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启动专利代理机构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更好地推进专利申请预审工作,提升专利申请预审效能,服务创新主体,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保护中心”)启动专利代理机构预审备案工作。备案通过后,专利代理机构可接受北京保护中心预审备案企事业单位的专利申请预审委托,开展相关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申请条件
(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的机构状态显示为“正常”。
(三)近一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备案申请材料
(一)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代理机构预审备案申请表(加盖公章)。
(二)专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备案申请程序
(一)符合备案申请条件的专利代理机构,通过北京保护中心服务平台(http://www.bjippc.cn)注册并登录。
(二)在“用户备案”模块的“代理机构备案”子模块,在线填报备案信息,在下一页面导出《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代理机构预审备案申请表》;将加盖公章的备案申请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扫描后上传提交。
(三)北京保护中心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个工作日内通过北京保护中心服务平台反馈审核结果,并以短信方式提示查看结果,经审核合格的,备案通过。
四、备案企事业单位委托程序
(一)备案企事业单位在北京保护中心服务平台上选择一家或多家备案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委托,一家备案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多家备案企事业单位的委托。
(二)委托关系确定后,备案专利代理机构可代为办理备案企事业单位作为第一申请人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
(三)对于已委托备案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专利代理机构指定联系人将作为该案件的唯一联系人,接收预审阶段的各类通知,北京保护中心不再向备案企事业单位发送预审阶段的各类通知,备案企事业单位仅可在北京保护中心服务平台上查看该案件的信息和通知书。
(四)如备案企事业单位取消委托,备案专利代理机构不可继续代为提交新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对于尚未审结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可继续办理。
五、备案管理
北京保护中心对备案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预审代理行为进行规范管理,根据具体情形,对备案专利代理机构进行提醒或暂停服务,情形严重的,停止服务,并通知备案专利代理机构及存在委托关系的备案企事业单位。
(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提醒
1、代理专利申请预审案件撰写质量低、形式问题过多、或未针对预审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2、提交的专利申请经预审合格后,因向国家知识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本与预审合格文本实质不一致,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网上缴费并向北京保护中心反馈申请号及缴费凭证等原因,导致无法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程序。
3、提交的专利申请经预审合格,因违反《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见附件1)及《承诺书》(见附件2)要求,导致快速审查程序无法顺利进行。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暂停专利预审服务三个月
1、因代理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撰写质量、快速审查程序无法进行等问题,北京保护中心已进行两次提醒,仍出现相关问题。
2、代理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半年内不合格率在50%以上。
3、代理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暂停专利预审服务
1、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的机构状态显示为“停止承接专利代理新业务”、“撤销”、“拟撤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
2、因违反《专利代理条例》受到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结果在公示期。
已暂停专利预审服务的备案专利代理机构,相关情形不存在后,可恢复专利预审服务。
(四)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停止专利预审服务一年到三年
1、提交虚假材料。
2、已暂停专利预审服务两次,仍出现暂停涉及的相关情形。
3、出现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停止专利预审服务的备案专利代理机构,已整改合格的,可恢复专利预审服务。
六、联系方式及地址
联系人:梁国琳、鄢正红
联系电话:010-62544288-810、010-62544288-817、010-62544288-853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试行).docx
附件2:承诺书(试行).docx
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