求1作为其所主张的保护范围。而第16225号决定作出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内容已发生变更,飞行船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丧失,应予驳回。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飞行船公司的起诉。
飞行船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
【解读与建议】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为使权利人丧失诉讼的基础,被控侵权人通常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当涉案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时,虽然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可能因主动修改或宣告无效发生了变更,但仍可能存在其他可供主张的权利要求。此时,就会涉及权利人能否变更主张的权利要求的问题。
一、应当允许权利人变更主张的权利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专利应用法律司法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该条款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现行专利民行二元分离的诉讼架构下,因法院无权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对专利权有效性进行审查,导致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理周期过长的问题。但驳回起诉的裁判结果将对权利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故在适用该条款时应当慎重。当权利人还有其他可供主张的权利要求时,不能仅因为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发生变更,就径行裁定驳回权利人的起诉。
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是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础,权利人对此应当予以明确。《专利应用法律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权利要求书有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权利人应当在起诉状中载明据以起诉被诉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起诉状对此未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权利人明确。经释明,权利人仍不予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根据该条款的内容可知,即便利权利人因主张的权利要求不明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也不应径行裁定驳回起诉,而应给予权利人进一步明确的机会,仅在经释明后仍不予明确的情况下,才可以裁定驳回起诉。而在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被修改或宣告无效后,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虽然发生变更,但如果存在其他可供主张的权利要求,仍可以通过变更的方式选择其他有效的权利要求作为继续主张的依据。在权利人未作出选择之前,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实际上也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可以参照《专利应用法律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立法意图,给予权利人变更所主张的权利要求的机会。
二、变更主张的权利要求的期限应从宽把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本案中,一审法院在涉案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后,未给予权利人变更主张的权利要求的机会,主要理由即为“在涉案专利无效宣告前,飞行船公司在庭审辩论终结前当庭明确,以修改前的原权利要求1作为其所主张的保护范围”。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是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断侵权是否成立的依据,权利人变更主张的权利要求会对案件审理程序产生重大影响,可能导致已经经过的庭审程序重新进行。通常而言,为避免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法院的司法资源、维护诉讼程序的稳定性,应当对权利人变更主张的期间进行一定的限制。对于增加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原告需要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提出,原因即在于法庭辩论终结是法庭审理程序基本完毕的重要时间节点。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增加诉讼请求,庭审的主要程序仍未进行完毕,增加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到原有的程序中进行,对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影响相对较小。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后增加诉讼请求,庭审的主要程序已经进行完毕,增加的诉讼请求已经无法合并到原有的诉讼程序中进行,只能通过重新启动诉讼程序审理,必然对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造成较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