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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来源: 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22.01.21 浏览次数(0)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全面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深入推进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看北京首先要从政治上看”,紧紧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强化首都意识、坚持首善标准、突出首都特色,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聚焦法律执行和实施短板,全面协调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在党委领导监督下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效能,以深入推进“一流检察院、一流检察队伍”建设为引领,统筹推进首都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和服务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北京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确保首都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1.坚持和完善党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及本市实施办法。各级党委要定期听取检察机关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各区各有关部门接受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纳入平安北京建设工作考核、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等内容。各级党委政法委要指导、支持、督促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选优配强各级检察机关领导班子。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任职交流。

  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党组要严格执行向同级党委及其政法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定期报告被监督单位接受法律监督工作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上级检察机关党组对下级检察机关领导班子协管工作。

  2.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旗帜鲜明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善于从政治上观察和处理问题,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强化政治责任、防范政治风险,完善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检察业务建设工作机制,健全检察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工作机制,强化发挥检察机关各级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同有效破解制约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难题有机统一工作机制。

  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健全市检察院党组对派出检察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分党组的领导体制。健全完善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等方面的制度机制,以高标准党建工作保障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高质量发展。

  三、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服务首都高质量发展

  3.坚决维护首都安全和社会稳定。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积极投入更高水平的平安北京建设。坚决防范和依法惩治各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提高维护首都安全能力。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健全涉黑涉恶案件审查引导侦查全覆盖机制。根据犯罪情况和治安形势变化,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严格依法适用逮捕羁押措施,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4.服务保障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加强“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提高“四个服务”水平,全面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服务保障重大决策部署推进实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推进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健全技术调查官辅助办案机制,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围绕加强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功能建设,依法惩治和预防金融领域犯罪,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审判机关的协同治理机制。

  依法办理涉企案件,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工作,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检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涉案企业开展合规建设,健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积极引导企业守法合规经营。

  5.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坚持为民司法,聚焦法治保障“七有”“五性”需求,落实接诉即办要求,畅通涉法涉诉控告申诉渠道,加大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的法律监督力度,依法查办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引入听证等方式审查办理疑难案件,健全律师等第三方参与机制,促进矛盾纠纷化解。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完善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机制。

  6.积极引领社会法治意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监督,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促进法治社会建设。深化检务公开,健全法律监督工作通报机制,定期分析公布法律监督工作有关情况。加强法治宣传,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加强法律文书说理和以案释法,促进全民法治观念养成。

  四、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维护司法公正

  7.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依法对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应当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监督,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推动实现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与政法办案智能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8.强化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监督。健全及时发现和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压案不查等违法情形的制度机制,坚决防止和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规范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适用,监督纠正违法适用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监督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和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权。

  完善派驻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机制,深化执法办案信息共享。建立侦查机关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制度,完善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常态化通报法律监督情况机制。

  加大对审判活动监督力度,及时纠正定罪量刑明显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加强对法院指令异地再审、自行启动再审后改判、二审不开庭审理等案件监督。

  加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法律监督,纠正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

  9.加强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办案衔接和配合制约。健全刑事司法与监察调查的办案程序、证据标准衔接机制。完善监察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机制,以及检察机关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机制。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强制措施适用衔接配合机制,公安机关依法执行拘留、逮捕,必要时检察机关、监察机关予以协助。加强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与监察机关管辖案件的衔接协调、线索移送和办案协作,增强依法反腐合力。

  10.完善刑事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深化监狱巡回检察,全面推开看守所巡回检察,探索对社区矫正工作巡回检察。强化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等各个环节的监督,严格落实同步接受检察机关监督工作制度,突出对罪犯考核奖惩、调动监所或监区、安排劳动岗位等的监督,依法查办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相关职务犯罪案件。加强派出检察院建设。

  加强对社区矫正和财产刑执行的监督,强化刑罚交付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建立监管场所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财产刑执行、社区矫正大数据信息共享平台,推进检察机关与监管场所信息联网,实现派驻检察与监管信息联网全覆盖。

