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政策

关于确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的通知(2017年)

来源:   发布日期:2017.12.26 浏览次数(6)

国知发管函字〔2017〕2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6〕87号)规定,经城市申报、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推荐和我局评审,确定北京市怀柔区等12个城市(城区)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试点周期为2017年12月至2020年12月。 

  请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决策部署,强化工作投入,持续加大对试点城市的指导支持力度。要组织试点城市结合自身实际,深入研究本市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方向和实施路径,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经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后由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并报我局专利管理司备案。要推动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将试点城市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领导和统筹协调机制,部署落实各项措施,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加大支持保障力度,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有力支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7年12月22日

  • 附件: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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