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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专利奖励办法

来源: CIPSA   发布日期:2020.10.13 浏览次数(238)

辽宁省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激励广大人民群众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和专利事业发展,根据《辽宁省专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专利奖(以下简称“省专利奖”)的提名、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省专利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遵循激励创新、重视保护、注重效益、自愿申报、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专利奖由省政府设立,两年一届,用以奖励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转化实施并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中国专利项目。
  第五条 省专利奖实行提名制。可提名的机构、部门、个人包括:各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知识强县工程示范县(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省政府有关部门或直属机构、两院院士、省级有关行业协会。


第二章 奖项和机构设置

  第六条 省专利奖设一、二、三等奖,其中:
  (一)一等奖不超过5项;
  (二)二等奖不超过15项;
  (三)三等奖不超过30项。
  参评专利不符合获奖条件,相应奖项可以空缺。
  第七条 省专利奖奖励经费由省财政专项资金列支,具体奖金数额由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请省政府确定。由省政府对获奖单位或个人颁发证书及奖金。
  第八条 省政府设立省专利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对省专利奖评审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领导省专利奖评审工作;
  (二)做出获奖专利和奖励等级的评审决议;
  (三)为完善省专利奖评审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省专利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九条 奖励委员会设委员7-11人,委员人数为单数。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各1人。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由省政府聘任,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省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负责省专利奖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申报和提名

  第十二条 申报省专利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专利为已被授予专利权的有效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
  (二)申报专利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设计独特,成功实现专利技术转化两年以上,且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申报专利技术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
  (四)针对该专利有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申报人应当是已获授权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受让人或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实施人。
  第十四条 申报人应按要求填写《辽宁省专利奖申报书》,并于规定时间内向提名者提供其它要求提供的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提名者严格依据标准条件提名,说明被提名者的贡献程度及奖项、等级建议。


第四章 评审和奖励

  第十六条 专业评审组遵照评价标准评审,分别对一、二、三等奖提名专利项目进行单独评分。
  第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以投票表决方法进行审议。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全省范围内对评审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获奖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应将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职称评聘、职务晋升、业绩考核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在我省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获得中国专利奖,并在我省转化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具体每届奖励金额由省政府确定。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涉及当年申报奖励的专利或与申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提名者承担提名、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辽宁省专利奖的,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报奖励委员会决定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五年内不予申报中国专利奖及辽宁省专利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网站

http://www.ln.gov.cn/zwgkx/lnsrmzfgb/2019/qk/d5q_137744/szfwj_125856/201906/t20190605_35016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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