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政策
关于确定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第一批试点地方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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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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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发管函字〔2017〕158号 各有关市(区)人民政府: 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0次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106号)(以下称《总体方案》)部署,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要求,经研究,确定福建厦门、山东青岛、广东深圳、湖南长沙、江苏苏州、上海徐汇区等6个地方为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第一批试点地方,在市级层面(上海徐汇区为区级层面)试点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期限为1年。 请试点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总体方案》明确的时限等要求,抓紧制定实施改革方案,落实各项改革任务。
201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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