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英文名称是Capit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Services Association,缩写CIPSA)。
第二条 本会是由首都经济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促进知识产权民间国际交往,聚集国内外优质知识产权服务资源,高质量服务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加强行业自律,维护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发展,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甲21号中关村知识产权大厦A座3层31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交流、对外交往、专业研究、专业培训、承办委托、咨询服务、编辑专刊、知识产权鉴定服务、会议会展、知识产权调解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积极支持和参与本会活动;
(二)履行加入本会的登记手续;
(三)在知识产权服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会员应是在首都经济圈依法批准设立或提供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包括从事知识产权代理、知识产权信息、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咨询和知识产权培训等服务的单位和行业组织,以及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从业人员;
(五)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通过;
(三)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接受本会指导、监督、管理和培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行业规范和执业准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证明会员身份的有关资料或证书。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第三到第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八)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九)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北京”、“首都”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出席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4年12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