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政策
关于确定第四批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试点地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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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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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办函协字〔2017〕4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协字〔2017〕12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申报和我局评审,综合考虑工作基础、区域特色、预期目标等因素,确定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湖北省、重庆市、甘肃省和山东省威海市作为第四批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试点地区,试点周期自2017年6月至2019年6月。 请各有关知识产权局按照《“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通知》要求,会同相关部门明确分工、细化任务、加大投入,推动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做好各个环节的衔接配合,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工作模式,为权利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路径。要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切实推进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构建,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7年6月21日 联系人:保护协调司 许谅亮 电 话:010—62083470 邮 箱:xuliangliang@sipo.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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