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教财〔2020〕13号
各中央在京高校: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与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预算管理,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我委制定了《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20年8月17日
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引导高等学校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提升人才培养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按照《关于统筹推进北京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京发〔2018〕12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并加强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立项下达、经费主要来源于北京市财政拨款、支持引导中央在京高校(以下简称“央属高校”)服务北京发展的项目(以下统称“共建项目”)。
第三条 共建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疏解工作共建项目、人才培养共建项目、科学研究与研究生培养共建项目、教育合作交流项目、政策性补贴项目等。
(一)疏解工作共建项目:为支持央属高校向远郊区疏解建设新校区,鼓励央属高校压缩城六区校区学生规模,主动向外疏解转移全日制学生等项目;支持良乡、沙河高教园区环境提升,支持高教园区入住央属高校建设功能向新校区转移等项目。
(二)人才培养共建项目:引导央属高校结合北京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一流专业建设;支持央属高校专业课程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教学、创新创业、教师教学发展和教学管理队伍建设、教学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带动市属高校发展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动高校间学分互认、课程互选、教师互聘、资源共享;支持促进大学生创业就业的示范性、引导性、典型性项目。
(三)科学研究与研究生培养共建项目:为支持央属高校的科学研究和“双一流”建设,发挥学科与人才优势,带动市属高校开展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和研究生培养等项目,整体提升北京地区高校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学科建设水平。
(四)教育合作交流项目:为支持央属高校服务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发展留学生教育和汉语国际教育,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港澳台教育交流与合作等项目。
(五)政策性补贴项目:根据本市相关政策对央属高校发放地方性学生补助资助经费、价格平抑资金等政府政策性补贴。
(六)其他项目:按照中央及我市要求,委托中央高校开展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共建项目经费管理及使用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以充分激发和调动央属高校创新活力为出发点,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紧扣国家和北京市创新发展重大需求,确定财政经费重点支持方向。
坚持遵循规律。根据共建活动特点和规律,实行专项管理,将创新发展与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相结合,注重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
坚持规范管理。共建项目经费纳入高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全过程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坚持公开透明。遵循公正公平原则,做到共建项目经费信息全公开,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机制,强化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教委成立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共建项目的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确定年度支持方向、共建资金总额度以及协调、解决共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教委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由市教委财务处、功能疏解工作处、基本建设处、高等教育处、高校学生处、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学校后勤处等相关处室组成。市教委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预算管理,并对共建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他处室协助财务处组织共建项目预算工作,负责对相关项目的进展、绩效实施监督。
第七条 共建项目承担学校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统筹安排共建经费,做好建设规划、实施、验收和检查等工作。每年年底前,向领导小组各项目责任部门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市教委根据本市高等教育发展,结合地方财力、各央属高校对北京市发挥作用情况、共建项目执行绩效结果、年度政策及年度预算分配指标等因素确定年度共建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和建设目标。
第九条 项目单位按照各类别共建项目管理要求,做好统筹协调,按时向市教委提交项目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任务书和预算申报文本等。
第十条 市教委按照各类别共建项目管理要求,对项目单位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纳入年度预算。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共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原则上在北京地区实施,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教育经费。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编制项目预算,并按照各类别共建项目建设要求,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中,使用共建项目经费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批复的共建项目经费纳入项目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核算,符合项目单位相关财务管理要求。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及其预算执行。共建项目预算调整按北京市财政经费调整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共建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项管理。项目年度预算应确保如期完成,如不能按预算进度执行,相应核减下一年度共建项目预算指标。
第十五条 共建项目资金开支范围,按照本管理办法及各类别共建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共建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罚款、捐赠赞助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对共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内部监督检查制度,规范管理并接受市级各部门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考评。各项目单位应按照管理规定,编写共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领导小组的各项目责任部门。
第十七条 已编制经费管理办法的科学研究与研究生培养共建项目,经费管理可参照其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未编制经费管理办法的科学研究与研究生培养共建项目,经费管理可参照《北京市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京财教〔2016〕3001号)执行。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教委将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严格依据本管理办法、各分类项目管理办法以及任务书确定的目标、指标和验收工作标准规范,对各项目单位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绩效评价和合法合规性审计。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对项目绩效情况好,资金管理规范的项目单位,在安排下一年度资金时予以倾斜;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单位,将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减少经费额度、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一)未达到项目申报绩效目标或实施进度严重滞后绩效目标,项目绩效评价情况差;
(二)申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共建项目资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共建项目资金;
(四)资金使用违反本办法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是共建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管理措施,制定完善内部管理办法,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规范有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因故终止或被撤销,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决算及资产清单,审核汇总后报市教委。已拨付资金或其剩余部分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二条 由共建项目资助产生的项目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以“北京市共建项目专项资助”或各类别共建项目规定标识明确标注。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购置的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管理办法》(京教财〔2010〕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