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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就民法典及其实施有关情况举行吹风会

来源: BJPAA   发布日期:2020.08.01 浏览次数(8)

7月31日(星期五)上午10时举行吹风会,请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委员王利明,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孙宪忠介绍民法典及其实施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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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吹风会现场。(焦非 摄)

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局长、新闻发言人 胡凯红: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国务院新闻办今天举办的吹风会。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典是非常非常重要的,与老百姓关系非常密切,内容也非常丰富,大家很关注。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方面情况,今天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三位资深专家,来为大家作介绍、作解读。首先我介绍一下这三位,他们是: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先生;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委员王利明先生;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孙宪忠先生。我相信,通过三位专家的介绍,对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民法典会很有帮助。首先我们有请张文显先生作介绍。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 张文显: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今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我国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就,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填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空白。民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民法典”称谓的民事法律,实现了百年来中华民族的法典梦。这个法典梦,从清末以来,无数仁人志士都在致力于制定或者编纂一部民法典,终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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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焦非 摄)

我们这部民法典受到了全国人民的高度评价和热烈拥护,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国际法学界的好评。编纂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真正属于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领导人、立法工作者、法学专家的夙愿。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典的制定,或者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制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事法律制度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编纂民法典的重大决定,把民法典的编纂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政治任务和重要的立法任务。在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主法制建设成就的基础上,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在习近平总书记的亲自指导下,经过五年多的努力,民法典终于问世,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

我国的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7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年来,民事法律制度建设成就的一个结晶。习近平总书记讲,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民事法律规范的系统整合,也汲取了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来的法律文化的精华,借鉴吸收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的有益成果,所以这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也是一部具有世界水准的民法典,在人类法治文明园地当中具有代表性。法学界有一种说法,如果说法国民法典是十九世纪民法典的典范,德国民法典是二十世纪民法典的典范,那么中国民法典毫无疑问将被公认为二十一世纪民法典的典范,为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了良好形象。

我国民法典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国家治理的良法重器,也是人民民事主体权利的一个宣言。它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民法典是一部体量大、体例新的基础性法律。我们大家都知道,它有1260条,有七编,总则编和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6个分编,总共80多章。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和一般权利,确立了民事主体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定,它对于其他各个分编具有纲举目张的统领性作用。所以总则编和6个分编是融贯一体的。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法典的实施。我们知道,5月28日民法典通过,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以“切实实施民法典”为主题进行了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实施好民法典,要更好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国家建设,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

民法典从公布到实施,有7个月的准备期。我们都知道,虽然民法典不是全新的法律,但是它和以前的几个单行法律比较,有许多创新,有许多新的规定、新的精神。比如说人格权,就是全新的民事制度。除此之外,在物权、合同、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等等方面,都有许多新的规定。一会儿王利明教授和孙宪忠教授都会给大家介绍到我们中国民法典的创新。所以,在这个准备期里面,我们要认认真真地学习总书记的讲话,扎扎实实地做好民法典实施准备期的各项工作,确保民法典落地生根。

我就简要地作这样一个背景性的介绍,下面就由王利明教授和孙宪忠教授分别介绍6个分编的内容。谢谢大家。

胡凯红:

谢谢张文显先生,下面有请王利明先生作介绍。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委员 王利明:

各位嘉宾,大家上午好!民法典是一部全面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律。刚才张文显教授介绍了,民法典一共七编,这七编看起来各不相同,但实际上它有非常紧密的逻辑联系。这七编就是按照保障私权这四个字,构建了一个完整的有内在逻辑体系的结构。可以说,保障私权像一条主线,贯穿在整个现在民法典的七编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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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委员王利明。(徐想 摄)

总则就是关于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权利的结构、体系、民事权利的行使以及民事权利的限制等这些基本规则的规定。第二编物权,就是确认和保护物权的基本规则。第三编合同是确认和保护合同债权的基本规则。第四编人格权是确认和保护人格权的基本规则。第五编婚姻家庭是确认和保护婚姻家庭中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基本规则。第六编继承是确认和保护继承权的基本规则。这些基本的民事权利确认之后,最后一编就是对所有侵害这些基本权利的保护制度,就是侵权责任编,最后结尾来全面保护前面从第二编到第六编规定的这些基本权利。所以大家看,我们的逻辑体系是非常完整的。

在这七编里面,实际上有三编是非常具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时代特色、实践特色和中国特色,这就是人格权和侵权责任独立成编,以及不单独设立债法总则。全世界到目前为止,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没有一个国家有独立成编的人格权,这是我们的重大创新,也是民法典最大的亮点。其次是侵权责任独立成编,全世界大陆法系国家没有一个民法典是这样规定的,我们把它第一次独立成编,全面强化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回应了风险时代对受害人的救济以及对损害的预防。还有合同编,也非常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在合同编里面没有采纳大陆法系国家的债法总则这样一个传统立法体系,我们是通过合同编来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而且这里面很多规则都彰显了时代性,也充分鼓励了交易,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所以,可以说,我们中国的民法典应该说就是这三个特色的充分彰显。

