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政策

石景山区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

来源: CIPSA   发布日期:2020.10.12 浏览次数(435)

石景山区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首善之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北京市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和《石景山区落实北京城市战略定位,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精神, 全面促进我区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水平,有效提升知识产权服务石景山区“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质量和能力,推动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区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 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非盈利组织)或户籍在本区的个人。 

第三条 设立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以及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严格审核、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支持获得发明专利和商标。

(一)专利 

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且为专利权第一权利人,发明专利每件支持金额 4000 元。每家单位或个人年度国内发明专利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 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每件支持金额 3 万元,对同一件专利获得多个国家(地区)授权的,最多支持 5 个国家(地区) 的专利授权。每家单位或个人年度国际发明专利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 

(二)商标 

对通过马德里途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新注册的国际商标,每件支持金额 5000 元。每家单位年度国际注册商标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 50 万元。

第六条 推动企业知识产权品牌建设。

(一)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二)对认定为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第七条 鼓励创造高质量知识产权。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金奖每项奖励 50 万元,银奖每 项奖励 30 万元,优秀奖每项奖励 15 万元。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 奖的专利,金奖每项奖励 30 万元,银奖每项奖励 20 万元,优秀 奖每项奖励 10 万元。 

对获得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的专利,特等奖每项奖励 30 万元, 一等奖每项奖励 20 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 15 万元,三等奖每项 奖励 10 万元。 

第八条 支持企业知识产权标准化管理,提升核心竞争力。 

支持企业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 -2013)贯标工作,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认证的, 根据其实际产生的认证费用,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 5 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支持企业实现知识产权价值。

(一)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按年度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 50%给予贴息补贴,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资助。 

(二)支持企业参加专利保险。对已投保的企业,经认定, 按专利保险实际费用支出的 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条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

(一)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

年度专利代理量在 600 件以上且发明专利授权量 50 件以上的新设或迁入代理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的支持。对年度服务本区企业不少于 10 家且发明专利授权量 300 件以上的代理服务机构,给予 15 万元 的支持。对知识产权服务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 1000 万元的代理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做大做强。

大力支持基础好、能力强、信誉佳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升区域知识产权服务业影响力。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称号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获得国家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称号的, 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获得北京市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称号的,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运营。 

支持企业专利技术的转化和实施。对已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 专利,且为第一权利人的企业,经评定,其专利转化项目具有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支持, 同一企业年度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 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对科研院所、高等 学校开展专利转让、许可且经认定的合同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给予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合同实际支付额的2%且不超过 50 万元 的奖励,同一单位年度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二条 推进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建设,支持知识产权专业服务平台运营。

围绕知识产权服务集成、转化交易、国际合作、纠纷调解、信息利用等环节,支持专业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根据其业务绩效,经综合评价,给予不超过平台实际投入费用 50%的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第十三条 加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年度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纠纷调解、法律服务、宣传培训等方面成绩突出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站,经评定,通过后补贴方式给予支持,每家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中小学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鼓励中小学 校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 

对于获得北京市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的学校,一次性给予 5 万 元的支持。对于获得北京市知识产权教育示范的学校,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的支持。对于获得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的学校,一次性给予 15 万元的支持。对于获得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的学校,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的支持。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高端推进工作,企业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专利战略制定等工作。按照合同额的30%给予后补贴,年度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

支持研究机构围绕区域知识产权工作、专利信息挖掘、专利导航、知识产权强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区建设、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建设、知识产权规划建设等开展课题研究,经评定给予补贴,单个课题支持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或个人须按国家相关会计 制度、财政资金管理要求进行账务处理,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和 审计,并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对专项资金申报、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申报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处 理外,将其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 持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 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接受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监 督。中关村科技园石景山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园区企事业单位开 展申报工作。 

第十九条 对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失效的专利、商标; 

(二)存在权属纠纷的专利、商标; 

(三)同一项目已获得本区现行同类相关优惠政策; 

(四)申报单位或个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五)其他依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予以支持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大力发展商标战略助推区域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4〕7 号) 废止。


来源: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网站

http://www.bjsjs.gov.cn/zwgk/zt/scjg/xzgg/20200629/148189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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