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说明书通常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和具体实施方式,今天我们就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的撰写进行简单讨论。
第一种撰写方式为:“背景技术撰写时仅采用发明人交底材料提供的背景技术,不提供代理人案前检索到的引证文件,并以最模糊的方式陈述背景技术部分”。第二种撰写方式为:“背景技术撰写时不仅采用发明人提供的背景技术,还需提供代理人检索到的反应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并进行对比分析”。我们先将上述两种撰写方式的恰当与否放置一边,举个简单的例子给各位看官瞧瞧:有一件新申请交底材料中发明人提供的背景技术如下:“随着钢铁工业的发展,钢铁企业对节能降耗越来越重视,近终型连铸技术可以节约能源、降低后道工序投资和生产成本,其中空心圆坯连铸技术就是其中之一。目前,无缝钢管生产厂家,主要采用实心圆坯→穿孔→斜轧荒管→连轧管→减、定径的方法生产无缝钢管,若将坯料做成空心圆坯,则可以省去穿孔工序,降低穿管设备投资和生产成本,对于钢铁企业具有很大的经济效益。目前研究用直接连续铸造工艺生产空心圆坯和钢管的企业很多,但还没有投入工业化生产的报道。由于空心圆坯形状特殊且采用垂直方式进行生产,引锭杆的送入和取出需要有合理的工艺流程,即能够方便引锭杆的送入取出,又存放简单,还可以方便引锭杆头的更换检修。”通过上述记载内容可以看出该背景技术是对连铸行业的空心圆坯连铸的笼统介绍,并指出了现有的空心圆坯连铸存在的问题。但是,没有提供相关文件和附图,使得背景技术整体比较模糊,虽然明确了存在的问题是什么,但是为何会导致这种问题不得而知。因为上述原因,代理人在案前做了一个简单检索,根据代理人检索的结果显示,现有技术应该是这样的:一种结晶器和立式空心圆坯连铸机,立式空心圆坯连铸机包括铸坯夹持升降装置13,设置在立式火切割机9的下游方向,被立式火切割机9切断的铸坯通过铸坯夹持升降装置13夹持至出坯斜拉小车14处。铸坯夹持升降装置13在立式火切割机9切割前夹持住铸坯,与铸坯随动,在立式火切割机9切割断铸坯后,将铸坯向下运输,运至出坯斜拉小车14上,由出坯斜拉小车14将铸坯运至水平位置,再通过运输辊道或者天车将铸坯下线,实现铸坯的生产,其结构如图1所示。同时,为了便于与该交底材料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区别,我将该方案的附图贴在了图2处,请各位看官对照图1和图2进行比较。
图1
图2
由此可见,该新申请与代理人检索到的引证文件相比,其区别仅在于增设引锭卷扬组件,生产操作开始时,通过引锭杆卷扬组件可以将空心圆坯引锭杆由存放位运送至铸坯夹持升降装置的下端处,然后再依次通过铸坯夹持升降装置和夹送辊将空心圆坯引锭杆运送至结晶器处,当空心圆坯引锭杆与铸坯分离时,通过引锭杆卷扬组件可以将分离后的空心圆坯引锭杆运回存放位,达到便于空心圆坯引锭杆送入和取回的目的。各位看官想一想,若按照发明人交底书中所提供的背景技术内容直接使用的话,是不是有可能使审查员不能充分了解到本申请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所在,导致审查员无法对本申请的新颖性和/或创造性进行充分评判?这样的话,对我们的专利申请是否就存在了影响授权风险的可能?那么,我们应该怎么撰写背景技术部分呢?请各位看官继续往下看:目前我国的专利申请多以改进发明创造为主,首创发明创造可谓凤毛麟角,这里我们以更为普遍的改进发明创造为例进行说明。对于改进发明创造,其实际是对现有技术的某一点或者某些组件进行改进,从而实现更优的有益效果,因此其技术方案会与某一个现有技术非常接近,若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检索到该对比文件,而本申请背景技术部分恰好没有提及该文件,则审查员可能会认定该对比文件影响本申请的新颖性和/或创造性。如果在申请文件的背景技术部分对该现有技术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例如提供了该现有技术的详细方案和附图,并结合附图指出了该现有技术存在的技术缺陷,则会更明确的体现本申请的改进点,使审查员可以清晰明确地了解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以及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使在后续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同样检索到了该对比文件,也会使审查员有一个先入为主的初步印象,便于其在后续审查过程中根据背景技术所记载的内容充分理解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使审查员更容易做出对比文件不影响本申请新颖性和/或创造性的判断,可以使本申请更加容易授权。所以,各位看官,您觉得上述两种背景技术的撰写方式哪种更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