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人就专利费用有关问题答国知网问
近日,有新闻媒体发表了一篇关于专利收费的报道,造成了公众很多误解。为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专利制度,增强专利意识,充分利用专利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人接受了国知网的采访。
问:能否介绍一下什么是专利制度?专利制度有哪些优点?
答:专利制度就是让发明人将自己的发明创造向社会公开,同时授予其一种独占性的权利,也就是专利权。任何人要想实施受该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都必须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向其支付许可使用费。这样,发明人就可以在一段期间内独占该项技术的市场,通过其发明创造获得回报。专利制度有很突出的优点。第一,专利制度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发明人在获得专利权后,只有通过其发明创造的市场化才能获得回报。市场就像一块试金石,能够筛选出符合人们生产生活需要的技术,而那些不符合市场需要的技术可能就会被淘汰。这正是专利制度的价值目标,鼓励发明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行科技创新。第二,专利制度能够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因为发明人只有通过推广应用其发明创造才能获得更多的回报。
问:专利费用问题是大家较为关注的问题。申请和维持专利为什么需要缴纳费用?
答:申请和维持专利需要缴纳费用的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缴纳费用可以起到经济杠杆的作用。为专利权人提供法律保护,使其享有独占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整个社会的科技进步。那些不符合市场需要,或者没有用途的发明创造不是专利法鼓励的对象,不应当享有独占权,否则不仅占据社会公共资源,而且还会对他人进一步的科技研发产生阻碍作用。为解决这一问题,各国通行的做法就是通过缴纳费用的方法进行调控,促使这些发明创造尽快进入公有领域。另一方面,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的整个审查程序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这些工作的目的都是为了使申请人获得并享有专利权,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这部分费用应当由专利申请人来支付,而不是由全体纳税人来负担。从权利和义务对等的角度讲,这也是发明人获得权利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
问:法律对专利收费有相关规定吗?
答:法律法规对申请人申请专利以及专利权人维持专利需要缴纳的费用都有明确规定,所有收费作为行政规费全部上缴国库。专利法第68条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国务院制定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0条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 (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申请维持费、年费; (四)著录事项变更费、优先权要求费、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 (五)无效宣告请求费、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 前款所列各种费用的缴纳标准,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根据2000年修订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计委和财政部于2000年12月19日共同颁发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441号),规定了各项费用的具体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以公告(第75号)的形式对该通知进行了转发。
问:是否每项专利申请都需要缴纳细则第90条列出的所有费用?
答: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0条列出的是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并不是每一项专利申请都需要缴纳的费用。实践中,很多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未必是每一项专利申请必经的程序。例如,一件申请如果没有申请复审、没有变更著录事项,就不需要缴纳复审请求费、著录事项变更费。打个比方说,这一点有些类似医院的收费目录,里面列了几百项治疗的收费标准,但并不是每一位去看病的人都要按表缴纳所有费用,而是你做了哪项治疗缴纳哪项的费用。另外诸如无效宣告请求费、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等是第三方当事人应当缴纳的费用,不是针对专利申请人的收费;印花费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代扣代缴的国家税收。
问:为什么将申请专利所缴纳的费用分解成很多项,而不施行一费制?
答:专利法之所以将申请专利的费用分解成很多项,是从公平角度来考虑的。一项专利申请从申请到授权要经历很多程序,每一项专利申请由于其具体情况不同,所经过的程序并不完全一样,其中不少程序是不一定经过的。例如,如果申请人在实质审查程序前发现自己的发明创造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不具有市场前景,可以申请撤回或放弃其专利申请,那就不会经过实质审查程序。将费用按照不同程序划分成若干项,对于不经过的程序或没有发生的事项,申请人就不必缴纳该项费用了。世界上也有国家实行一费制,也就是申请人从提交申请到授权只缴纳一次费用。但如果发生上述情况,未经过的程序也都缴纳了费用,对某些申请人来讲可能是不公平的。这一点类似公共汽车收费,一费制和按站计费各有优缺点。路途短的实行一费制较为可行,效率高;而路途较长的实行按站计费较为公平。国家知识产权局目前也正在就专利费用问题进行专项调查研究,以便不断完善专利费用体系,达到公平和效率最佳的结合点。
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0条规定的"申请附加费"具体是指何种费用?
答:《专利审查指南》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对细则第90条所列"申请附加费"进行了明确规定,该费用包括权利要求附加费和说明书附加费两项。权利要求附加费是指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超过10项后,从第11项起每项增收的费用。说明书附加费是指专利申请说明书超过30页,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的费用。设立这项费用的原因是,大多数申请只有几项权利要求、十几页,而少数复杂的申请权利要求多达几十项甚至数百项,说明书多达数百页甚至上千页,而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要对每一项权利要求和每一页说明书逐一审查,审查工作量相差太多,从公平角度讲,增加费用是可以理解的。该项费用并不是所有申请都需要缴纳的,而仅仅是针对上述特殊情况。
问:对经济困难的专利申请人,专利费用是否有减缴或缓缴制度?
答:我国的专利收费在世界上相对较低,这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尽管如此,也难免会使一些发明人在其发明创造市场化之前难以承受。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专利制度在建立之初就设立了专利费用的减缴、缓缴制度。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8条规定:"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减缴或者缓缴的请求。减缴或者缓缴的办法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商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0月12日颁布了新的《专利费用减缓办法》,明确规定了费用减缓的条件和程序。其中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年费(第1至3年度)、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都可以申请减缓。如果申请人是个人,85%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可以申请减缓,8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可以申请减缓;如果申请人是单位,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可以申请减缓,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可以申请减缓。比如,某个人申请一项发明专利,根据一般程序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实质审查费、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维持费和年费。这些费用经过减缓后共约1010元。如果申请的是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根据一般程序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申请费、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年费,这些费用经过减缓后共约370元。经济困难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减缴或缓缴费用的申请。此外,很多省份还设立了诸如专利申请、专利技术转化实施等专项资助资金,建立了专利技术信息平台,通过这些措施帮助发明人解决申请专利、转化实施专利技术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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