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政策
关于确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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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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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发管函字〔2017〕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6〕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经城市申报、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推荐和我局评审,确定北京市昌平区等19个城市(城区)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试点时限自2017年4月至2020年4月。
请按照《“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强化工作投入,持续加大对试点城市的指导支持力度。要组织试点城市根据自身实际,深入研究本市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方向和实施路径,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经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后由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并报我局专利管理司备案。要推动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将试点城市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领导和统筹协调机制,部署落实各项措施,加大支持保障力度,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创新驱动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支撑作用,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作出更大贡献。
特此通知。
附件:有关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