胡凯红:

谢谢王利明先生,下面有请孙宪忠先生。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孙宪忠:

各位女士,各位先生,大家上午好!我在张主任和王会长之后给大家作一些补充性介绍。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29日民法典学习讲座上所指出的,民法典的编纂是要给国家治理提供一个基本的遵循,要完成国家治理基本支柱的建设。所以我们对民法典的理解,还是要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来充分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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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孙宪忠。(焦非 摄)

民法典自己本身并不是只是说在个人权利有所彰显,当然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的权利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但是民法典担负的使命实际上是更为重大的,它要完成整个国家的治理。比如说在物权部分,民法典对国家公共财产秩序的这样一个制度的保障,完善了国家经济基础方面的法律支撑,而且建立了一种清晰、明确、合法、有度的公共财产秩序。在人民群众集体的财产权利制度建设中,也彰显了社会主义基本理想,强调了成员的权利,也强调了集体的权利。在整个国家投资方面,贯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投资的理念,由政府分级别的投资,然后企业享有法人物权,通过这种投资权和法人物权结构,使得我们国家整个公有制经济本身就实现了一种法律政策上的极大的优化,使得原来的公共资产的灰色空间甚至黑色空间得到极大抑制,完善了对公共财产秩序重大治理。

同时,物权编对民众创造财富所有权的保护,也是作了很多丰富的规定。强调了对所有权的保护,实际上就强调了我们国家人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最重要的是,它使劳动者能够看到自己在法律上的成果,这样我们国家就有了源源不断的创造财富的动力。

民法典物权编这部分还有关于交易安全方面的规定,本次民法典中间也有很多新的创新。建立交易安全的保障,一方面是为了让物权的变动,比如说像所有权处置的权利,能够真正由权利人享有,但是同时在权利享有过程中不至于损害他人,不损害交易安全,这样一个重要法律制度的设计,体现了它的思想性,也体现了它的技术性的逻辑。

在婚姻家庭制度里,民法典这次也有非常重大的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大家都知道,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关于善良家风方面的要求,这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我们也贯彻了这样一个精神。不论是在结婚方面、婚姻生活方面、在家庭制度方面、收养方面、父母子女方面等等各个方面都贯彻了善良家风方面的要求。关于社会争议比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民法典也总结了最高法院以及社会各个方面的积极经验,也作出了非常重大的制度更新、制度改进。

在继承制度方面,虽然这部分条文不是太多,但是也有很大的更新。比如说在我们国家已经进入老龄社会的情况下,而且出现了失独家庭和老人无人赡养的家庭的情况下,民法典想尽量扩大亲属赡养的范围,而法律上近亲属概念的范围又比较有限,因此我们还是想扩大一下亲属保护的范围,让老人能有所赡养,同时也让赡养老人的人在遗产取得上也能够有所报答。

总而言之,民法典在贯彻国家治理方面做了重大更新。有些同志讲到民法典相比旧法变化不大,也有同志讲可能立法更新只有四十多处,但实际上这个说法不是太准确,民法总则的部分,现在二百多个条文当中,大概有一百八十多个条文都是重新写过的。物权法的部分,实际上也是有很多重大更新的,相比民法通则来讲,更新是非常之大的。合同编部分,改写和增加的部分大概有八十多个条文,婚姻家庭编增加的条文有二十多个,人格权编部分全部都是新写的。继承编部分的变化也是挺大。我自己有个小小的总结,这个民法典相比以前的法律,有更新变化的条文大概有三百多个,不是说只有四十个左右的更新。

民法典这次这么多重大的更新,就是为了贯彻人民权利的保护,要贯彻对国家经济基础的支持,要贯彻司法裁判的可靠遵循,在这些方面都作出了极大的努力。应该说,我们这个民法典还是能够让我们这些民法人能够有充分自信的法律,也是能够让我们中国人自信地认为这是个好法律。

我就简单介绍这么多,谢谢。

胡凯红:

谢谢孙宪忠先生,下面开始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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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局长、新闻发言人胡凯红邀请记者提问。(焦非 摄)

央视新闻新媒体记者:

其实我们注意到,很多国家的民法典都没有单独规定人格权,为什么我们国家的民法典中要强调人格权,单独制定一编呢?谢谢。

王利明:

