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将出台发展中医药条例
破除发展困扰挖掘宝库精华
我省将出台发展中医药条例
疫情防控中,中医药为全球战“疫”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更向世人展现出中国医学的强大力量。这让越来越多人了解到,中医药是中华民族之瑰宝,作为卫生资源、经济资源、科技资源、文化资源、生态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省是中医药大省,近年来,我省中医药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是我们也看到,我省还存在中医药服务能力不足、中药产业滞后、中医药人才匮乏、野生中药材资源破坏严重、中医药科学研究能力不足等问题,需要通过立法明确相关措施。而我省于2008年12月19日通过的《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已于2018年4月26日废止,目前我省中医药立法处于空白。为此,我省亟需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为中医药发展提供法制保障。日前,备受关注的《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草案)》已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让中医药服务惠及千家万户
《条例(草案)》在制定过程中吸收了湖北、河北、四川、江西、安徽、陕西六省的先进立法经验和我省经实践证明可以有效支持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从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拓展中医药服务领域、丰富中医药服务内容等方面,对中医药服务进行了规范。
围绕中医药管理中的体制机制问题,针对跨类别执业、中医药在卫生应急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三个长期困扰中医药发展的难点问题,《条例(草案)》对西医开具中成药、中药饮片处方的条件,及医疗机构调剂使用中药制剂作出规定。同时,为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积极作用,明确了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建立中医应急救治队伍、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应急处置工作等职责。《条例(草案)》还规定了中医医院应当优化服务流程,严格执行药事管理规定,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与综合医院共同承担社会医疗、急诊急救、疾病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为鼓励社会力量开展中医药服务,《条例(草案)》规定对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诊所、门诊部不作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布局限制,并对我省各地已经开办的中医馆在主要负责人资质、诊室设施设置等方面提出要求。
近些年,中医诊疗保健人气越来越旺,康养、治未病等医疗服务受到广泛欢迎。《条例(草案)》支持开展中医保健康养服务,明确了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应当设立治未病科室。《条例(草案)》也严格规范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行为,要求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当使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规范表述,不得开展中医诊疗活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治疗效果。非医疗机构不得在其机构名称、经营项目以及相关宣传活动中使用“中医医疗”“中医治疗”等字样。
■守护中药资源引导产业发展
《条例(草案)》突出了中药保护和产业发展。在种质资源保护、道地药材保护、野生珍稀药材保护等方面,《条例(草案)》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保证了我省中药资源的开发和永续利用。
为给全省中药产业发展提供宏观性、方向性、指导性政策依据,《条例(草案)》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中药材保护和扶持中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针对我省中药产业发展现状,《条例(草案)》规定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引导中药材规模化种植,保护并支持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扩大种植面积,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各地开展中药材种植提供参考信息,同时鼓励通过建立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等方式,扩大种植养殖规模。
“推广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生栽培”“禁止中药材种植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或者超标准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条例(草案)》为保证中药材品质提出明确要求。
《条例(草案)》还从提升企业竞争力、完善流通体系建设、促进产业融合等方面对发展中药产业进行了规定。
■在传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
《条例(草案)》以传承创新为题,设立专章,其内容覆盖了中医药学术传承、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
《条例(草案)》中“引导中医活态传承”“打造龙江中医药文化品牌”等内容,展现了龙江对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和本省名中医、基层老中医临床诊疗经验的“珍视”,鼓励了医疗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其他社会力量依法对珍稀、珍贵中医药古籍文献进行抢救性保护。
在创新和转化方面,《条例(草案)》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中医药科技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中医药科研机构、临床研究基地、技术创新中心、重点研究室和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支持与中医药相关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为申请中医药专利、地理标志产品、中药新品种、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指导和帮助。
“完善中医药人才培训体系”“设置师承教育专项”“开展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建设”等《条例(草案)》涉及人才培养方面的众多内容让人眼前一亮。
■多方支撑构筑保障体系
《条例(草案)》在保障措施方面,给予机制保障、投入保障、医疗保障、产业补贴等多方面支持,全力构筑中医药保障体系。
《条例(草案)》规定建立政府保障工作机制,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建立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发展中医药工作纳入政府部门绩效考核。同时,扩大医疗保障范围,要求县级以上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报销比例。
在加大投入和补贴、金融支持力度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对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
此外,《条例(草案)》还明确了不作为、乱作为的法律责任,并对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擅自从事中医药服务、医疗机构擅自调剂使用院内制剂等情形规定了罚则。
●《条例(草案)》对西医开具中成药、中药饮片处方的条件,及医疗机构调剂使用中药制剂作出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建立中医应急救治队伍、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应急处置工作等职责。
●《条例(草案)》规定对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诊所、门诊部不作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布局限制,并对我省各地已经开办的中医馆在主要负责人资质、诊室设施设置等方面提出要求。
●《条例(草案)》支持开展中医保健康养服务,明确了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应当设立治未病科室。
●《条例(草案)》也严格规范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行为,要求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当使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规范表述,不得开展中医诊疗活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治疗效果。非医疗机构不得在其机构名称、经营项目以及相关宣传活动中使用“中医医疗”“中医治疗”等字样。
●《条例(草案)》规定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引导中药材规模化种植,保护并支持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扩大种植面积,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各地开展中药材种植提供参考信息,同时鼓励通过建立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等方式,扩大种植养殖规模。(记者 朱彤闫 紫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