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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国内外知识产权工作通知汇总

来源: 中科专利商标代理   发布日期:2021.11.10 浏览次数(11)

疫情期间

国内外知识产权相关单位发布了哪些重要公告?

我们为您汇总至此,一览便知晓~


温馨提示:上滑浏览全文

关于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第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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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的合法权益,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对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办理的相关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二、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不能正常办理相关商标事务的,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权利行使障碍导致其商标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请求恢复权利。


三、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适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四、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的各类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春节假期期间的,期限届满日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春节假期的安排顺延至假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1月28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国家知识产权办公室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面加强专利商标服务窗口业务管理的通知

国知办函运字﹝202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局机关有关部门、专利局有关部门、商标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加强专利代办处和商标受理窗口(含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受理点)等服务窗口业务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利代办处和商标受理窗口人员流动和聚集较为频繁,是疫情防控的第一线。有关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属地责任,增强风险意识,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窗口业务管理最重要的工作来抓,严格按照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疫情防控的统一部署,认真细致做好或配合做好专利代办处和商标受理窗口的清洁、消毒、通风、出入登记、体温筛查、员工防护等工作,确保疫情期间专利商标服务窗口稳妥有序、安全无虞。


二、各级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多管齐下、多措并举,最大限度减少因专利商标相关业务办理带来的人员流动、接触和聚集。要及时了解和宣传国家局有关疫情应对的最新审查政策,特别是有关期限延误可中止、免费恢复权利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五零号),让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安心,更好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政府网站、官方微信微博等各类宣传渠道,创新传播形式,提升宣传效能,积极鼓励和倡导电子化方式办理。要广泛宣传有关业务在线办理途径和方式,做好在线、电话咨询服务和值班值守工作。要根据现行规定,积极采取邮寄、快递等方式寄送材料,尽量避免人员接触。要暂停服务窗口各类面对面的专利商标知识培训、业务交流和对外咨询等。


三、加大对湖北疫区工作支持力度,支持地方采取武汉专利代办处暂时停业等措施,同时为湖北专利商标申请人和代理人提供更为广泛的网上业务办理服务,及时提供业务办理咨询指导和相关技术服务支援。对于武汉专利代办处不能承担的审查任务,由专利局统筹调配解决。2020年度专利代办处审查业务质量考核将统筹考虑疫情影响,在补贴款预算安排中,对疫情严重的地方予以适当倾斜。


四、专利代办处和商标受理窗口要按照春节假期安排和所在地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统筹做好假期延长的工作安排,因地制宜开展专利代办和商标受理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安排,方便群众办事。湖北以外其他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根据疫情发展和地方政府安排,采取暂停专利代办处全部或部分窗口业务等措施,有关情况及时向国家局报告。春节假期长于全国统一假期的地方,要提前做好专利代办处工作衔接,及时报请国家局发布公告。


疫情防控期间,专利商标服务窗口出现工作困难和异常情况等请第一时间向国家局报告。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0年1月31日


联系人:饶波华 


010—62085316  62083334(假期值班电话)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诉讼服务工作安排的公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诉讼参与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疫情防控期间诉讼工作有序开展,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诉讼活动、诉讼服务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的开庭、询问等诉讼活动和来访接待等诉讼服务一律延期,时间另行通知。 


二、疫情防控期间,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相关案件采取延期开庭等措施。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疫情防控不能按期参加庭审、询问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


三、疫情防控期间,法律规定可以书面审理的和各方当事人均同意书面审理的案件,优先书面审理。


四、疫情防控期间,优先电子递交诉讼材料、电子送达诉讼文书。


(电子递交诉讼材料的,可以发送至“书记员姓名全拼@court.gov.cn”。例如,书记员为张三,则电子邮箱地址为zhangsan@court.gov.cn。不明确书记员姓名的,可以发送至ipc@court.gov.cn。)


不便电子递交的诉讼材料,可以通过中国邮政寄交(邮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2号院3号楼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邮政编码:100160)。 


五、疫情防控期间,所有人员进入法庭办公区、审判区,均须佩戴口罩,并配合相关检查、询问、登记。


六、疫情防控期间临时咨询电话:010-67558832。


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2020年1月29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安排的公告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障审判执行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有关安排公告如下:


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全市各法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的开庭、接待、诉讼服务、执行等工作统一延期进行,时间另行通知。


2. 疫情防控期间,法院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相关案件采取延期开庭等措施。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疫情防控不能按期参加庭审的,也可以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3. 建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尽量使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北京移动微法院”、12368热线、北京法院诉讼服务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在线开展立案、缴费、调解、查阅档案等诉讼活动。不便网上立案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以选择邮寄立案,将立案材料通过邮寄方式向法院提交,请在邮件封皮上注明“邮寄立案”。


4.鉴于本市各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及审判区域系公共场所,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如诉讼参与人确需来法院的,须佩戴口罩并在安检口接受体温检测;体温异常的,务请先行就诊。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不便的,敬请谅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8日


(来源:京法网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工作安排的公告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审判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要求,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审判工作有关安排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我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的开庭、接待、诉讼服务等工作统一延期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在此期间涉及公告及涉外送达案件的开庭依法顺延至2月3日,其他诉讼活动时间另行通知。


二、疫情防控期间,除涉及公告、涉外送达及利用互联网在线开庭的案件外,我院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相关案件采取延期开庭等措施。在此期间,经我院通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参加开庭、谈话等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受疫情影响无法返京,以及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无法参加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


三、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尽量使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北京移动微法院”、12368热线、北京法院诉讼服务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在线开展立案、缴费、调解、查阅档案等诉讼活动;拟于近期到我院旁听案件审理的社会公众,可通过网络庭审直播系统在线旁听。不便网上立案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以选择邮寄立案,将立案材料通过邮寄方式向本院提交,邮寄立案时请在邮件封皮上注明“邮寄立案”。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18号,邮政编码:100097,收件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庭。邮件请注明提交人及联系电话。我院立案咨询电话:010-89082000。


四、鉴于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及审判区域系公共场所,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如诉讼参与人确需到我院参加诉讼活动的,须佩戴口罩并在安检口接受体温检测,并如实告知近期出行及身体健康情况。如有体温异常等特殊状况,本院有权拒绝其进院参加诉讼活动,行为人应及时就诊。


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不便的,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0年1月30日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立案工作的提示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要求,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我院立案工作提示如下: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1月31日至2月2日为节假日,相关案件的起诉期限、补交立案材料的期限可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即2月3日办理。


2、拟近期到我院办理立案事项的,建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尽量使用网上立案方式或将立案材料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办理,邮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18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庭(收),邮政编码100097,邮件请注明提交人及联系电话。


3、在2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拟办理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预登记、补交公证认证材料的,可以邮寄方式提交,邮件请注明案件信息、提交人及联系电话。


4、防疫期间,如有立案事务相关疑问的,请拨打我院立案咨询电话010-89082000,接听时间为工作日的9:00-11:30和13:30-16:30。


特此提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0年1月29日


(来源:知产北京)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各地版权登记大厅自2月3日起暂停对外开放

为了有效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尽可能保障公众安全和健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各地版权登记大厅自2020年2月3日起暂停对外开放,恢复开放运营时间另行通知。期间可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登记业务。


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软件著作权登记邮寄受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天桥南大街1号北京天桥艺术大厦A座302室(信封上请写明“软件类”)  ;收件人:软件登记部;邮编:100050


其他作品著作权登记邮寄受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天桥南大街1号北京天桥艺术大厦A座307室(信封上请写明“作品类”) ;收件人:著作权登记部;邮编:100050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2020年1月30日


(来源:中国版权服务微信平台)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安排的公告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审判执行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要求,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审判执行工作有关安排公告如下:  


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我院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已经排期的开庭、接待、诉讼服务、执行等诉讼活动统一延期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相关案件采取延期开庭审理等措施。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疫情防控不能按期参加庭审的,也可以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三、我院将与相关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逐一联系落实上述事项安排。如法官安排网上开庭、网上调解的,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请予积极配合。


四、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件财产网络查控处置力度,积极采取委托执行、协作执行等措施,部分案件线下财产查控、处置等措施可能受到交通关停及防疫措施影响,敬请谅解。