谢谢提问。我们之所以规定独立的人格权编,首先就是要全面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维护人格尊严,也就是落实宪法关于保障人格尊严的基本原则。这样才能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人格尊严的强烈需求。因为在新时代,老百姓的物质生活条件得到极大改善之后,必然在精神层面有更高的要求,其中就包括了对人格尊严的需求。老百姓不仅仅要吃得饱、穿得暖,现在还要活得有体面、活得有尊严。所以,人格权集中彰显的就是人格尊严的价值,几乎每一项人格权背后的价值理念就是人格尊严,我想这是为什么我们强化制定独立成编的人格权,就是要更进一步全面维护人格权。

第二是回应互联网高科技时代对人格权保护的需要。我们现在处在互联网时代,也处在高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有一个美国学者列举几十项高科技发明,说这些高科技确实都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福祉,但是许多科技都可能有一个共同的负作用,就是对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威胁。所以,在这样一些高科技发明面前,我们每个人都几乎成了一个透明的人。二十一世纪,法律遇到最严峻的挑战,就是怎么样强化对隐私、个人信息的保护。实践中,大家知道,出现的网络谣言、人肉搜索、信息泄露、信息倒卖、非法窥视、非法偷拍等等,这些行为都反映了我们对人格权保护的迫切需求。所以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一次规定隐私权的概念,严厉地禁止非法偷拍、偷录、偷窥,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宾馆、房间,非法骚扰等等,就是要回应互联网高科技时代对权利保护特别是对人格权保护的需要。

第三,人格权独立成编实际上就是对传统民法典体系的重大完善。这么多年我研究人格权,我发现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实际上一直存在一个重大的体系缺陷,就是重物轻人。我们知道,民法调整的主要是两大关系,第一大关系是财产关系,财产关系已经在分则里面表现为物权、合同债权。第二部分就是人身关系,人身关系其实分为两大部分,第一就是人格权,第二就是身份关系,身份关系在传统大陆法国家民法典里面,都分别在婚姻家庭和继承里面规定了。但是大陆法国家一直没有对人格权作出单独规定,在分则里面没有任何反映,这就是一个重大缺陷。所以我们的民法典规定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正好就是弥补了大陆法国家体系传统上存在的缺陷。

第四,这个独立成编也为我们行政执法、公正司法提供了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则。现在的人格权案件大幅度上升,可以说今天的侵权跟八十年代、九十年代已经有重大的变化,那个时候讲到侵权,都是打架斗殴、损害赔偿,今天的侵权主要是网络侵权。大家知道网络侵权案件数量呈大幅度增长趋势,而网络侵权里面,可以说一半以上都是针对人格权的侵害。法院已经受理了大量的人格权侵权纠纷,但是我们长期以来一直缺乏有关保护人格权的明确规则,比如说性骚扰,法律上没有一个标准,比如说隐私,我们甚至连什么叫隐私在法律上都没有规定,法官一直感到非常困扰的,就是处理这些大量人格权侵权案件时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所以人格权独立成编,也是要为行政执法、公正司法提供具体的、明确的标准和依据。所以我觉得,独立成编是意义非常重大的,特别是对保护老百姓的人格权和人格尊严,意义非常重大。同时,可以说,为全世界共同面临的怎么解决和回应在互联网高科技时代的权利保护问题,提供了中国的方案、中国的经验,所以我觉得它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谢谢大家。

新华社记者:

民法典是与老百姓距离最近的一部法律,我们中国法学会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我想知道在接下来实施民法典过程中有哪些工作重点和安排计划?谢谢。

胡凯红:

张文显教授是中国法学会的党组成员。

张文显:

谢谢提问。中国法学会是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学术团体,是法治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法典编纂过程当中,党中央确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牵头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中国法学会作为其中的参加单位之一,是党中央确定的民法典草案起草工作的参与单位。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当中,中国法学会起草了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和六个分编的专家建议稿,很多意见都被吸收到民法典正式文本当中。中国法学会组织了14场专家立法咨询会,形成了70多万字的立法咨询报告,提出了一系列对于民法典的编纂具有重要意义的建议和咨询,可以说作出了中国法学界应有的贡献。

接下来,在民法典的实施过程当中,中国法学会也是责无旁贷,我们大概可以从四个方面来发挥作用。

一是发挥中国法学会理论优势、人才优势,加强对中国特色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话语体系研究,为立法机关出台与民法典相关的法律解释、司法机关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以及行政机关怎么样做好与民法典的衔接,作出我们的贡献。中国法学会也可能会参与到一些具体的法律解释、司法解释的工作当中。

二是发挥中国法学会的组织优势,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阐释、解读、宣传民法典的工作,使民法典真正地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成为人民群众的信念,成为全民的自觉实践。

