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解答!涉及新费用政策的常见问题
一、关于批量著变
1、如果同一批次(最多100件专利)中案件的申请人/专利权人不同,但是变更前代理机构相同,变更后代理机构也相同,是否可以在一个批次内办理批量变更代理机构业务?此外,证明文件备案中是否可以添加多个总委托书和解聘书的备案编号?
答:同一批次中的案件如果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不一致,在办理批量代理机构变更时,由于系统无法将不同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信息与其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有效关联,因此,无法对代理机构进行批量变更。建议当事人在办理批量代理机构变更时,应确保同一批次提交的号单中的申请人/专利权人一致。如果案件包括多个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例如,案件包含申请人/专利权人A和B 的,可以分别提交A的总委托书和B的总委托书以及A的解聘书和B 的解聘书的备案号。
2、批量更名证明文件有什么要求?
答:办理批量更名业务,如果申请人/专利权人的身份信息通过了业务信任体系平台校验,则不用提交证明文件。
如果未通过业务信任体系平台校验,应将证明文件进行备案,并在办理批量变更手续时注明备案后的证明文件备案号。
3、批量变更费用如何计算?
答:著录事项变更费应在提交批量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
批量更名:同日提出内容完全相同的批量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且不涉及权利转移的,按一件变更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200元。缴费时填写该批次对应的第一个申请号(或专利号)。
批量转移:每件200元。
批量变更联系人、代理信息或地址邮编等:不收费。
4、批量更名(导入号单),一批次有100件的案件上限限制,如果提交多个批次同一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号单,是否需要缴纳多笔变更费用。
答:如果多个批次变更内容完全相同的批量更名是在同日提交的,只需缴纳一笔变更费用。如果不是同日提交的,需要提交多笔费用。
5、批量更名变更前证件号码填写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办理全量更名(即不导入号单,对系统中所有符合条件的案件办理更名手续的),变更前申请人可以分别填写18位、9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后续将会对系统内记载对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的案件进行变更。(例如:组织机构代码填写为“123456789”的,则会对系统内组织机构代码为“123456789”格式的案件进行变更;组织机构代码填写为“12345678-9”的,则会对系统内组织机构代码为“12345678-9”格式的案件进行变更)。
二、关于PCT申请以及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
1、对于PCT申请,申请人在2024年7月26日以前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但进入日在2024年7月26日之后(含该日),是否需要缴纳相关费用?
答:虽然申请人在2024年7月26日之前办理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但如果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通知书中确定的进入日是在2024年7月26日之后,则需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156号)的要求缴纳相关费用。
2、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哪种情况下能够减免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
答: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并进行国际检索的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
进入日在2024年7月26日以后(含该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由欧洲专利局进行国际检索的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需全额缴纳。
3、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能否减免实质审查费?
答: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及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免缴实质审查费。
4、进入日在2024年7月26日以后(含该日),由欧洲专利局、日本专利局、瑞典专利局三个国际检索单位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能否减缴实质审查费?
答:进入日在2024年7月26日以后,由欧洲专利局、日本专利局、瑞典专利局三个国际检索单位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国际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不再予以减缴实质审查费。
5、本次费用政策实施后,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申请人是否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费?
答:目前,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国际程序费用应当直接向国际局缴纳。具体缴费信息及方式可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网站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定有关合作事项后,会另行通知相关费用代收事宜。
6、本次费用政策实施后,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申请人是否可以请求减缴中国的单独指定费?
答:目前,指定中国的单独指定费仍需全额缴纳。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定有关合作事项后,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将可以在国际局DM/1表新增选项中请求减缴指定中国的单独指定费。在此之前,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费减备案手续。
三、关于专利开放许可
1、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经审查合格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后,专利权人可以依据开放许可声明公告享有年费减缴吗?
答: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公告后,仅依据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公告不能享有年费减缴。只有在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通过开放许可达成专利实施许可的,才能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优化专利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3号)要求享有年费减缴。
2、专利权人因开放许可请求年费减缴的,如何提出请求?
