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知发管字〔201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执法办案量质双升,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我局组织制定《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建议请及时报告。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6年8月25日
联系人:专利管理司 关健
电 话:010-62086299
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加强专利行政执法监督,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专利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下简称“案卷评查”),是指上级专利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对下级专利行政管理机关的专利行政执法案卷实施的检查,对其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文书的规范性等进行评价,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的行为。
第三条 案卷评查工作应当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客观公正评价专利行政执法行为。
第二章 评查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专利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在专利行政执法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直接形成的,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体现执法环节、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形成的档案材料,包括查处假冒专利、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和调解其他纠纷三类。
正在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且尚未结案的专利行政执法案卷,一般不纳入评查范围。
专利行政执法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案件办结完毕后20日内对案件材料进行归档,一案一卷,分门别类,统一编号,妥善保管。
第五条 案卷评查标准包括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和文书材料立卷规范标准。
第六条 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即执法主体是否具有专利行政执法的法定权限;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三)执法案卷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执法的程序是否合法;
(六)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情况;
(七)行政执法行为是否明显不当;
(八)是否存在导致行政执法行为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文书材料立卷规范标准是指专利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利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执法文书是否完整齐备、使用是否规范正确;
(二)案卷内容和装订质量是否合格,归档是否规范、正确。
第三章 评查程序
第八条 全国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行政管理机关根据需求,自行决定开展频次。
第九条 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可以采取全面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进行;也可以结合执法检查等工作进行。
第十条 开展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可以成立若干评查组,评查组人员应为三名以上的单数、由专利行政管理机关遴选的业务骨干组成。
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商请法制、监察等部门派员参加。
第十一条 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可以采取随机抽卷、指定选卷或推荐案卷等方式确定被评查的案卷。
案卷评查原则上以查阅案件卷宗为主,可以直接调阅执法卷宗,也可以采取报送执法案卷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询问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了解有关情况。被评查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评查组应从专利行政执法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专利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标准两方面进行评查,形成书面初评意见,并由评查人签名。初评意见包括被评查案卷等次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初评意见应当向被评查单位反映,并听取意见。
第十三条 案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种。
第十四条 主持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评查组初评意见进行复核,形成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
被评查单位与评查组对被评查案卷的等次和存在主要问题有较大争议的,应当重点复核。重点复核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并邀请被评查单位参加。
第十五条 进行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时,应当遵守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章 评查结果
第十六条 主持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被评查单位书面反馈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对优秀专利行政执法案卷的执法单位、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进步明显的执法单位、执法人员给予适当形式鼓励。
主持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对不合格的案卷应督促整改。被评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
第十七条 下级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在案卷评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向上级专利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报送案卷评查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应当作为年度专利行政执法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同时,可以参照本办法对电子商务、展会等领域的专利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