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区专利促进与保护实施细则
顺义区专利促进与保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的支撑引领作用,助力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将顺义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首都创新驱动发展前沿阵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顺义区知识产权局为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征集、评审、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申报知识产权项目主体应为本区登记注册纳税的企事业单位或户籍在本区(在本区缴纳社保满五年)的个人。
第二章 项目内容
第四条 知识产权促进项目的内容:
1.对申请人获得国内授权的专利,发明专利给予2万元/件资金支持,实用新型给予1000元/件资金支持,外观设计给予1000元/件资金支持,对在港、澳地区进行专利权注册登记的不予支持;对申请人通过PCT或巴黎公约申请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5万元/国/件资金支持,同一专利在不同国家授权的,最多给予5个国家资金支持。同一申请人每年总计最高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授权支持金额的30%应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
2.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证的企业,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对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3.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获得专利质押贷款并按期正常还贷的,对其所支付的贷款利息和评估、担保费用等融资成本进行支持,比例不超过50%,每家企业每年限报一个项目,支持总额最高100万元,同一企业获得支持累计不超过3次。
4.对为区内产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专利服务机构,最高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
5.鼓励企业建立专利产业联盟(或服务平台),开展联合技术攻关、市场开拓、构建专利池、成立专利基金、专利运营等工作,对带动联盟(或平台)取得重大专利技术突破、显著经济效益或明显社会成效的牵头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每年最多给予5个项目资金支持。
第五条 知识产权保护项目的内容:
1.对企业专利权人发生的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涉外专利侵权纠纷、区域重点发展领域专利侵权纠纷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按50%比例进行援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费用包括法院案件受理费、专利无效宣告费和律师费等。
2.鼓励企业创新知识产权管理,支持企业购买知识产权服务,服务类别包括专利分析、专利导航、专利预警、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专利人才培训等,同一企业最高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每年最多给予10个企业资金支持。
第三章 项目征集与评审
第六条 区知识产权局公开发布申报指南,面向全区征集各类项目。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逾期未交者,视为放弃申报资格。
第七条 同一申报主体同时申报多个项目的,应按要求分类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 区知识产权局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告知申报主体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九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组织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真实性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支持。
第十条 真实性审核合格后,对于需要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区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进行打分排序。必要时可要求申报项目的相关负责人就申报项目情况进行现场答辩,也可进行实地查看。申报主体对此应当予以配合,否则视为放弃申报。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对近一年内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关系等领域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存在信用信息严重不良记录的申报主体,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根据各部门反馈意见和信用情况,形成拟支持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意见和有关证据,逾期不予受理。区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对异议意见和证据进行形式审查和真实性审核。对于专家评审项目,应当重新组织专家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对异议意见不予认同的,视为异议不成立。
第十三条 公示期内无异议和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经审核后报请区政府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在项目征集与评审过程中,参与实施的专家或工作人员如与申报主体有近亲属关系,或与申报主体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判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参照《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促进入区企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7〕38号)文件精神执行,同一项目按最优政策予以支持,不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池的使用条件、使用方式等将另行规定。
第四章 项目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区知识产权局对细则支持的各类项目的申报材料、专家评审意见等材料进行归档,保存期为五年。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应用于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等相关支出,并接受知识产权、财政、审计及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取消两年内申请知识产权项目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三年。《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专利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3〕30号)同时废止。
来源: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网站
http://www.bjshy.gov.cn/web/zwgk/zfxxgk2/fdzdgknr/zfwj/szfwj66/736304/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