三是发挥我们全国70多万中国法学会会员的作用,利用研讨会、座谈会、报告会等形式,包括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化基层行活动,深入到工厂、学校、农村、高校进行宣传,有针对性地解读民法典的新的问题、普遍问题、热点问题。

四是我们还有很多平台,比如我们有《中国法学》杂志,这是中国顶级的学术期刊,我们会发表高水平的理论阐释文章。我们有《民主与法制》杂志,这是国内创办最早的法学专业杂志,也是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一个杂志,我们会以案说法、以例说法,然后就一些群众最关心的民法典当中的热点问题进行解读。我们还有民主法制网这样一个平台,和人民网、新华网,和我们国新办的网站形成一种合力,共同推动民法典的实施工作。

当然,我们非常非常重要的一条,还是要和我们国内的新闻界朋友们一道合作,形成民法典学习的良好氛围,形成一个民法典的学习高潮。谢谢。

澎湃新闻记者:

我们注意到民法典当中针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的期限是作了明确,但是也有观点说,这一规定过于原则,还不便于执行。请问此类民法典的具体实施问题还需要哪些保障?或者说现在有何进展?谢谢。

孙宪忠:

谢谢。这个问题确实是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都是非常大的。我们国家城市居民的住房都是采取复合公寓,大家都住在一个楼里的情形,不像国外采用单一住宅的方式。这种情况下,我们国家出现了这样一个最为普遍的现象,就是民众对房屋有所有权,但是对土地只有土地的使用权,因为宪法明确规定,城市土地只能归国家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一个特殊的问题,就是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期限的磨合差别的问题。在法律上来说,所有权是没有期限限制的,房屋是永久的,但是使用权,为了体现国家的所有权的性质,最初在法律创意阶段,经过取舍,就建立了70年期限的制度。这70年期限确定的合理性或者怎么样,现在也很难得到一个确切的考证,也有一些同志曾经讲到,这是借鉴了香港的制度,也结合了中国国内最初改革开放实践中间的一些做法。

2007年制定的物权法在讨论过程中,就此问题就曾经引发过很大的讨论,一种观点是,曾经提出来,土地是国家的,老百姓使用国家的土地,就给国家交钱,使用期满了,还应该再继续交费。当时我是作为立法专家,也参加了讨论。我的观点是认为,我们不能把民众占有使用土地的情形理解为私有土地占有使用的情形,首先应该看到,我们国家所有权是公有土地,实际上在法律本质上来讲,还是有人民的权利在里头。所以,政府运营土地,不能把它理解为政府的私有土地的运营,应该从大的政治伦理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同时还有个问题,民众在购买房屋的时候,实际上土地使用权的地价也已经出过了,这个地价比世界上很多其他国家国家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还要高。所以后来我提出来无条件的自动续期这样一个法律上的制度安排,后来我们立法就这样做了,采用无条件自动续期了。但是实践中有这样一个问题,改革开放初期,我们有一些地方的规定,它规定的使用期限是比较短的,比如说有个地方,前两年有争议比较大,那个地方当时土地使用期限只有二十年,他当时交钱的费用也是按二十年交的。在实践中间还有四十五年的,还有五十年的,当然也有九十九年的,也有期限比较长的,这就说明,这个期限的中间费用问题,可能还不是说太完全一致。所以,在这次物权立法修正过程中,原来物权法149条,现在民法典359条,在这359条后面加上一句话,具体以后交费怎么样安排,还需要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作一个具体规定,作这个规定就是考虑到这个具体的情形。但是,有个法律的原则,就是自动续期,民众权利的取得,如果他原来的费用交纳得比较充分的话,也是不用交费续期的。但是如果期限比较短的,对国家利益不当的情况下,适当补充一些费用,也不算为过。现在在法律上就做了这样一个制度的安排。

从全国人大立法的角度来讲,这个任务就基本上完成了,民法典这么多的条文,有些问题有要进一步落实的问题。下一步怎么来做,可能需要我们国家的国务院,还有各地政府,根据自己当时土地使用权最初创设时的具体情形,来作出更进一步的细致安排。我参加这个立法,或者从理论上考虑,建议就是,如果老百姓早先交的费用已经是很长期限的了,而且费用交得比较充分的情况下,我建议还是不要再从老百姓这里收费了。如果期限确实是显著比较短的,可以考虑收一点费用,这是我们的一个建议。这个问题确实是比较大,希望大家能够考虑,现在我们国家城市居民已经有八亿多,有户口的城市人口就已经有八亿多,按照国务院总理报告来说,大概还有两亿左右的人是有农村户口的城市居民,实际上他们很多在城市也都买了住房了。所以这个住房制度的安排,涉及到大多数老百姓的重大利益,希望我们有关机构能够妥善处理这个问题。谢谢。

