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政策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利商用化促进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0.06.30 浏览次数(7)

京知局〔2010〕7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知识产权的权利流转和实施,根据市领导的指示,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专利商用化促进办法》,对本市专利权人在专利商用化过程中符合条件的专利转让、专利许可行为进行资助。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专利商用化促进办法》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北京市专利商用化促进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实施首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精神,激励和支持专利技术商用化,推动本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商用化是专利权人为实现专利价值对专利权利进行有效利用和处置的行为。本办法对本市专利权人在专利商用化过程中符合条件的专利转让、专利许可行为给予资助。

  本市专利权人是指注册地址为北京的法人专利权人及户籍所在地为北京的个人专利权人。

  第三条 鼓励市属技术交易机构为我市专利权人的专利商用化行为提供帮助,搭建交易平台。

  第四条 市财政局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对通过专利转让、专利许可方式实现专利商用化的突出项目进行资助。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商用化资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对以下专利商用化行为给予资助:

  (一)专利权人以取得实际货币收入为目的,将专利权转让给受让方,并依法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的专利转让行为;

  (二)专利权人以取得实际货币收入为目的,允许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的专利许可行为。

  第六条 专利权人每一次专利转让或专利许可行为可以提出一次资助申请。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专利转让、专利许可应当依法签署合同,并在本市的专利合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专利转让或一次专利许可行为的资助标准为:

  (一)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予资助;

  (二)交易额超过500万元的,资助金额为超出部分的5%,最高资助限额为50万元;

  (三)受让人或被许可人是注册地为北京的法人企事业单位的,资助金额为第(二)项的两倍,最高资助限额为100万元。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应经评审程序确定是否给予资助,专利商用化资助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项目评审时,应当优先考虑以下项目:

  (一) 金额较大的专利转让项目;

  (二) 金额较大、频次较高的专利许可项目;

  (三) 通过市属技术交易机构进行专利转让或专利许可的项目。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委托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审查、组织评审、资金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专利权人为资助的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自行办理申请事宜,也可以委托他人或专利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人是法人且自行办理申请事宜的,应以书面形式指定专人办理。

  第十三条 专利转让、专利许可行为的资助申请应当在转让收益或许可收入实现后的评审年度内提出。

  在一个评审年度内提出的申请经评审未获资助的,在以后评审年度不能再次提出申请。

  本办法所指的评审年度,从上一年10月1日始至当年9月30日止。

  第十四条 资助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根据各项申请的具体要求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资质文件;

  (三)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专人办理申请事宜的书面委托、指定文件,以及代理人、被指定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资质文件;

  (四) 与专利转让、专利许可行为有关的协议、合同文本;

  (五) 与专利转让、专利许可行为有关的结算票据、计帐凭证;

  (六) 专利证书及与专利转让、专利许可有关的登记、备案文件;

  (七) 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管理机构在每年的10月集中受理申请,并于每年的11月完成对所有申请的审查、评审、结果公示和资助资金发放工作。

  管理机构可以对申请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申请人拒不配合的,可以驳回申请人的资助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助的,将被永久取消申请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并于当年开始受理申请。

  本办法只对2009年10月1日以后生效的专利转让、专利许可行为进行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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