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优化创新生态环境支持办法
海淀区优化创新生态环境支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意见》(京海发〔2014〕10号),提升创新服务能力,营造利于创新的良好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基于企业创新创业的外部环境需求,聚焦创新创业服务载体、研发创新服务、知识产权服务、融资服务、信用服务五个板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是基于海淀区依据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制定的区域性中小微企业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支持资金从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五条 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金融办、区商务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六条 优化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环境。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符合核心区重点产业方向的创新创业服务载体(以下简称“服务载体”),对经认定的服务载体,加大支持力度,营造最适宜的创新创业服务环境。
(一)支持服务载体专业化服务能力建设。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搭建平台等方式,组织、引导服务载体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情报、营销及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化服务以及创业辅导、融资等服务。按照服务能力、服务绩效等建立评价体系,对服务载体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支持服务载体设立创新驿站,建设创新导师队伍,帮助中小微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根据创新驿站运作效果,给予运营主体最高50万元奖励。
(二)支持服务载体降低中小微企业发展成本。
支持服务载体提供低成本办公空间。对为中小微企业(包括开展早期创业投资活动的“合格天使投资人”)实施租金减让的服务载体,对其运营主体按照租金减让总额的50%进行补贴,最高补贴金额200万元。
支持集中办公区降低企业管理成本。规范与提升集中办公区对初创期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注册、工商、税务、财务等代理服务,以及创业咨询、投融资、信息化管理等增值服务。
降低企业创新创业资费成本。加大对服务载体的信息化宽带设施支持,对经政府认定的重点服务载体,每年免费提供100兆的宽带接入。
(三)支持服务载体推动毕业企业在我区落地。
支持服务载体做好毕业企业的跟踪和落地转化服务,实现数据共享,对年度定向输送5家以上优质企业落地核心区的服务载体,根据落地企业区级贡献等,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四)同一机构一年内获得的上述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优化研发服务平台环境。
(一)搭建研发创新对接平台。完善区域创新资源与企业研发需求对接机制,采集发布技术创新供需信息,建立线上线下技术交流合作网络,整合科技中介力量,推动高校院所科技资源共享。对企业通过平台购买研发服务或成果的,按实际成交额给予购买费用最高30%的补贴,最高补贴金额50万元。
(二)支持重点领域的公共研发测试等服务平台。重点支持其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成果转化服务以及研发、测试、设计、认证、技术咨询和跨领域融合创新等专业服务,根据服务总量和效果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200万元。
(三)支持服务外包等领域的公共平台建设。对经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审定用于服务外包企业的公共平台的设备购置费和运营维护费用,由市、区政府按1:1比例分级负担。
第八条 优化知识产权服务环境。
(一)搭建技术转移和专利交易平台。面向企业、高校院所、服务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搭建技术转移与专利交易供需对接平台,为各类主体提供信息发布、竞价交易等基础服务。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根据其年度提供服务促成的技术交易额等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50万元。
(二)建设知识产权服务聚集区。重点打造国家技术转移集聚区、知识产权和标准化服务集聚区,对入驻这类集聚区的科技服务机构,按照相关办法给予一定房租补贴。已享受相关奖励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
(三)培育知识产权服务应用市场。支持企业增强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对企业围绕专利布局、挖掘、预警、评估、信息服务等购买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按合同额给予购买费用30%的补贴,最高补贴金额50万元。
第九条 优化融资服务环境。
(一)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加大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特色机构的支持力度,设立创新风险补偿资金,引导金融机构针对中小微融资开展创新。鼓励银行、保险、融资担保等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信用贷款、信用保险贷款和信用担保贷款,给予承担主要信贷风险的机构最高50%的风险代偿补贴,对于“海帆计划”企业的信用贷款风险代偿比例上限提高到70%。单一机构每年本项补贴总额上限为100万元。
(二)降低企业间接融资成本。对取得纯信用贷款、履约保险类贷款、非上市和非“三板”挂牌股权质押贷款等信用贷款的“海帆计划”中小微企业给予最高100%的基准利率贴息补助,其他类型中小微企业给予最高50%的基准利率贴息补助。单一企业补助上限为50万元。
对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银行成功贷款,给予其50%的融资成本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
单一企业仅可就一个贷款项目申请补贴。
(三)支持企业运用直接债务工具融资。对成功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券以及私募债券等创新型直接融资产品的中小微企业,给予50%的中介费用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
(四)根据不同上市阶段给予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三年120万元培育期资金补贴、50万元辅导期资金补贴。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企业,根据区级贡献给予其最高50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条 优化信用服务环境。
(一)加大对企业诚信建设的政府引导。在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政府工作中,优先支持使用信用报告的企业。
(二)鼓励金融投资机构开展信用融资服务。支持银行等金融投资机构向信用等级达到BB级(含)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
(三)鼓励中小微企业购买信用报告。对于信用等级达到BB级(含)以上的企业或征信报告中没有不良信息记录的企业,给予购买信用服务费用40%-60%的资金补贴,最高补贴金额5000元。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须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并纳税。
第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按照《海淀区支持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金融办依据本办法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具体支持方向、支持重点以及申报途径、受理部门、受理时间、审批流程等。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和申报指南规定的单位,按照要求在统一申报平台上进行申报。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设期内积极推动项目实施,并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须配合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不同项目属性构建不同的项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加强项目考核。
第十七条 对于项目考核不合格,特别是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部门有权收回政府支持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纳入企业“黑名单”管理,并不再予以政府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海淀区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2〕1号)、《海淀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2〕3号)和《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2012〕7号)同时废止。依原有政策文件尚在实施中的项目,按照原有办法执行并进行监理、验收。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网站
http://zyk.bjhd.gov.cn/ztzl/kjcx/cyzc/hdqzc/201810/t20181027_387779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