王利明:

关于359条,这是个非常重要的条款,首先它确立了住宅建设用地到期之后自动续期的规则,这是2007年物权法确定的一个重要规则,也可以说是给老百姓财产权或者说老百姓最重要的财产—房屋所有权进行保护的特殊规定,真正给老百姓吃了一个定心丸,自动续期的含义是什么呢?就是到期之后,不用再到政府办特别手续,就可以自动延长了,这样是真正强化了对老百姓的房屋所有权的保护。我做过一个调研,为什么这些年来我们房地产业能够这么蓬勃兴旺的发展,其实背后有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的物权法确立了这个自动续期规则,真正使老百姓的财产形成了一个恒产恒心的机制,从而使老百姓敢大胆置业,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所以,这次359条继续确定这个规则。

第二点,关于要不要收费的问题,这个确确实实是在物权法制定的时候争议非常大的一个问题,因为当时我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我们当时争议非常大,后来把这个问题留待以后通过相关法律去特别规定。这次359条后面用一句话,有关收费和减免的问题,由法律和行政法规单独规定。我个人理解,首先不是说全免。刚才宪忠教授也讲到了,这个全免,有的用地期限只是二十年,有的是七十年,那七十年交费跟二十年交的费用是不一样的,如果全免了,对七十年的也不公平。所以,显然现在还不能做到全免。但是,也不能说像缴纳土地出让金那样重新交一遍,这个给老百姓增加的负担太重。所以究竟什么样的方式更合理?如果当时已经交了七十年,现在是不是可以少交或者不交?这些问题都值得讨论,问题非常复杂。现在的规定是留给特别法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去制定详细配套的规定,来专门就收费的问题作出特别规定。

南方都市报记者:

我们知道民法典施行以后,一些民事领域的单行法将不再有效,请问哪些司法解释将被清理,哪些司法解释需要重新制定?目前进展如何?谢谢。

孙宪忠:

民法典制定完以后有八、九个相关的法律就终止了。就我们了解来看,最高法、最高检过去作司法解释很多是依据民法通则作出来的,很显然,这个司法解释如果明确地说是根据民法通则作的司法解释,至少就应该修改。另外一个很大的问题,这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间,也吸收了最高法、最高检很多司法解释的内容,所以本身这个司法解释存留的问题,也还值得考虑。从我的一个基本观点来看,保留就没有什么大的必要了,因为民法典不但是新制定的法律,它的效力要更加地强烈,而且更重要的是民法典自己本身已经把原来的一些制度规则已经都纳入了。

但是,实际上还有一些问题,就是更细节的司法层面操作性的问题,可能还需要有一些保留。刚才你提这个问题,实际上不是我们法学家层次的问题,实际上是最高法跟最高检工作层面的问题。刚才领导指定让我说一下,我就简单地跟你交流一下我自己了解的情况。据我大概了解的情况来看,最高法也已经开始启动了相关的司法解释清理的工作,现在大体上来说,有哪些司法解释要得到清理呢?比如说物权法方面的,有四、五个司法解释,合同法方面就更多了,然后涉及到侵权责任方面的,也有很多,这些都是要加以清理的。婚姻家庭方面的,比如原来婚姻共同财产的司法解释,实际上立法都已经采纳了,这个司法解释还留不留?从我来看,就没有太大保留的可能了。总之这个工作正在进行中,最高检在公益诉讼方面也有一些司法解释是跟民法相关的,但是更多是程序性的内容,实体性的内容基本上没有涉及,可能最高检修改的任务不是太大。谢谢。

中国日报记者:

我们国家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发展和保护,有关知识产权的一些法律据我们了解也在修订过程中。请问本次民法典规定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有什么样的意义?谢谢。

王利明:

这次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的1185条,新增惩罚性赔偿,这也可以说是侵权责任编的一个很重要的亮点。首先它的目的就是要进一步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解决长期以来实践中一直存在的在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的问题。有时候出现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结果罚一点钱了事,或者不疼不痒地赔一点钱,不能有效地及时遏制、制止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所以为了解决一直存在的这样一种现象,在侵权责任编专门增加了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通过超出实际损失额的高额赔偿,来真正使行为人通过赔偿付出较高的成本和代价,从而能够起到遏制这种侵权行为的作用。所以,增加这个规则意义还是很重大的。

其次,为什么在民法典规定这个惩罚性赔偿?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使我们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统一起来。因为现在商标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问题,但是其他的比如著作权、专利权侵权里面,还没有作出规定,而且现在制定的相关草案,有关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等等也不完全一致。所以,在民法典里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条款,实际上对于统一我们所有知识产权立法中的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则也非常必要,把所有的规则统一起来了,将来都要使用民法典的规则。

