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使用问题的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使用问题的批复
国知发保函字〔2023〕9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海南省知识产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专利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规定,“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一)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除上述内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6月5日,其中
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于1999年7月1日启用),代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部门形象,
为2018年机构改革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曾使用的中英文名称,在涉案产品、展板上使用上述标志和名称,涉嫌为其产品技术或质量作背书,其标注方式可能误导公众,构成专利标识使用不当行为,违反了《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应根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