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政策

关于开展2017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评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9.08 浏览次数(1)

国知办发管字〔2017〕38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为进一步深化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6〕4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决定开展2017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工作安排

  (一)评定时间。2017年示范园区的评定工作于9月份启动,园区申报工作应于10月15日前完成,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统称“省局”)推荐工作应于10月底前完成;国家局集中评定工作拟于12月前完成。

  (二)申报资格。根据《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通过试点园区考核验收,且在考核验收后2年内的园区具备申报资格;此外,已开展示范园区培育工作的原试点园区在新办法(2016年印发)施行两年内具有申报示范园区的资格。具备申报资格的园区名单见附件1。

  (三)评定程序。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评定工作将按照“园区自愿申报、省局审核推荐、国家局集中评定”的程序进行。

  1.园区自愿申报。我局委托各有关省局受理辖区内园区申报。申报园区按照《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明确园区类型和申报主体,填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自评表》(详见附件2),向省局提出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列举表详见附件3)。

  2.省局审核推荐。各有关省局依据《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申报条件,对园区申报资格进行审查,对园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主体要符合《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要求,对于符合申报资格和本通知要求的园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行文予以推荐。

  3.国家局集中评定。我局组织专家评审组,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对各有关省局推荐的参评园区进行综合评比、集中评定,择优遴选一定数量的园区批准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二、有关要求

  (一)总体要求

  各有关省局要高度重视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评定工作,严把园区质量关,组织试点有成效、申报有基础的园区进行申报;具备申报资格的园区要对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摸清家底、查找不足,条件成熟再提出申报,并按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要求

  1.各申报园区要按照填写说明,据实填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自评表》。证明材料务求简练,每个指标提供两至三份最具代表性的即可,避免大量同类材料堆砌;篇幅较长的材料可以仅提供封面或目录及具有证明力的相关页,并对相关章节内容进行下划线标注;将证明材料按对应指标顺序编制目录,注明页码;同一证明材料可以同时证明多个指标的,应采取引用方式,不必重复提交;对需要通过计算得出的定量指标,须列明具体数据和运算过程,切勿直接填写计算结果。

  2.各有关省局要认真审核各申报园区的申报材料和自评得分,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对以不当方式影响评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示范称号的,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

  3.请各有关省局于10月底前,将省局推荐函、园区填报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自评表》(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下载)及相关证明材料等书面材料,纸件(2份)报送我局专利管理司,申报表电子件发送至电子邮箱(yuanquip@sipo.gov.cn)。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1.具备申报资格的园区名单

     2.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自评表

     3.证明材料列举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7年9月1日

  联系人:专利管理司 王明智 徐俊峰

  电 话:010—62083113 62086568

  传 真:010—62020895

  
  

  • 附件3:证明材料列举表

  • 附件2: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自评表

  • 附件1:具备申报资格的园区名单

  • 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 | 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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