第三,它也为未来出现新的一些有关侵害知识产权的类型提供了法律适用的依据,特别是将来专利法、商标法等,这些法律里面解决不了的一些新的侵害知识产权的类型,找不到法律适用根据的时候,又有必要对不法行为人给予惩罚性赔偿,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民法典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提供一个兜底性的适用依据,这是为什么在侵权法中要规定这个条款的主要原因。

孙宪忠:

补充两句话。第一,惩罚性赔偿体现的是惩罚性,所以必须要有法律上明确的规定,必须按照这个明确的规定来处理。第二,这次知识产权整体上没有纳入民法典,而是在民法典之外作为特别法规定的,特别法的规定当然是要优先适用了。目前商标法当中已经采用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昨天我们在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员会审议著作权法,我大概看了一下,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专利法在我们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员会也审议过了,可能最近也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个地方,也还没有出现这方面的规定。下面看到底怎么用,我觉得还要再考虑。

最后我想提一个建议,知识产权是非常重要的民事权利,可是它没有在民法典中作出规定,希望我们还是关注一下这个领域的特别的发展,它对我们国计民生意义确实是非常大的。

红星新闻记者:

民法典首次对性骚扰行为方式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相关规定。请问,为了防止性骚扰,如果遇到职场性骚扰,比如涉及到学校、机关、企业单位,他们怎么做预防或者制止行为?如果他们没有做到的话,当事人是否可以针对这些单位来提起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是否可以对单位提出一些相应的诉讼?

王利明:

性骚扰问题,也可以说是各国都普遍面临的社会问题。我们民法典1010条这次特别在人格权编里面规定性骚扰的规则,我觉得意义是比较重大的。首先,它确立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对准确地追究性骚扰行为人的责任,保护受害人的权益,维护一般人的行为自由,我觉得意义是重大的。

大家知道,这几年法院已经受理了性骚扰案件,有不少单位,像学校、机关,也受理了一些性骚扰的投诉,但是法官感到最困惑的问题是,找不到一个关于性骚扰的法律规定的定义,也没有有关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但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大家知道,性骚扰如果认定得过宽的话,比如讲个黄色段子都当作性骚扰,也可能会防碍人们的行为自由了。但是如果认定得过窄,也不利于保护受害人。所以,法律上明确性骚扰的标准,就涉及到了保护人们的行为自由,以及怎么样准确地追究行为人责任的问题。所以这次1010条第一款,我理解它确定了三个标准来认定,第一是实施了这样一种与性有关的骚扰行为,这些骚扰行为的表现方式,可以是以文字的、图片的等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行为通常都是犯罪行为以外的违法行为。其次,它必须是指向特定人,而不是泛泛的,比如说讲个黄色段子等等,这些虽然可能说这个人的品行有问题,但是不能构成性骚扰,一定是针对特定人,这个特定人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民法典用的是“他人”,没有指特定的性别。第三必须是违背受害人的意愿,不符合他(她)的利益,完全是他(她)不赞成、是他(她)反对、感到厌恶的。为什么在人格权编里规定?很重要的原因是性骚扰行为都侵害了受害人的人格权益、损害了人格尊严,这就是为什么人格权要规定的原因。

其次,在1010条第二款特别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要有义务建立有关防范、受理投诉、预防处置等机制,来防范性骚扰,我觉得这个规定意义是很大的。这个规定的目的,就是要通过法律上要求这些单位建立相关的预防性骚扰的制度、规则、机制,来有效地防范性骚扰行为的发生。但是,发生了性骚扰之后,是不是说受害人就都有权利去告这些相关的单位,说这些单位也必须要去承担赔偿责任呢?我觉得还不能这么理解。在这里,我们说,有关承担性骚扰的赔偿责任,首先还是由行为人来承担这个责任,谁实施了这个行为,谁就要对他的行为负责,这是我们说为自己行为负责的一个基本的规则,也是侵权责任法奉行的基本原则。但是,这也不是说这些单位就没有任何责任,这里面还是要根据过错来确定,就看这些单位是不是因为它们的过错,对损害的发生真正产生了一定的作用,这些单位的不作为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这些都是法官在认定单位应不应该承担责任的时候应该考虑的一些基本因素,特别是要考虑它是不是有过错,这个过错对损害的发生是不是产生了作用,而不能简单地说这些单位现在没有建立一个投诉机制,现在不完善,那就要赔偿,这样考虑恐怕就有点太宽泛了。即使它没有建立投诉机制,但是它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还不能说起到了作用,所以还不能根据这一点就让它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要求它建立这个机制,目的是要起到防范作用,最终怎么认定,还是要根据过错来判断。

