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正志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谈商标刑事保护亮点
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修正案中涉及商标保护的有哪些条款?有哪些商标刑事保护的亮点?对商标维权有何影响?高文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正志带着这些问题接受了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
修订及时
开启新篇章
刑法修正案(十一)涉及知识产权犯罪共 8 个条文,其中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涉及商标刑事保护的具体内容。
王正志主任认为,新修订的这些条款较好地反映了我国社会发展状况,回应了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商标刑法保护呼声,惩罚举措严厉,彰显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水平的提高,让权利人在商标维权中有了更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同时,在法治建设层面,国家及时完善知识产权立法,尤其让商标刑事保护的立法水平更加科学。
惩罚升格
彰显震慑力
“此次刑法修订一方面通过提高量刑标准,使得案件直接获得从轻处理的机会变得更小。另一方面刑罚上限的提高,必然提升刑法的威俊力、保障商标刑法保护的效果。”
王正志主任介绍,长期以来,我国商标刑事案件以不起诉、适用缓刑结案居多,未能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以浙江省为例,2018年至2020年期间,在1055件涉及侵犯注册商标的案件中,631件适用缓刑,比例接近60%。这样一来,权利人维权的信心也往往因此受挫,此次刑法修订中对最低刑的调整,一定程度提振了权利人的维权信心,令许多权利人称赞叫好。
拓宽范围
保护全方位
“此次修订可谓迅速、及时,较好地解决了此前存在的一些滞后性问题,使得我国商标刑事保护做到了全覆盖。”
王正志主任介绍,原来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仅提及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种行为,由于近年来服务业的迅猛发展,服务商标注册商标注册数量的递增,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的情况时有发生,但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未能得到刑法规制。再者,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我国所参与的对外服务贸易在整个对外贸易中所占的比重也有大幅度的上升。因此,无论是从保护国内经济发展还是保护对外贸易的顺利进行,刑事法律对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都应该同等地予以保护,这是时代命题、市场之需。
精准合理
认定更高效
“修订前第二百一十四条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情节,采用的是‘销售金额’。修订后的刑法采用‘违法所得’,这样的修订更能精准打击那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行为,有助于当事人和法院合理计算侵权赔偿数额。”
王正志主任介绍,此前“销售金额”的标准在实践中往往易与“销售额”、“总收入”等商业概念混淆,而“销售额”、“总收入”等客观上也可能包含嫌疑人的其他合法收入。“违法所得”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加以认定。一种情况,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行政法规,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往往需要首先认定“违法所得”;另一种情况,司法或监察机关对刑事案件中的有关财产定性时需要依法首先认定哪些是“违法所得”,这样的修订让“违法所得”的计算变得更准确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