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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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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20年8月27日
附注: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缩短公示期限:
(一)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在所申请缩短公示期限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提起申请之日期间,未再次受到本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缩短公示期限的其他条件。
公示期限为3个月或36个月的,不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限。
二、行政相对人申请缩短公示期限应当向本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并附说明申请人符合缩短公示期限相关条件的材料。
三、本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缩短公示期限的申请,符合条件的,作出缩短公示期限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缩短公示期限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