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办函协字〔2017〕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深入实施《“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充分发挥仲裁与调解在协调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重要作用,探索形成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为权利人提供更多的争议解决途径和维权选择,我局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决定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试点工作。
一、总体目标和工作思路
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促进产业发展、改善创新环境为出发点,遴选需求强、基础好的地方、机构、社会组织或者协会作为试点单位,探索将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和调解工作共同纳入试点范畴。发挥知识产权仲裁高效便捷、专业性强、保密性好、无地域管辖限制等优势,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和企业“走出去”。发挥知识产权调解快速、灵活、有效的特点,为相关行业、产业集聚区、自贸区及专业市场等提供知识产权纠纷快速解决渠道,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二、工作内容
持续规范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业务,加强行业性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和专业性知识产权仲裁机构的培育工作,加快构建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人才培训、选拔工作体系,探索构建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专家库,提高专业化水平。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信息交流及案件受理平台,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工作机制,实现知识产权仲裁、调解、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之间的高效衔接,积极推动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工作。试点单位要在全面掌握本地区工作现状的基础上开展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全面推动试点工作开展。
(一)摸清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工作开展状况
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实地调研等形式开展摸底调查,从调解组织及仲裁机构设置、运行状况、业务培训、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等方面了解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及调解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摸清工作现状及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整理形成调研报告。
(二)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组织培育和发展工作
根据区域发展特点,培育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组织,推动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商会、协会内设立知识产权调解组织,加强与国家主要仲裁机构及其地方分支机构或者本地区有较强影响力的仲裁机构开展合作,鼓励依法建立知识产权仲裁院(中心),或者选取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的现有机构进行能力提升和业务规范。同时,加强与本地区司法行政部门、仲裁委员会的沟通联系,探索规范工作流程,促进调解仲裁机构顺畅运转、调仲结合工作有效开展。
(三)构建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人才体系
积极与司法部门以及行业性、专业性商协会等沟通协调,鼓励和引导律师、专利代理人、工程技术人员等专业人士积极参与纠纷仲裁调解工作,构建区域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专家库,培育具有专业背景和实践能力的专业仲裁员、调解员队伍。
(四)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业务培训工作
建立培训机制,构建切实有效的培训平台,利用多方渠道、采用多种形式,从法律法规、仲裁调解经验技巧、相关产业发展趋势等方面加大对仲裁调解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
(五)推进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工作相关机制建设
推进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工作相关机制建设,重点推动建立完善纠纷投诉受理处理、诉调对接、调仲对接、行政执法与仲裁调解对接、多部门会商协作以及工作资金保障等机制,尝试建立区域性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平台,提供便捷性的研究、交流和服务平台,为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工作规范化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六)探索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纳入大调解工作范畴
积极与本地区司法厅(局)开展交流合作,探索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纳入现有大调解工作体系,争取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尝试在现有调解工作范畴内开展优秀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评选、人员培训等相关工作。
(七)加大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工作宣传力度
以各类园区、自贸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市场以及电商平台等为重点宣传对象,通过定向发放宣传读本或手册、组织志愿者服务队等形式加大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工作宣传力度,提高相关机构及工作的社会认知度,扩大社会影响力,营造良好氛围。
三、组织领导
我局负责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试点工作,对试点工作给予指导,制订试点工作考核方案,对试点成果进行考核验收;有关地方及单位负责承担并具体推进试点工作开展,在工作中总结成效,提炼经验并推广。我局将对项目承担单位给予一定的引导经费支持,并按照有关财务要求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各地可酌情给予相应的配套经费,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四、实施步骤
在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工作方面已有经验,或有需求和工作积极性,且有一定条件保障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托本地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专业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商协会、自贸区、产业集聚区、电商平台、专业市场管理方或主办方等进行试点申报。本工作试点期限为两年。
(一)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应编制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试点工作项目申报书,并于2017年3月25日前报送我局。项目申报书应详细阐明重点任务及具体推进步骤,明确本地区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试点工作的基础状况以及人、财、物等各项条件保障,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规则等;拟开展仲裁试点工作的地区,应联合仲裁机构共同申报。
我局将根据申报情况,结合当地政府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视程度、产业发展需求、相关工作基础等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签订项目协议书。
(二)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主要工作内容,抓紧制订项目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部署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及时报送工作进展及重大事项,确保任务按期完成。
项目实施期间,我局将根据项目协议书及具体工作要求,酌情组织开展项目督查、中期考核等工作。
(三)项目总结。各项目承担单位在2017年12月前总结第一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形成中期报告报送我局;2018年12月前总结项目实施总体情况,形成总结报告报送我局。我局将依据项目协议书制订验收方案,对项目承担单位所开展的各项工作进行总结验收。
五、有关要求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充分认识推进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抓紧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工作,推动和引导试点单位制订并落实工作计划,提高试点工作效率。
(二)注重工作结合。要将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试点工作与知识产权执法、知识产权规范化市场培育等工作进行结合,力促形成工作合力。
(三)关注社会需求。要积极关注社会对网络电商等新兴领域,以及产业集聚区、自贸区等特定区域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工作的迫切需求,根据区域发展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试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项目申报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7年3月9日
联系人:保护协调司 许谅亮 朱 丹
电 话:010—62083470 62083331
邮 箱:xuliangliang@sipo.gov.cn
附件:项目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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