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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6.06 浏览次数(92)

       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既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最重要的措施之一,也是中国海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在目前的国际经济贸易环境下,商品或服务贸易不再局限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与此相对应,对于权利人来说如何在进出口环节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至关重要。在这方面,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均约定或规定了相应的海关保护措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职能源自于WTO的《TRIPS协议》,该协议在有关贸易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部分,就各国执法成员在采取执法措施中应当承担的总体义务和采用的具体措施形式中的义务提出了具体要求。而我国根据《TRIPS协议》的精神和要求,通过《海关法》、《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了中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下面将对中国的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措施进行简单介绍。


Q:中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哪些?

A:目前中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权利范围包括注册商标权、著作权及邻接权、专利权,此外,奥林匹克标志以及世界博览会标识也属于海关保护范围。而其它诸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地理标志、未注册商标、反不正当竞争等则不能获得海关的知识产权。


Q:在中国海关获得保护是否需要备案?备案需要提交哪些信息?备案审批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A: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前提是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在海关处备案。

权利人申请备案的申请书应包括如下信息:权利人的主体信息、知识产权的信息、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权利人合法进出口海关的货物的名称及进出口信息、已知的侵权货物的出口商及相关信息等。以上信息如果有文件的需提交相应的文件证明。

海关将在备案申请提交后3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通过审核的知识产权备案有效期为10年(如备案的知识产权本身有效期不到十年的,以其本身有效期为限),在期满前权利人可以申请再续展10年。如果知识产权备案情况发生改变,知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否则中国海关有权撤销相关备案。


Q:中国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分为哪几种?分别是什么情况?

A: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分为依职权保护和依申请保护。此外,海关还可以通过行邮物品执法实施知识产权保护。

依职权保护,是指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对其发现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主动采取的扣留和调查处理的措施。在依职权保护模式下,海关有权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措施,所以,依职权保护模式也被称作“主动保护”模式。

依申请保护,是指海关对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发现的侵权嫌疑货物予以扣留的措施。依申请保护模式与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中关于海关中止放行的规定基本一致。由于在依申请保护模式下,海关并非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措施,所以,依申请保护模式也被称作“被动保护”。

对个人携带或者邮寄的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侵权物品,海关将予以没收。在实践中,行邮案件所占据的比例越来越大。


Q:海关依职权保护有何特点?

A:(1)海关发现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应当中止放行,并书面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

(2)权利人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3)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4)海关有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和认定;对不能认定货物侵权状况的,海关应当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

(5)海关对其认定侵权的货物,有权予以没收并对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给予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6)对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有权依法进行处置。


Q:海关依申请保护有何特点?

A:(1)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申请扣留,不必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

(2)海关不负责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进出境进行监控;

(3)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侵权嫌疑货物价值的担保;

(4)海关无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权利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如果人民法院未能在海关扣留货物后20个工作日内通知海关协助扣押,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货物。


Q: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对于专利保护有何特殊之处?

A:海关对于被扣押的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不能直接作出是否侵犯专利权的结论。

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专利权的,可以向海关提供货物等值的担保金,海关在收到担保金后放行其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海关应当退还担保金。


Q:海关如何处理被扣留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

A: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除专利以外的知识产权侵权),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海关没收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后,应当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但对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即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Q:海关采取措施过程中,权利人和货物进出口方是否可达成和解?

A:权利人和涉嫌侵权货物进出口方可以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双方达成协议后,应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协议,要求海关解除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审查后,除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情形外,可以终止调查,将被扣留的嫌疑货物放行。


Q:如果权利人未能证明被扣留的货物属于侵权产品怎么办?

A:如果权利人不能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证明被扣留的货物侵犯其知识产权,海关将对货物放行。同时,因扣留货物给货物进出口方造成的损失,以及被扣留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等将由权利人自行承担。


Q: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后,权利人可以如何进一步行动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A: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后,权利人可以采取如下行动:

(1)根据海关查获的货物信息和出口商信息,采取进一步调查,摸清侵权货物的具体源头;

(2)根据了解清楚的侵权货物来源信息,向侵权货物来源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专利管理部门或版权管理部门申请行政执法,从根本上制止侵权源头行为;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3)如果海关调查发现进出口的涉嫌侵权货物数额巨大,已达到构成犯罪标准,海关会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刑事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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