上游新闻记者:

近日网上流传一个不实的消息,说未来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的房产。我们知道民法典对继承规则做了进一步的完善,其中对遗产范围做了概括性的条款,我们想了解一下,对子女继承有何影响?谢谢。

孙宪忠:

你这个消息没有任何根据,子女继承遗产,尤其是独生子女继承遗产,在法律上没有设置任何的障碍,或者有重大的变更。继承嘛,本来就是基于血缘关系,所谓法定继承,基本上就是依据自然亲缘血缘关系来确定的,这方面没有任何制度的变化,尤其是独生子女情况下也没有变化。

你可能说的有这样情形,在实际生活中间有这个操作,有些地方在继承过程中间,比如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中间,给当事人提出这样的要求,就是要求有其他亲属表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因为他是独生子女,还得找个什么亲属,要找不到这个亲属,有时候显得挺麻烦,据说有些地方这样做,但是我还没有遇到这样的例子。即使是在有亲属的情况下,也还要划分继承的顺位,有第一顺位、第二顺位的,也不是说所有亲属都能够纳入到同等顺位里头去。

总之,这方面都是有很明确规则的,有些传说中的消息,我们可以不用信。总的来讲,这次民法典在保护普通老百姓的权利方面都还是有充分制度设计的。刚才我已经讲了,我们从审议这个过程中,不会出现这么明显的问题。

王利明:

这个记者提的问题,我也在网上看到了,有个别律师是这样解读,我觉得这个解读可能值得商榷。他为什么这样解读呢?主要的理由是,我们的民法典1128条在代位继承里面增加了兄弟姐妹死亡的,他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根据这个来解释出将来独生子女可能不能来继承父母的财产,这个说法是值得商榷的。为什么呢?我们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这次没有实质性的变化,虽然代位继承扩大了兄弟姐妹,但是我们要特别注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没有变化,第一顺序还是父母子女和配偶,子女是第一顺位的。第一顺位存在的情况下,兄弟姐妹是第二顺位,还不能继承,所以不能使用代位继承。怎么能说独生子女就不能再继承呢?这个解释显然是不妥当的,因为他可能没有注意到法定继承的顺序,首先我们是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来继承的,第一顺序不存在的时候,出现第二顺序,这时候才出现代位继承的问题。

封面新闻记者:

材料里张主任提到一句话“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我们知道有一些法律的条款由于操作困难在司法实践中使用比较少而被称作“僵尸条款”,民法典在编纂的时候有没有考虑这个问题,如何让民法典的条款更加便于司法的实践。谢谢。

张文显:

这个问题建议孙宪忠教授来回答,孙宪忠教授是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是民法典直接的参与者,所以他在这个过程当中有很多这方面的讨论。

孙宪忠:

谢谢张老师。民法典中间有没有“僵尸条款”,民法典从一开始审议到现在,严格说还真是没有发现哪个条文属于“僵尸条款”,可能某个条文用得少,但是肯定都是有用的。比如说在第一条讲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很多人说它是道德条款,实际生活中间没有用。但实际上,这个条文也都可以作为实践性、操作性的指导。我们知道,民法典第10条规定了习惯和善良风俗的规则,公序良俗的适用就可以导引到第10条的规定。如果说法律对某一个具体问题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就可以导引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用。像最后一个条文,比如说民法典实施以后,有其他的条文,可能就不再适用了,这个条文这个时候用一下,以后用不用呢?会有这样的争论,这个条文只用一次,其实也不是这样,这个条文以后也会有裁判或者分析上的价值。就是说我们在这个期间里头发生的权利的变动,到底是依据什么来判断,比如说现在民法典还没有生效,这个时候要是依据以前的物权法的规则,设定的一个抵押权,这个抵押权到底是依据物权法,还是依据民法典呢?这就会有争议,也就会用到这个条文。实际上,将来到了民法典生效以后,他还都要用这样的规则。即使这个条文里头有权利感召性的内容,道德性的一些论述,在以后也都能作为公序良俗条款的进一步的延伸来使用,在法律中间得到应用。

