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政策

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保险保费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

来源: CIPSA   发布日期:2021.12.23 浏览次数(11)

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保险保费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银保监分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设立“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69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保费补贴类)操作指引>的通知》(鲁财工〔2020〕10号),省市场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保险保费补贴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1年9月1日 

 

 

山东省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保险保费补贴申报指南


第一条 根据《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保费补贴类)操作指引》规定,为规范山东省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保险保费补贴申报审核工作,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保险,是指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向保险机构投保,当贷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贷义务,由保险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贷款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业务。

第三条 鼓励保险机构参与专利权质押贷款保险工作,保险机构自行设计保险产品,企业购买保险,为其专利权质押贷款增信。

第四条 中小微企业投保专利权质押贷款保险的,省财政按照企业缴纳保费60%的标准给予补贴,单户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6万元;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补贴比例可提高到80%,单户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8万元。

第五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保险保费补贴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计划单列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企业是出质专利权的权利人,专利权权属清晰、合法有效。

(三)企业购买专利权质押贷款保险,已缴纳专利权质押贷款保险保费。

第六条 鼓励保险机构先按照扣除财政补贴政策测算数额后的金额向贷款企业收取专利权质押贷款保险费用,之后统一向所在市市场监管局代为申请保费补贴。

第七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保险保费补贴,可由企业自行申请或保险机构代为申请:

(一)企业自行申请保费补贴。

由企业直接向所在市市场监管局提交《山东省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保险保费补贴申请书》(附件1,以下简称《保费补贴申请书》),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2.专利权质押合同、贷款合同、保险合同复印件;

3.专利权质押贷款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4.企业符合中小微划型规定相关依据材料复印件;

5.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保险机构代为申请保费补贴。

基本流程和提交材料包括:

1.企业购买保险时,填写《保费补贴申请书》、附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保险机构。

2.保险机构审核确认同意后,签订保险合同,按照扣除财政补贴政策测算数额后的金额向贷款企业收取保险费用,并留存企业提交材料。

3.保险机构统一向所在市市场监管局提交专利权质押贷款保险保费补贴申请函(附件2)及其附件材料(其中,附件《专利权质押贷款保险保费补贴申请汇总表》样式可参考本指南附件3,附件《保费补贴申请书》为留存企业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提供纸件(一式一份)和PDF电子件,相关合同、凭证等材料要求内容要素完整、清晰可辨,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纸件由各市市场监管局留存,向省局备案报送电子件。

第八条 资金申报、审核、备案

(一)各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申报通知,企业按要求提报申请材料。

(二)各市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分局联合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各市市场监管局对审核结果进行汇总,提出补贴分配方案,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各市市场监管局确定补贴分配方案,提报本级财政部门,并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附件3)。

(五)各市财政局根据补贴分配方案拨付资金,并报省级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一)加强备案管理。根据《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保费补贴类)操作指引》规定,专利权质押贷款保险补贴资金,由各市负责组织申报、审核,提出补贴分配方案并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

(二)监督检查。省市场监管局对市专利权质押贷款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申报材料、公示及异议、审核程序、资金拨付等情况。

(三)结果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责令相关单位收回资金,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指南由省市场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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