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文件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津财建一〔2016〕28号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推进我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工作,规范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以及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对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重新拟定了《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知识产权局
2016年5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推进我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工作,规范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以及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自主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
(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初步审核、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以及到期或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等。
(二)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的前期论证、制定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跟踪检查、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对象是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驻津单位以及在本市有户籍和固定居所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专利应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对具有良好的实施和转化前景的专利,优先给予资助。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或者奖励专利权获取、促进专利运用、援助专利保护、建设公共信息平台等事项。资助范围具体包括:
(一)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试点:主要支持提升专利创造能力,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开展学校知识产权培育等;
(二)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导航:主要支持开展专利导航产业,专利运营、实施转化和专利金融,开展专利评估及交易,制定专利标准,加强专利保护和维权等;
(三)开展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主要支持服务于区域或行业等的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维护等;
(四)国内和国外专利申请、授权和维持的费用;
(五)首件专利、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评估费补贴、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补贴的费用;
(六)奖励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天津市专利奖的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
(七)支持开展全民创新创业等专项活动:主要支持相关政策调研,相关报告及规划编制、组织推动创新创业大赛、组织青少年知识产权促进行动及小发明设计大赛等活动;
(八)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资助方式及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标准:
(一)项目资助,包括专利试点、专利导航和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等。其中,每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具体标准由市知识产权局另行制定。
(二)费用补贴,包括专利申请、授权、维持、首件专利、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评估费补贴、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补贴等。对于专利申请、授权、维持、首件专利等,同一法人单位每项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自然人每项补贴额一般不超过0.5万元;对于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评估费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补贴,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具体标准由市知识产权局另行制定。
(三)专利奖。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天津市专利奖的单位或发明人、设计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按照每件10万元进行奖励;获得天津市专利奖的,按照金奖每件3万元、优秀奖每件1万元、创新创业奖1万元进行奖励。
第九条 对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程序确定的服务项目,以政府采购合同确定的金额为准。对向开展全民创新创业等专项活动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根据其业务开展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其中有参照标准的不得超过现行标准。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从每年三季度起研究下一年度资金申报、评审等工作,并于9月底将资金预算建议方案交送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项目资助申报流程:
(一)市知识产权局于每年4月前,发布《年度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方向和重点;
(二)驻津单位可以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项目申请及所需材料。
市属集团(控股)总公司组织本集团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市知识产权局。
各区县知识产权局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市知识产权局。
(三)市知识产权局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及金额。项目评审所需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原则上不得超过专项资金的1%。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计划需经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集体审议。
(四)通过评审的项目单位应当与市知识产权局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明确项目总投资、工作内容、实施期限、绩效或工作目标、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及用途等内容,并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明确的内容执行。未经市知识产权局批准,不得随意调整计划任务书明确的内容。
第十二条 费用补贴申报流程:
(一)市知识产权局于每年4月前,发布年度专利资助领取的通知,明确领取时间、资助标准、申报材料等。
(二)市知识产权局与各区县知识产权局签定工作委托书,授权其负责本行政区内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费用补贴的组织申报、材料审核和资金核定,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
第十三条 专利奖资助流程: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中国专利奖授奖的决定》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关于表彰天津市专利奖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或发明人、设计人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五章 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工作进度,按规定程序下达资助资金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资助资金计划通过财政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单位;或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项目所在区县,相关区县财政局应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资金使用情况和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定期将相关情况报告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实施跟踪和监管。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知识产权局按照本市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实行绩效自评。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绩效评价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价,所需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两年内停止其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市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http://www.tjipo.gov.cn)公开以下信息:
(一)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等相关政策文件。
(二)专项资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受理期限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项目资金申报情况。
(三)专项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资金分配结果。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评价、检查结果。
(五)专项资金有关投诉事项处理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处理投诉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