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专利代理条例》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知发运字〔20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山东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专利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利代理行业管理的重要法律遵循。此次《条例》修改的主要目的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全面、正确贯彻实施好《条例》,对于完善专利代理制度,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提升我国专利质量和运用水平,加快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贯彻实施《条例》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条例》各项规定有效落实。
二、切实加强《条例》的解读培训工作
各地要抓紧制定《条例》贯彻实施专项宣传工作方案,利用官方网站、当地主要媒体和新型媒介等方式,创新宣传方式,注重宣传效果,加强对《条例》的解读。宣传内容要把握《条例》修改的目的和重点,宣传简政放权、减轻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内容,如放宽代理机构组织形式要求、简化考试报名条件、取消不必要的证明材料等;宣传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的内容;宣传优化服务、加大便民利民的内容,如加强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备案、审批一网通办;宣传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等内容。
各地要将《条例》培训纳入相关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方式,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为重点加强培训,使各有关方面人员准确理解《条例》的立法本意和主要内容,熟悉办事流程,做到实际工作中准确适用。引导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开展学习培训工作,做到知法懂法,遵法守法。
三、认真做好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工作
《条例》对于专利代理师执业准入制度作出重要调整,取消了实践中的“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相应建立了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制度。《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应当自执业之日起30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备案。”
各地要高度重视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工作,履行好新增的执业备案管理职责,按照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工作流程(附件)要求,自《条例》施行之日起,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依法做好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备案、变更执业备案、注销执业备案工作。《条例》实施前已经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不需要提出备案申请,将由专利代理管理系统进行自动备案,《条例》施行前后的执业经历将连续计算。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条件保障
各地要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贯彻实施工作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各地特别是专利代理师和专利代理机构数量较多、工作量较大的地方,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各项投入,依法依规履行好《条例》新增的各项工作职责,为专利代理管理工作提供充足的人员、经费条件保障。
各地要及时了解、掌握《条例》施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对施行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难以解决的问题,及时向我局报告,保证《条例》平稳有效施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