五、建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尽量使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北京移动微法院”、12368热线、北京法院诉讼服务微信公众号、海淀法院自主立案服务号、北京海淀法院诉讼和执行服务号等信息平台,在线开展立案、交费、调解、查阅档案等诉讼活动。不便网上立案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以选择邮寄立案,将立案材料通过邮寄方式向法院提交,请在邮件封皮上注明“邮寄立案”。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2号,邮政编码:100080,收件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电话:010-62697289。


六、即日起暂停现场档案查阅服务,恢复时间另行通知,网上查档服务照常进行。如有查档需求,可登录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进入导航栏中“诉讼服务”板块下的“网上阅卷”服务,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以供审核。档案管理人员将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信息的审核工作。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在注册时预留的手机号码上收到阅卷审核结果通知,从而实现查阅、下载、打印卷宗等服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到我院查档的,可电话咨询、预约。联系电话:62697245;电话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1:30,13:30-18:00。


七、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如诉讼参与人确需来我院的,请佩戴口罩并在安检口接受体温检测;体温异常的,务请先行就诊。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不便的,敬请谅解。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0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方式的通告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要求,我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方式作出如下调整:


一、即日起,我院暂停现场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立案大厅、诉讼服务大厅和信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另行通知。


二、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需办理立案事宜的,可直接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北京移动微法院”、北京法院诉讼服务微信公众号、海淀法院自主立案服务号等信息平台提交起诉材料。


网上提交不便的,可以选择邮寄立案方式向我院提交起诉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2号,邮政编码:100080,收件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电话:010-62697289,邮件封皮上请注明“邮寄立案”。


有特殊紧急情况的,当事人可拨打专线电话与我院立案部门联系,联系电话:010-62697289,010-62697367,010-62697276。


三、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需向法官提交诉讼材料的,可通过邮寄方式或交我院安检处安保人员代收转递;如确有材料需直接交给法官的,可拨打电话010-62697692;办理公告送达的,可拨打电话010-62697696联系有关事宜。


四、疫情防控期间,群众申诉信访可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12345政法民声热线等线上渠道进行,或者将信访材料邮寄我院,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2号,邮政编码:100080,收件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联系电话:010-62697561。


五、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确需来我院的,请佩戴口罩,并在安检口接受体温检测,体温异常的,务请先行就诊。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不便的,敬请谅解。


我院立案、诉讼服务和涉诉信访工作人员将坚守岗位、履职尽责,认真负责办理好网上立案、网上诉讼服务、网上信访以及来信来电反映的诉求,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各项诉讼权利。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日


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缴纳专利年费滞纳金相关事宜的说明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局发布了第三五零号公告,明确了疫情期间因疫情影响造成权利丧失的救济程序等。近日,有些当事人提出,其专利年费正处于滞纳期,因为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无法及时缴纳,是否可以免缴疫情期间的滞纳金。现就该问题说明如下:


考虑未及时缴纳是由于疫情造成的障碍而非当事人的自身原因,为减轻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负担,对于年费缴纳期限届满的,在当事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不产生专利年费的滞纳金。


对于已发出“缴费通知书”中的缴费时间涉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的,滞纳金的缴纳以本说明为准。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原文链接:

http://www.cnipa.gov.cn/ztzl/zscqxtzyq/zyqgztz/1146457.htm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期限事项的补充说明

近期,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决策部署,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影响,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第350号)和《与疫情相关的恢复权利手续具体问题解答》(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局公告”、“政策解读”栏目),现补充说明如下: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地纷纷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出台限制人员聚集、暂停营业和延迟复工等防护措施。为方便当事人办理相关恢复权利手续,在当事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期限并导致其权利丧失,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提交证明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2月21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原文链接:

http://www.cnipa.gov.cn/zcfg/zcjd/1146183.htm


与疫情相关的恢复权利手续具体问题解答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便于当事人办理恢复权利相关手续,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第三五零号公告。公告发布后,受到申请人、专利权人、代理机构等当事人的高度关注。当事人提出了一些问题,现就与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问题解答说明如下。


一、第三五零号公告相关的恢复权利手续该怎么办理?

