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预警项目管理办法》解读
《北京市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预警项目管理办法》解读
近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正式发布实施了《北京市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预警项目管理办法》(京知局〔2018〕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合发的《北京市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和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京财文〔2010〕2417号)同时废止。管理办法旨在通过政府资金的引导和鼓励,进一步提升我市预警工作水平,为我市企业安全“走出去”更好的服务。
一、 修订背景
2007年发布的《北京市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和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实施了十年。十年来,我市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开展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工作的意识和需求不断提升,企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开展预警咨询、分析服务逐渐形成了市场化和规模化。为适应新的形势,进一步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十年来的实施经验,我们对预警办法予以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不再规定应急救助内容。将《北京市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和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更改为《北京市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预警项目管理办法》,新办法中不再涉及应急救助的内容。
(二)调整资金支持方式为后补贴。将预警项目预先申报和支付的方式调整为后补贴方式,进而适应更多企业需求,扩大资金覆盖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以企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申报、专家评审的方式组织实施。
(三)规范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修改后的办法不再委托指定单位承担预警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市知识产权局设立的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办公室(以下简称“预警办”)确定实施单位负责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发放等具体工作,实施单位接受预警办和有关机构、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三、资助对象及方式
资助对象为开展海外预警项目的企业和承担项目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项目资助资金按照企业项目实际支出费用确定适当比例予以资助,最高资助比例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费用的50%;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年度资助总金额的10%。
每个项目资助资金的70%资助给委托开展预警项目的企业,30%资助给接受委托承担预警项目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四、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
(一)申报条件。
申请资助的企业和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北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有产品出口、技术出口或有出口需求、赴国外参加展会等情况的企业;
3.具备一定的国内外知识产权申请和拥有量,且对知识产权工作有相应资金投入、相关人力资源条件和配套设施的企业;
4.项目经费已全额支付,且支出科学合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能够提供明确合规的项目支出材料和其他证明资料;
5.预警项目的实施时间,符合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的时限要求。
申请项目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北京市依法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具备符合项目要求的专业人力资源条件;
3.有必要的软硬件设施,拥有数据库或使用合法的信息资源。
(二)评审标准。
对申报的项目按照以下标准择优资助:
1.对企业及其所在行业领域具有重要影响;
2.属于北京市高精尖产业;
3.作为项目成果的预警分析报告目标明确,分析思路清晰,检索方式方法准确,分析结论科学合理,企业实施效果好;
4.承担项目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属于北京市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
五、评审程序
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的第二季度,企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申报,并以企业申报为主。
专家评审主要采取书面评审的方式,按照评审标准,确定资助项目。
实施单位负责组织专业机构对资助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预警办根据专家确定的资助项目和实施单位确定的资助项目实际发生费用总金额确定资助比例和资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