我们说“僵尸条款”,人们过去有时候在刑法里用得比较多,叫“达摩克里斯之剑”,好像挂在空中,在这里吓唬人一样,但实际上是不用的。但是民法不是这样,民法还有个重大的特点,跟刑法跟其他法律最大的不同在什么地方呢?民法总是依靠老百姓自己积极的推动,刑法、行政法有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民法上虽然也有法院,但是民法上大量的权利义务责任都是由老百姓自己推动的,所以在实践中间都能够得到应用的,所以在这个倾向下,民法典目前来讲还没有发现过“僵尸条款”的问题,都是有实践操作价值的。可能有人有不同的理解,比如刚才提到的继承问题,可能就是律师解读的有问题。再比如前面讲的性骚扰问题中间,讲到单位责任问题,实际上也有个因果关系问题。比如说单位没有出这个告示,或者告示不明显,就因为告示出得不明显,是不是就是你对别人实施性骚扰中间的一个原因呢?因为实施性骚扰,是告示贴得不明显还是由于你自己的过错呢?类似于像这样的问题,可能想不到说适用哪一个具体特别条款,但是我们从法律上其他关联的规则、一般条款和但书条款,都可以把它系统性解决掉,因此各个条款都是有用的。谢谢。

张文显:

关于这个问题,我可以补充几句。因为我们国家的立法,都是从我国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我们制定一部民法典,不是去作摆设,也不是搞一个花瓶来作秀,而是实实在在地看我们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社会生活、网络生活、社交生活等方面,到底这些年来发生了什么,所以民法典的制定是有的放矢的。

第二,我们的法律实施,像刚才孙宪忠教授讲的,是由人民群众推动的,当社会中发生了矛盾纠纷,民法典是用来定纷止争的,所以有什么样的矛盾纠纷,就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来予以调整。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就目前来讲,这1260条都是有针对性的,都能够从社会生活当中找到它对应的问题,所以这就是我们民法典一开始从制定民法总则时,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就强调要坚持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

孙宪忠:

补充一句话,您说的“僵尸条款”可能指的是法院没有用,但是老百姓在实践中间会使用的,很多活动都是民事主体自己在推动,他自己把这个条文就已经用到了。谢谢。

胡凯红:

时间关系,我们最后一个提问。

海报新闻记者:

民法典和之前实行的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等法律相比,创新点在哪里?又有哪些立法亮点?

王利明:

这个问题提得非常好,但是确实很宏大。应该说,民法典是在先前的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修改补充完善制定的。大的方面还是保留了原来的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基本框架、结构、规则。合同法到从1999年到现在已经21年,中间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司法实践,“两高”也颁布了许多司法解释,而且这些司法解释,经过多年的适用,确实行之有效,因此民法典在编纂中针对这些法律适用中的新经验,同时又针对了适用以来的新情况,做了一些补充完善,可以说在这些补充完善的条款里面,也的确有不少亮点。今天你说要详细地讲,就太多了。比如说高楼抛物致人损害,媒体也是广泛关注的,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得不是太完善,这次民法典做了重大完善,进一步强化保障了老百姓头顶上的安全。还有比如说网络侵权规则,现行的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比如说“避风港原则”、“知道”规则,虽然写得不错,但是还是有一些缺陷,这次做了重大完善。还有比如说环境侵权责任,过去没有包括生态破坏,这次新增加生态破坏的侵权责任,等等。这些都是新的亮点,也是适应今天新时代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保护的需要而作出的一些重要规定。要详细列出来就太多了,不好一一详细说,谢谢你的提问。

孙宪忠:

王教授讲得非常好,我也都同意。你看一下现在民法典的条文变化,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来。其实相比较来说,民法典中间的龙头老大、基础性法律就是民法总则这部分,你拿民法总则和以前的民法通则相比就完全不一样了,基本的指导思想就不一样,这方面整个大的条文、大的结构,从基本权利、基本指导思想、基本制度、基本结构都发生变化了,到后头这些部分,物权法部分增加了二十多个条文,合同法部分增加了八十多个条文,侵权责任编五十多个条文都是重新写的,婚姻家庭编增加了四十多条文。光条文增加的数量就知道,都是新的。还有条文的变化和更新,比如刚才说的高空抛物的问题,在侵权责任编里还有一项自助制度,这都是以前没有解决的。在物权里头,好像人们都觉得物权法不错,但是物权法中间也有很多重大的制度更新,比如说在抵押制度中间,这次也还是有很大的制度创新,还有居住权,也是重新设置的。为了适应我们国家进入老龄社会,就增加了很多规定,这是很大的亮点。另外,为了解决我们国家弃养儿童的保护问题,在监护制度从前到后也有很重大的制度变化。为了解决普通农村农民的权利保障问题,在物权法中也有很多重大的设想,为了解决现代市场交易下合同法中的问题,包括保理制度等等,合同法也有很多重大的改进,增加了很多条文。要说起来,真的是内容很多。谢谢。

胡凯红:

好,民法典1260条,内容确实非常丰富,刚才三位专家从各自角度对民法典作了很好的解读,我相信对我们更好地理解、把握、实施民法典,会很有帮助和借鉴作用的。感谢三位专家,感谢各位记者朋友,今天的吹风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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