  1.填写恢复权利请求书

  对于专利相关权利的恢复,应在其“请求恢复权利的理由”一项勾选“不可抗拒的事由”,并说明理由;

  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权利的恢复,应在其“请求恢复权利的理由及证明”一项写明“不可抗拒的事由”,并说明理由。

  理由可以是当事人被隔离、受感染、所在地交通管制或者场所被封闭等。

  2.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

  3. 办理相关手续

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和证明材料,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无需交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二、应提交什么样的证明材料?

  基于本次疫情的特殊情况,证明材料可以是当事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证明、发布的公告等,或者当事人因疫情被隔离、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证明。

为减轻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负担,针对多件申请以相同理由提交恢复权利请求的,可以仅提交一份证明材料,将该证明材料随其中一个案件提交,其他案件仅需在恢复权利请求书中写明该证明材料所在案件的申请号。该证明材料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可以仅在恢复权利请求书中写明该证明材料的备案编号。


  三、可请求恢复权利的类型有哪些?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除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期限)、第二十九条(优先权期限)、第四十二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第六十八条(侵权诉讼期限)规定的期限外,当事人因延误相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按规定请求恢复权利。


  四、各地复工时间不同,因此而延误的期限怎么处理?

  鉴于本次疫情的特殊情况,当事人所在地政府发布的复工日晚于国务院2020年春节假期安排的截止日,因相关权利期限届满而导致权利丧失,当事人请求恢复权利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为减轻当事人负担,对于当地政府公开发布延迟复工通知的,当事人无需提交证明材料。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原文链接:

http://www.cnipa.gov.cn/zcfg/zcjd/1145775.htm


与疫情相关的专利个人申请办理收费减缴请求相关问题解答

近日,有专利申请人反映,在办理收费减缴请求备案时,因所在单位尚未复工,无法提交相应收入证明材料。现就该问题解答如下。


问:疫情期间,个人申请人在办理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备案时,因所在单位尚未复工,无法提交相应的个人收入证明材料,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未提供所在单位等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的,不予批准专利收费减缴请求。但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情况,个人所在单位等因受疫情影响未复工,无法开具年度收入证明的,个人在办理费减备案时,可以仅提交声明,告知其无法提交年度收入证明的原因,并承诺所告知的收入情况属实。对于疫情期间收到的个人费减备案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照告知承诺制进行审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原文链接:

http://www.cnipa.gov.cn/ztzl/zscqxtzyq/zyqgztz/1146139.htm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非正常商标申请代理行为的通知 国知办函运字〔2020〕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近日,一些代理机构受申请人委托,违背社会道德和人类良知,将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作为商标使用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标志申请注册商标,引发社会各界极大关切。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打击恶意抢注行为,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关于在疫情期间强化行业监管的要求,现就疫情期间严厉打击代理非正常商标申请行为通知如下:


一、加大监控排查力度

目前,我局相关部门已对代理有关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业务的代理机构进行筛查,并已转送所在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查办。今后还将持续加大对代理与疫情防控相关非正常商标申请行为的监控排查力度,及时转送查办。


二、依法加强监管查处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根据我局转办的代理非正常商标申请行为线索,立即组织立案调查,对不当行为责令其立即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报请我局依法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对触犯刑法等相关法律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三、指导加强行业自律

全国性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指导当地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强化业内自律监督,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会员单位及时予以惩戒,对非会员单位依法依职责予以通报曝光、公开谴责。


四、切实加强信用联合惩戒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加快建立健全商标代理信用记录档案,将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入代理机构和个人档案,及时报送我局并向社会公布,同时依照规定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并在有关知识产权扶持激励政策实施、品牌机构培育、人才选拔等工作中予以严格限制或取消资格。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作为知识产权系统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处理好严格监管和促进发展的关系,切实加大力度,抓实抓细,抓好落实,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将调查整改、依法查处等落实情况报送我局运用促进司。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0年3月4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原文链接:http://www.cnipa.gov.cn/gztz/1146499.htm


14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疫情防控期间“非现场”立案建议

1、网上立案平台为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及“北京移动微法院”程序,网上立案与现场立案需要提交的材料及审核标准一致,当事人应按照相关诉讼法律法规提交完整的立案材料。如,行政一审案件必须提交被诉行政裁决信封的扫描件或图片,以确定当事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2、对于经审核不合格的网上立案申请,审查人员将按照“一次性告知、一次性补正”的要求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在首次申请之日起7日内补充材料并再次网上提交。


