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 《首都知识产权服务行业信用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附件:1、《首都知识产权服务行业信用信息公开办法》
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
2017年7月6日
附件:
首都知识产权服务行业信用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高行业抵御风险能力,营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维护会员及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等有关规定以及本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首都知识产权服务行业信用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本协会成立行业权益保障委员会(以下简称“权保委”),负责信用信息的审核、发布及争议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
第二章 行业信用信息
第五条 本协会向社会公众公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信息。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指在我会章程范围内开展知识产权服务的单位。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包括:
(一)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基本信息;
(二) 主要人员相关信息;
(三) 产品及服务信息;
(四) 荣誉奖励信息;
(五) 收到处罚、惩戒的信息;
(六)其他相关信息。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可以本协会自行收集,也可以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本身或其他单位、人员提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本身或其他单位、人员提供信用信息的,应同时提供证明文件。
第七条 本协会向社会公众公布知识产权服务信用推荐名单和知识产权服务信用警示名单。
第八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年度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经申请后列入知识产权服务信用推荐名单:
(一)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表彰;
(二)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专业人员20人以上;
(三)近两年未被列入信用警示名单;
(四)年度内未被行业信用风险警示通报;
(五)是本协会会员。
第九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知识产权服务信用警示名单: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开展知识产权服务而受到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的;
(三)进入行政主管部门严重违法名录的;
(四)连续两年进入行政主管部门经营异常名录的;
(五)受到省级以上行业协会两次(含)以上处罚或惩戒的。
第十条 行业信用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如果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方式向本协会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权保委负责处理信用评价异议。
第十一条 列入信用推荐名单满一年未再提出申请,或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之规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从信用推荐名单移除。
第十二条 列入信用警示名单满两年,且未再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之行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从信用警示名单移除。
第三章 行业权益保障
第十三条 本协会对以下严重侵害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会员发布行业信用风险警示:
(一)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知识产权服务的;
(二)未经批准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
(三)接受知识产权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恶意拖欠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服务款项或拖欠数额巨大的;
(四)接受知识产权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采用非正常手段胁迫会员提供服务的;
(五)其他严重侵害会员合法权益的。
第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以下程序发布行业信用风险警示:
(一)会员将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以书面形式向本协会通报或者请求,并提供相应证据;
(二)对上述请求进行初步审查;
(三)对告知人、告知事实及其证据进行核查;
(四)通知被告知侵害会员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要求书面回复;消极配合或者拒绝回复的,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五)如有必要,可组织听证;
(六)根据核查事实,决定是否向会员发布信用风险警示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本协会二届十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权保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