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颁布、试点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化……本周民生大事来啦!
本周关键词:
证照分离 |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 | 公安交管便利措施 | 三支一扶 | 便民生活圈
1 深化“证照分离”改革!7月1日起四种方式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部署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通知》提出,要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中央层面设定的52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国范围内直接取消审批68项,审批改为备案15项,实行告知承诺37项,其余事项采取下放审批权限、精简条件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等优化审批服务的措施。《通知》提出,要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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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颁布:将防治学生欺凌、校园性侵害纳入专项保护
近日,教育部颁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遵循全面保护的原则,依据宪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法律,专设“一般保护”一章系统规定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的未成年人基本权利,包括在校园内的平等权、生命健康与自由、人格权、隐私权、受教育权、休息权、财产权、肖像权和知识产权、参与权、申诉权等权利。《规定》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针对学生欺凌、校园性侵害等社会关注度高、对学生合法权益损害重大的问题构建了专项保护制度,完善了相应的防治工作机制。《规定》明确,学校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信息,学校应当便利学生本人和家长知晓,但不得公开,不得宣传升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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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安交管12项便利措施本月开始实施
6月1日起,“我为群众办实事”公安交管12项便利措施实施。12项便利措施包括:试点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化,优化驾驶证考试内容和程序,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缓解城镇老旧小区居民“停车难”问题,便利老年人办理交管业务,便利退役军人换领驾驶证,便利出国(境)人员延期换领驾驶证,试点二手车交易登记信息网上转递,推行办理交管业务网上委托,推行机动车抵押信息在线核查,全面推行机动车交强险信息在线核查,试点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网上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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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文化和旅游部近日发布《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幼儿园与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距离及测量方法,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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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四轮“三支一扶”计划启动 每年选派3万多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
近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0部门印发《关于实施第四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决定实施第四轮(2021-2025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帮扶乡村振兴)计划,每年选派3.2万名左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通知》明确,要完善招募政策,加大乡村振兴急需岗位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岗位开发力度,招募计划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倾斜,对招人难、留人难的艰苦边远地区可适当放宽报考条件。强化培养培训,深入实施能力提升专项计划,确保“三支一扶”人员每人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5天。促进服务期满流动,加大公务员定向考录和事业单位专项招聘力度,支持学习深造,促进服务期满人员多渠道就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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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商务部等12部门发文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文化和旅游部等12部门日前出台《关于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的意见》。根据《意见》,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是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服务半径为步行15分钟左右的范围内,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基本消费和品质消费等为目标,以多业态集聚形成的社区商圈。《意见》提出,因地制宜发展品质提升类业态,鼓励发展特色餐饮、新式书店、休闲娱乐等品质提升类业态,促进商文旅融合,拓展社交化、特色化功能,满足居民多样化的消费需求,提升生活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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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国家发改委下达35亿元保障性安居工程奖励
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奖励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通知》称,将保障性安居工程2021年奖励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35亿元以投资补助方式切块下达,对符合条件的江西、湖南、贵州、广西、山东、云南、安徽、江苏、黑龙江、新疆等10个省份进行奖励。《通知》强调,上述10个省份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以及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进行建设,严禁将中央预算内投资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项目建设所需其他资金要确保足额及时到位。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如确需调整,须按权限报有关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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