3、邮寄立案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彰化路18号,收件人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庭,邮政编码为100097”。收件人不要填写为具体工作人员,以免造成对邮件性质的误判,延误立案材料的接收和审查。


4.邮寄立案请根据邮件内容在邮封上标注“邮寄立案”“补充立案材料”“预登记”等字样,便于审查。


 5、一个邮寄立案的材料通过一件邮件寄送,不要拆分成多个邮件或分多次邮寄,以免造成混乱。


6、由代理人代为立案的,需提交合法的委托代理手续以及准确联系方式,以免因无法核实身份或无法联系影响立案。


7、接到网上立案或者邮寄立案材料后,立案审查人员将通过网上回复、短信或电话方式与当事人在地址确认书或者相关诉讼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联系,请确保联系畅通,并按照接到的通知要求办理相关事宜。


8、邮寄立案材料后,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可以自行查询邮路,如在一段时间内未接到法院的通知,可于法院签收邮寄立案材料7日后电话询问。


9、在未接到法院通知前,不要再次重复邮寄立案材料、提交网上立案申请,或者换以其他方式立案,以避免重复立案。


10、防疫期间,有诉讼服务需求,可拨打人工诉讼服务电话:12368、(010)-89082000、(010)-89082001,接听时间为工作日9:00-17:30。


11. 当事人遇到立案相关问题,可电话咨询;对于在审案件进程问题,接线员将联系相应法官团队解答;诉讼服务咨询不对案件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答复,当事人可咨询律师或专利代理师解答。


 12、建议当事人根据本地区、本单位防疫实际,提前准备立案申请工作,避免延误立案或无法立案;确因防控措施等影响立案或影响部分起诉材料提交的,我院将根据证据情况和客观实际适当延期以保障防疫期间当事人诉讼权利。


13、邮寄立案的当事人请自行下载并填写完整《送达地址确认书》,与立案材料一并提交,未提交的需补充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其他立案材料模版可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或者北京法院诉讼服务微信公众号上查询、下载。


14、建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接受电子送达的方式,方便诉讼材料送达和接收,提高诉讼效率。


(来源:知产北京)


《欧洲专利局2020年3月15日关于因COVID-19疫情爆发导致程序中断的通知》

1.  因COVID-19疫情爆发影响,无法遵守相关时限规定而导致相关程序中断的,可依据《欧洲专利公约》(《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134(2)和(5)条)和《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82条之四第1款)相关规定,寻求补救措施。


2.  与其他许多签约国一样,欧洲专利局所在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目前也发布规定,要求控制人员流通和活动,并限制特定服务、交流和一般公共生活等活动。这一事件属于《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134(2)条规定的,造成“普遍中断”后果的特殊事件,因此,相关时效期限截至本通知公布之日或之后的案件,该截止日一律延长至2020年4月17日。同时,依据《欧洲专利公约》第150(2)条的规定,这一延期规定同样适用于依照《专利合作条约》提交的国际申请。如因中断情形持续,需要再次延长上述期限的,另行发布通知。


3.  在不影响本通知第2条规定情形下,对不属于第2条涵盖的情况,如因申请人、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居住地或者营业地的特殊事件影响,导致邮件寄递或传输中断,进而导致未能遵守相关时限规定的,可依据《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134(5)条的规定,寻求法律救济。该条款适用于因申请人无法控制的特殊事件导致不能遵守时限规定的情形,因此,任何受疫情爆发地区(截至2020年3月13日,高风险地区包括:中国、韩国、伊朗、意大利、德国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的LandkreisHeinsberg,以及法国大东部大区。访问欧洲专利局网站,查看最新受疫情影响地区清单)影响的申请人、程序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均可引用该条款寻求法律救济。


4.  依据《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134(5)条,相关人员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在相关时限截止日之前十日以内,因符合该条规定的特殊事件影响导致邮件寄递或传输活动中断,并且最迟在导致中断的特殊事件结束之后五天以内寄出或传输的,该文件将视为在期间届满前送达。