  11.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以全面实施民法典为契机,坚持依职权监督和依申请监督相结合,进一步加强民事检察工作。突出对民商事重大、典型案件中违法审判、同案不同判等情形的监督,监督纠正违法拍卖、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不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怠于执行等问题。

  健全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发现和追究机制,建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合调查机制,加强对涉及国有资产等重点领域虚假诉讼的监督。强化民事非诉执行监督,防范虚假仲裁和虚假公证。

  完善卷宗调阅制度,构建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审判执行法律文书共享机制和信息互通数据平台。发挥专家学者、律师协会等专业力量,建立线索发现、听证论证等相关工作机制。探索建立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中发现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线索和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监督中发现的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线索双向通报、移送机制。

  12.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与行政复议等工作衔接配合,建立健全行政非诉执行申请、执行、监督等信息共享机制。探索开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政和。

  13.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认真贯彻本市关于深入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全面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促进公益保护、社会治理和依法行政。规范办理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生物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妇女及残疾人权益保护、网络侵害、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探索实践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损害赔偿资金的集中管理和规范使用工作机制。强化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协作,健全调查取证、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规范案件审理,统一法律适用,增强公益保护合力。

  14.完善审判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审判工作中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协同推进检察机关审判监督与法院审级监督,深化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健全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等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机制。

  15.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效能。完善检察机关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法律监督工作格局。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标准,突出法律监督实质性审查要求,健全符合法律监督工作特点的考核评价机制。

  检察机关要加强对监督事项的调查核实,在探索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上取得实质性突破,推进重大监督事项办理法治化。依法调阅被监督单位的卷宗材料或者其他文件,询问有关人员,收集证据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整改落实并回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书面说明情况或者提出复议。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调查和接受监督的单位和个人,检察机关可以建议监察机关或者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强化法律监督结果运用,向党委政法委报告监督纠正的重大违法执法司法案件。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中发现党员涉嫌违犯党纪或者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线索,应当按照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党组织、任免机关和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建立重要检察建议报告同级党委,抄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抄送同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抄告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的机制。

  五、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组织保障,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

  16.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建设。以确保检察人员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为目标,勇于进行自我革命、开展自我监督,加强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巩固检察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推动顽瘴痼疾整治常治长效。

  着力提升检察人员法律监督能力,做到依法监督、正确监督、有效监督、规范监督。健全检察业务专家制度,深化检察人才库建设,加大年轻干部培养力度。推进检察机关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干部交流,探索适应法律监督工作需求的人才引进方式,以专业性检察队伍建设支撑专门化法律监督工作。

  建立检察官与法官、人民警察、律师等同堂培训制度,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和办案标准尺度。突出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需求,深化区域检察联合培训。

  17.深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健全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分类招录、管理、保障制度,畅通三类检察人员职业发展通道。深化检察官员额本市动态调整,完善遴选入额、跨区遴选和员额退出、递补机制及其配套政策。

  18.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制约。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要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市、区政协要加强对检察机关的民主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检察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健全调查处置违纪违法检察人员与检察官惩戒制度的衔接机制。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群众有序参与和监督司法的渠道。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有效执行法律。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等规定。

  19.强化法律监督责任落实。贯通推进执法司法责任体系与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全面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对于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及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发现、监督纠正而疏于发现和监督的,纳入检察官惩戒范围,区分具体情形严肃问责追责。建立健全检察官惩戒和权益保障制度,落实检察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

  20.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保障。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加强对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经费保障和办案业务装备建设。强化办公及技术业务用房建设市级统管,探索研究法律监督线索举报奖励、检察公开听证等经费管理机制。

  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推进执法司法机关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实现案件数据和办案信息网上流转,提升执法司法智能化制约监督水平,推进涉案财物规范管理和证据、案卷电子化共享。

  加强本市行政区划内编制动态调整,优化编制布局。完善符合基层实际的人才招录政策,加强检察机关基层基础建设,全面提高做好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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