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等11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知局〔2022〕108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及《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要求,完善首都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调解在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助力“两区”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市知识产权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版权局、市文化执法总队、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海关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北京市加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工作的意见》(京知局〔2015〕181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版权局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
2022年8月24日
北京市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认真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及《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有关要求,完善首都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调解在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助力“两区”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我市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知识产权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支撑首都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为主题,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示范城市建设为主线,积极调动各方力量,不断完善首都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知识产权领域矛盾纠纷,推动构建知识产权首善之区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
聚焦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到2025年,基本实现调解在我市知识产权纠纷易发多发的重点区域和行业领域全覆盖,打造形成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规范高效的新时代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体系,努力建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优势互补、协调联动的多元调解工作格局,切实提升首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三)基本原则
坚持首善标准。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坚持首善标准,体现首都特色,立足首都创新主体需求实际和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为我市高效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多元化渠道,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果和社会满意度。
坚持自愿平等。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行政、司法、仲裁等途径维护合法权利。
坚持以人为本。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根本利益。注重以人为本,“情理法”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开展调解。
坚持灵活创新。在纠纷调解中,结合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纠纷特点,综合考虑案件背景和实际情况,灵活运用说服、疏导等多种调解方式,借助大数据、信息化等创新手段,提升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水平和效果。
二、主要措施
(四)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工作体系。本市组建北京市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协调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指导委员会”),负责全市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全市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重大问题,推动全市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建设;强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密切配合和协调联动;构建并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中心统筹推进,行业性专业性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室广泛参与、优势互补的立体化调解工作网络。
(五)健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衔接联动机制。推动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协调联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立案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由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本市各级法院可开展案件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调解工作,依法为经行政部门或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确认提供司法保障;积极探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诉前化解工作;本市检察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监督案件、知识产权领域公益诉讼及支持起诉案件中,依法积极开展检察和解工作,探索建立委托调解机制。推动人民调解与仲裁衔接联动。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优先推荐机制。
(六)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对知识产权纠纷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持续加强指导管理;积极探索知识产权纠纷易发多发行业及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进一步扩大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覆盖面。持续发挥行业自律机制作用和知识产权专业力量,创新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形式和工作模式,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商(协)会、知识产权专业机构和知识产权律师等主体,探索运用市场化方式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商事调解工作。
(七)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工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积极履行行政调解职能,建立健全程序便捷高效、严格依法依规、兼顾情理疏导和普法宣传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工作机制。有需要、有条件的部门可探索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设立行政调解室、接待室等,建立相应工作运行机制和信息报送等工作制度。完善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机制,推动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规范化运作。
(八)加强重点区域、领域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大力推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向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高精尖产业集聚区等重点区域延伸。积极推动在“两区”基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立调解工作室,依托基层调解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服务,逐步构建知识产权纠纷“排查+预防+调解+宣传”工作模式,推动矛盾纠纷在源头在基层化解。拓展展会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引导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通过调解途径解决纠纷。在重点互联网企业建立高效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联系人工作机制,推动涉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便捷高效解决。
(九)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法推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设立及规范运行,注重已设立调解组织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培育、扶持有需求、有条件的调解组织做大做强、树立品牌。做好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名册信息公开工作。制定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细则,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等级评定等制度,促进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规范化、专业化。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吸纳具有知识产权工作背景和行业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士、专家学者、律师等担任调解员,建立专兼结合、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队伍。组建知识产权调解专家库,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业务培训,提升调解员法律素养、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调解能力。
三、组织保障
(十)加强组织协调。协调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市知识产权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版权局、市文化执法总队、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海关。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协同配合,建立联络机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沟通协调会,互相通报各自重点工作部署、重大复杂案件办理等工作情况,共同研究解决法律适用、矛盾化解、规范性文件完善、工作衔接配合等困难和问题,统筹推进我市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协调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如有调整变更,以变更通知为准。
(十一)落实职责分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市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专业化、制度化、标准化发展;市司法局负责指导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规范化设立和业务开展,会同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考核和评定,指导开展行政调解等工作;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版权局、市文化执法总队、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绿化局负责按职责开展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纠纷行政调解工作,细化工作制度与实施程序;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导全市法院健全知识产权纠纷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以及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工作机制;市检察院指导全市检察和解工作,探索建立委托调解机制;市公安局、北京海关按照职能分工,推动相关工作开展。
(十二)强化工作保障。协调指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相关经费纳入各部门预算统筹考虑,支持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工作有序开展。市知识产权局应做好扶持调解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资金的管理和实施。各级人民法院应做好“以案定补”工作,明确案件补贴发放的规定及标准,规范调解案件补贴发放。鼓励社会各界通过社会捐赠、公益赞助、志愿参与等方式,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积极探索公益性与市场化方式相结合的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经费解决路径。健全“北京法院分调裁一体化平台”、非诉案件调解平台及“分调裁审”运行机制,加强环节衔接、经费保障和信息联动。鼓励并支持借助信息技术及创新手段开展调解工作,积极开展线上调解,加强区块链等线上存取证技术的应用。
(十三)注重宣传引导。协调指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注重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做法,挖掘推广典型案例,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引示范作用,引导更多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提升调解工作质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将表现突出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纳入本系统本部门表彰奖励范围,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为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工作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