5.  在不影响本通知第2条规定情形以及《专利合作条约》有关时限和条件的规定前提下,申请人可以适用《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82条之四第1款的规定。具体而言,任何相关当事人可以提交证据证明,其未能遵守本细则中所规定的期限是由于在其居住地、营业地或者逗留地发生的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类似原因造成的,并且已经在合理限度内(不迟于具体适用的期限届满后6个月)尽快办理了相关手续。如果欧洲专利局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满意,期限的延误应予以宽免。该条规定仅适用于在国际阶段待审的国际申请,不适用于优先权期限。


《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暂停口审程序》考虑到COVID-19疫情大流行,上诉委员会被迫中止有关司法活动。原定于2020年3月16日至27日在上诉委员会举行的口审程序全部中止。具体情况将分别通知有关各方。上诉委员会将继续发布口审程序的书面决定、相关通讯以及通知。上诉委员会主席将继续关注疫情情况,并根据局势发展采取适当措施。鉴于COVID-19快速蔓延的情况,建议计划在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举行口审程序的相关当事人,定期访问上诉委员会网站,查看有关准许进入位于慕尼黑哈尔市的上诉委员会场所的更新信息。


《欧洲专利局审查和异议部门的口审程序照常举行》原则上,审查和异议部门的口审程序按计划举行。口审程序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近期曾访问高风险地区(截至2020年3月13日,高风险地区包括:中国、韩国、伊朗、意大利、德国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的LandkreisHeinsberg,以及法国大东部大区。访问欧洲专利局网站,查看最新受疫情影响地区清单)的,可要求改为电视会议方式举行,或者推迟举行。其他因新型冠状病毒蔓延导致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无法参加口审程序的情况,例如专利代理机构或公司限制工作人员旅行活动的,欧洲专利局将尽力采取灵活措施,避免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为参加口审程序而不得不旅行的情形。具体而言,审查部门允许当事人通过电视会议方式参加口审程序,并尽可能在异议程序中也推广这一方式。相关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明确指出在每一具体案件相关程序中希望采取的方式。 


《欧洲专利局延期有关活动举行时间》欧洲专利局决定对原定于3月和4月份在该局举行的参与人员超过50人的全部活动延期。相关活动组织者将单独通知活动参与人员,如果可能,一并通知更新的活动时间。


(来源:欧洲知识产权局)


韩国特许厅通知:明确对受疫情影响的专利申请人实施的救济措施

近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韩国特许厅(KIPO)通知,告知其目前对于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而受影响的专利申请人所实施的救济措施。根据该通知,在韩国特许厅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如受疫情影响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材料或支付费用,可享受韩国特许厅的救济。通知内容还包括与救济措施相关的法律条款。中国申请人可根据该规定,做好案件相关调整安排和工作准备。相关通知具体如下:任何在韩国特许厅申请专利的申请人,无论国籍,凡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而导致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材料或支付费用的,均可享受韩国特许厅的救济。为申请救济,申请人应提交救济申请或支付说明,同时应提交解释说明和证明材料。以下是相关的法律条款供参考用。相关条款-韩国专利法第16条(无效程序)、商标法第18条(无效程序)、外观设计保护法第18条(无效程序)条款规定,非因被通知进行补正的人的原因而导致其未能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韩国特许厅厅长或韩国特许厅审判院院长可以根据被通知进行补正的人的请求在相关影响因素消除后的两个月内撤销无效。-韩国专利法第67-3条(专利申请的恢复)如果由于非因专利申请人的原因,因专利申请人不符合任何规定的期限而导致一项专利申请已被视为撤回或驳回决定成为最终的,那么专利申请人可以自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后的两个月内请求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或复审。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原文链接:

http://www.cnipa.gov.cn/zscqgz/1146668.htm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于2020年3月16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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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对公众和USPTO员工的健康和安全的充分注意,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15日宣布将于2020年3月16日星期一关闭,开放日期另行通知。USPTO办公室将继续对员工、承包商和带通行证的人员开放。除非另有规定,美国专利和商标申请截止日期和其他期限不会延长,与美国专利局有非官方业务往来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以联系他们的联络点或通过官网“联系我们”链接联系。


