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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诉即办央地协作-涉国家知识产权局事权常见咨询解答(三十三)

来源: 北京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发布日期:2025.08.13 浏览次数(2)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解决好创新主体知识产权领域急难愁盼问题,我市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了“北京市接诉即办平台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事权信息沟通反馈机制”。就市民通过北京12345平台提出的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责相关常见咨询,以问答方式向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普及知识、答疑解惑。



本篇涉及:注册商标时选择大类、小类的注意事项及注册规则













注册商标时选择某一大类是否会涵盖该类别下的所有小类?相关注册规则及注意事项有哪些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依据尼斯分类制定,将商品和服务分成45个大类,45个类别项下含有类别标题、类别注释、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类别标题指出了归入本类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范围;类别注释对本类主要包括及不包括哪些商品或服务项目作出说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所列出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为标准名称。

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首先考虑使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已列出的标准名称。在申报时,应填写具体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即《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六位代码之前的具体名称,不可填写类别号、类别标题、类别注释、类似群号、类似群名称、项目编号。

申请人也可以申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符合提交申请时施行的尼斯分类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版本分类原则。二是申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应对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准确的表述。该名称应足以使此商品或服务项目与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区分。应避免使用含糊不清、过于宽泛、不足以确定其所属类别或易产生误认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三是申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应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标点符号用法及社会公众语言习惯,应使用规范简体汉字表述,不得出现错别字及繁体字。四是申请人可附送对该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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