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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修订〈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21.04.29 浏览次数(14)


一、背景依据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按照国家和本市统一部署,2021年4月,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了涉及行政处罚内容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市知识产权局对原《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京知局〔2020〕241号)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新修订的《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下称“《规定》”)主要完善了制定依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等规定。

一是完善制定依据表述。完善《规定》第一条中关于《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该制定依据的名称表述。

二是完善关于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规定。在《规定》第四条中增加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是完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在《规定》第八条中新增“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以及“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三种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对于“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形,补充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完善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表述。

四是新增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在《规定》中新增第九条,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五是完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在《规定》第十条中新增“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两种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删除原试行规定第九条第(四)项“关于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中具体例举相关表述。完善原试行规定第九条中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表述。

六是完善可以从轻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形。删除原试行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中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表述。删除原试行规定第十条第(四)项,将其作为新修订规定第十条第(三)项。删除原试行规定第十条第(五)项中的“主观故意”。

七是新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在《规定》中新增第十二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八是新增应当从重处罚情形。在《规定》中新增第十三条,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九是确定新修订的《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同时,对原试行规定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政策文件: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修订《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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