原文链接:

https://www.uspto.gov/about-us/news-updates/uspto-offices-closed-public


对受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影响的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客户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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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认为,对于受影响的专利和商标申请人,专利权人,复审方和商标所有人,冠状病毒的影响属于37 CFR 1.183和37 CFR 2.146的“特殊情况”。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USPTO会免除受到冠状病毒影响的客户的请愿费。 本通知不授予豁免或延长法律规定的日期或要求。


在我们网站的官方公告中阅读更多详细信息。


原文链接:

https://www.uspto.gov/about-us/news-updates/relief-uspto-customers-affected-covid-19


EUIPO业务正常运行,延长有关截止期限

因COVID-19疫情在西班牙蔓延,3月14日,西班牙政府宣布全国进入“国家紧急状态”。《第463/2020号皇家法令》规定其中一个措施是,限制国民非必须活动,即全国民众除特殊情况外(例如购买食物和药品等),应当待在家中,不得外出走动。欧盟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欧知局”)总部位于西班牙,阿利坎特市。鉴于此,欧知局执行董事于上周末批准通过了《欧盟知识产权局业务持续运行计划》。从3月16日星期一开始,欧知局所有工作人员在家办公。这样做的目的是保护工作人员、相关利益方以及社区的健康安全。欧知局已经采取措施确保不中断为用户提供服务;在尽可能的情况下,维持全局业务正常运转。商标和外观设计申请案目前正常接收、审查和公布,正常发送通知和计算时效期间。知识产权公报也将按计划公布。欧知局信息中心和第二线将正常运行,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接受咨询。欧知局承诺在此特殊时期将继续为公众提供最优服务,通过该局网站可社交媒体平台等定期发布更新消息。欧知局总部再次开放时间将另行通知,在此期间,办公室不接待任何访客,所有活动延期。同时,由于疫情爆发已经严重影响了包括欧知局在内的世界范围的正常沟通交流活动,欧盟知识产权局执行董事于3月16日签署《欧盟知识产权局第EX-20-3号决定》,对于该局截止期限在2020年3月9日至4月30日的所有在审程序,不区分当事人居住地或营业地,一律延长至2020年5月1日。此前,因冠状病毒影响,该局曾发布两次决定,针对当事人居住地或营业地位于中国的相关案件,延长截止日期。此次,鉴于疫情已经构成全球大流行,该局发布的第三次决定,对于所有截止期限在2020年3月9日至4月30日的在案案件,不区分当事人所在地,一律延长截止期限。


(来源:欧盟知识产权局官网)


原文链接:

https://euipo.europa.eu/ohimportal/en/news/-/action/view/5644698


WIPO知识产权服务正常运行;优先选择远程工作模式

3月16日,为保持业务正常运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简称“产权组织”)宣布其位于瑞士日内瓦的总部办公室暂停接待来访公众,但同时确认,所有通过产权组织全球知识产权服务系统提交的申请程序,都没有受到COVID-19疫情爆发影响。自3月17日星期二起,除必须依赖办公场所完成工作的人员外,所有工作人员都实行远程办公模式,产权组织将完全遵照瑞士和国际卫生主管机关的最新医疗指导行动。产权组织总干事高锐(Francis Gurry)重申产权组织对其工作人员和所在社区的健康安全承诺,并按照组织成员国批准的工作计划完成工作。高锐先生指出:“产权组织致力于保证组织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并在此基础上,确保按照工作计划完成重要工作项目。在这个令人担忧的时期,产权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将与国际社会团结一致,共同抗击COVID-19疫情。”截止目前,通过实行业务持续性计划,产权组织能够继续处理通过《专利合作条约》,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体系,国际外观设计注册海牙体系等提交的国际申请,并维持知识产权其他行政程序和相关系统正常运转。 


(来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官网)


原文链接:

https://www.wipo.int/pressroom/en/articles/2020/article_0004.html?utm_source=WIPO+Newsletters&utm_campaign=8a47c9883e-EMAIL_CAMPAIGN_2020_03_16_03_30&utm_medium=email&utm_term=0_bcb3de19b4-8a47c9883e-256844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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