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
会费收取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有关政策和本会章程,结合本协会发展的需要和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按年度交纳,交纳时间为每年度第一季度。
第三条 本协会对理事/监事单位征收会费,行业组织和普通会员单位暂免会费。
第四条 会费为每单位每年 3000 元人民币。
第五条 本协会建立会费收支帐户,按照国家的有关财会制度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由协会秘书处实施对会费的收支管理,办理会费收取手续并开具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统一会费收据。
第七条 本协会应对会费交纳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未完成应交纳会费数额的,本协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限期交纳会费;
(二)予以通报;
(三)限制其行使《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章程》规定的部分权利。
第八条 会费应当用于履行《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章程》第二章规定的各项职责以及本会日常工作费用。
第九条 会费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协会的会费收支帐目,会费收支状况接受社团管理部门、监事会、会员单位的监督,接受专业机构的审计。
(二)会费年度收支实行预、决算制度。秘书处应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前编制年度会费预算计划,年终编制会费决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会费预算执行情况接受监事会监督。
(三)会费应当按照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预算外支出,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违反本办法使用会费,根据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分,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第十条 以上管理办法由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修改。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