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政策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4.10 浏览次数(9)

国知办函保字〔2020〕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为加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推进《办法》实施,做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稳妥推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更换工作。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细化推进计划,稳妥有序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下载、印制和发放,指导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原相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更换。属于《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适用情形的,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通过地理标志保护资源普查账号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保护数据管理系统下载专用标志矢量图,监督印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负责专用标志的发放、使用和监督。

  二、严格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报的审核程序和要求。根据前期地理标志保护资源普查情况,严格审核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人资格和申报材料。进一步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其他机构和社会组织在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属于《办法》第五条第四项适用情形之一的,需要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备案表见附件)。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的地方,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保护数据管理系统备案后下载专用标志矢量图。

  三、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收集、统计、分析和管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和监管信息,建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台账。选取一定比例的地理标志产品,将专用标志使用情况纳入年度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专项抽查,大力规范专用标志的使用。聚焦电子商务网站、社交网络、手机应用程序、短视频等销售平台,兼顾实体零售和流通市场,加强对相关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情况的主动监测和有关举报投诉信息的调查处理,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及时处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人存在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及时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规定发布公告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四、广泛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工作宣传。广泛深入宣传解读地理标志产品使用专用标志的重要意义,引导合法使用人积极使用专用标志。做好地理标志保护的信息公开和服务引导。积极运用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及时为公众提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和监管信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等的监督协调和示范引领作用。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切实保障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工作经费,不得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相关工作中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五、其他事宜。原相关规定中关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内容与《办法》不一致的,按《办法》执行。根据《办法》规定,请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于每年1月5日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上一年度本辖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监管信息。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与我局知识产权保护司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登记备案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0年4月8日

  (联系人及电话:知识产权保护司  赵铭  王琛  010—62083546  62086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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