答: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一章第8节的规定,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按规定享有自备案日起尚未到期的专利年费的减缴。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是指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生效之日至专利许可期限届满期间。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3.2节的规定,请求人办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视为专利权人同时提出专利年费减缴请求,无需再办理其他手续。
3、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合格后,专利权人享有的年费减缴年度和比例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优化专利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3号),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的年费减缴比例为15%。《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一章第8节规定,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准予备案的,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按规定享有自备案合格日起尚未到期的专利年费的减缴。专利权人同时符合两项专利年费减缴条件的,按照其中减缴比例较高的一项条件予以减缴。
例如,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2010年8月8日,授权公告日是2012年10月10日,按照规定可以享有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十年内的年费(减缴比例为85%),2015年7月7日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合格,专利开放许可期限届满日为2030年8月7日,则该案的专利权人第3专利年度-第12专利年度可以享有年费减缴85%的比例,第13-20专利年度可以享有年费减缴15%的比例。
4、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协商达成许可合同,年费能否减缴?
答: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一章第8节的规定,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签订普通许可合同的,不属于开放许可。因此不能享有因开放许可获得的年费减缴政策。
5、在专利开放许可期限届满之前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是否可以继续享有年费减缴?
答: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一章第8节的规定,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自下一专利年度起不再享有因开放许可获得的专利年费减缴。因此专利权人在开放许可期限届满之前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自下一专利年度起不再享有因开放许可获得的专利年费减缴,但是不影响根据《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其他条件请求减缴的年费。
6、专利权人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后,就该专利又重新提出开放许可声明并达成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的,是否可以享有年费减缴?
答:专利权人在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后就该专利又重新提出开放许可声明并达成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的,如果希望因再次开放许可获得专利年费减缴的,必须办理新的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备案合格后才可以按规定享有自备案合格日起尚未到期的专利年费的减缴。
四、关于专利权期限补偿
1、什么情形可以请求专利权期限补偿?
答:专利权期限补偿旨在对发明专利授权过程中不是申请人原因造成的不合理延迟给予相应的专利权期限补偿。如果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之日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的间隔天数,减去合理延迟的天数和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的天数值为正数,则初步满足发明专利权期限补偿的条件。
2、哪些情形属于授权过程中的合理延迟?
答:以下4种情形引起的延迟属于授权过程中的合理延迟:
(1)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复审程序;
(2)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中止程序;
(3)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保全措施;
(4)其他合理情形如行政诉讼程序等。
3、哪些情形属于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
答:以下5种情形属于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
(1)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局发出的通知引起的延迟,即因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专利局发出的通知,请求了延长期限的;
(2)申请延迟审查的;
(3)援引加入的;
(4)请求恢复权利引起的延迟,能证明该延迟是由专利局造成的除外;
(5)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国际申请,申请人未要求提前处理的。
4、计算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专利权期限补偿时如何确定实质审查之日?
答:实质请求之日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日期、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足额缴纳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的日期和专利法第三十四条所称公布之日三个日期中较晚的日期确定。
5、如何提交期限补偿请求?
答: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请求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应当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并缴纳相关请求费。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请求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应当自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并缴纳相关请求费。2024年7月26日以前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应自2024年7月26日起三个月内依照相关费用政策公布的专利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6、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的费用标准是什么?缴费方式有哪些?
答: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缴纳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费,每件200元。期满未缴纳或缴足的,不予专利权期限补偿。
缴费人可至专利局或34家代办处通过网上缴费、面交、银行、邮局等方式缴纳费用。
7、专利权补偿期年费的缴费标准是什么?缴费方式有哪些?
答: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决定的,专利权人应按照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的要求,在专利权20年期限届满前一次性足额缴纳专利权补偿期年费,每件每年8000元,不足一年部分不收取。期满未缴纳或缴足专利权补偿期年费的,不设滞纳金,不设恢复期。专利权补偿期年费不适用费用减缴办法中规定的予以减缴的情形。期满未缴纳或缴足专利权补偿期年费的,不予专利权期限补偿。
缴费人可至专利局或34家代办处通过网上缴费、面交、银行、邮局等方式缴纳费用。
8、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提出的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延误请求时机的,可否恢复?
答: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提出的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延误规定期限的,不设恢复期。
9、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审查流程是什么?
答: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经审查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作出给予期限补偿的决定并告知期限补偿的天数;经审查不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视情形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补正或意见陈述仍不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作出不予期限补偿的决定。
10、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审查流程是什么?
答: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提出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经审查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作出给予期限补偿的决定并告知期限补偿的天数。经审查不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视情形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或《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查意见通知书》,补正或意见陈述后仍然不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作出不予期限补偿的决定。
11、如何查询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审批决定?
答: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审批决定可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专利审查信息查询”中查询。
12、对专利权期限补偿审批决定不服的,如何救济?
答:对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审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原标题:涉及新费用政策的常见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