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政策

《房山区关于支持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的实施意见》和《房山区支持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政策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日期:2020.10.12 浏览次数(52)

房山区关于支持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财政支持疏解非首都功能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的意见》(京政办发〔2017〕35号),充分发挥政府政策在疏解非首都功能、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中的引导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的服务作用,根据房山区“三区一节点”功能定位,坚持调整疏解和提质增效相结合,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水平为核心,依托“政策+服务”一体化支撑,重点围绕科技研发、优秀人才、“双创”平台、特色园区、优质企业等5个方面,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实现创新发展、提质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注重疏解和发展的协调统一。将“高精尖”作为各领域的发展目标,找准政策引导着力点,丰富政策激励方式,加速推进“腾笼换鸟”,形成疏解和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二条  注重短期和长远的政策衔接。把握好企业入驻和发展的不同阶段,建立阶梯式政策体系,提升政策的聚合效应,激活和释放企业增长潜力,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

第三条  注重数量与质量的合理配置。强化普惠性政策的边际界限,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采取定向支持,确保财政支持政策落地见效。

第四条  注重政府和市场的职责分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疏解非首都功能、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实现政府和市场共同发力。


第二章  鼓励科技发展  提高核心竞争力

第五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发展。支持引进一批重点研究机构、高精尖项目和团队;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提升创新能力;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支持;以专利资助或奖励的形式鼓励发明创造与运用;设立区科学技术奖,对促进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科学技术创新项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奖励。

实施单位:区科委


第三章  助力人才发展  提高智慧生产力

第六条  对高层次人才、领军人才(团队)、投资家、海归人才等多领域优秀人才在办公、住房、就医、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奖励和政策倾斜。

实施单位:区委组织部 

第七条  对创新创业人才提供科研经费、事业平台等政策支持;对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民生事业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提供重点支持。

实施单位:区委组织部

第八条  持续构建《百校千才进房山行动计划》十大人才工作平台,以专家学者进房山、人力资源大讲堂、房山区人才俱乐部、企业家培训等特色人才品牌作为载体,推动海创园、实习实训基地、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加大柔性引才力度,实现海内外人才和科研项目落地。

实施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第九条  加大政策关怀吸引聚集更多人才。完善人才服务保障机制,实施“双创”精英人才关爱工程,构建区级人才资源信息服务库,搭建“人才对话一把手”互通互联平台,设立人才优享金,开展“情系人才爱在房山”系列活动。

实施单位:区委组织部


第四章  助推平台发展  提高创新驱动力

第十条  对房山区各类创新主体搭建的众创空间予以房租补贴、公共服务平台补贴、网络运营补贴、特色产业聚集奖励、争创名优奖励和存量空间资源改造奖励。

实施单位 :区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一条  引导“双创”平台优质化发展,对区内获得市级和国家级认定的众创空间、创新型孵化器等“双创”平台,入驻企业符合房山功能定位,入驻率及形成区级财力年增幅达到一定条件的,申请享受现有众创空间政策时,可将奖励额调增10%,增加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实施单位 :区经济信息化委


第五章  支持园区发展  提高产业聚合力

第十二条  完善支持金融业发展政策措施,依托北京基金小镇和北京互联网金融安全示范产业园,引进培育金融产业链实体,打造首都金融“微中心”。

实施单位 :区金融办 

第十三条  发挥“一园一策”特色,推动园区品牌化发展。享受单独政策的各功能园区,在享受现行政策基础上,自行结合房山区功能定位和园区规划,建立特色鲜明的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加大对入园企业的服务力度,丰富支持企业方式,提升园区品牌效应。区财政局根据园区政策绩效评价结果,对政策资金进行适当调整。

实施单位 :区财政局


第六章  扶持企业发展  提高经济贡献力

第十四条  根据企业经济实力、发展潜力和发展意愿等,筛选建立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资源库。对本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在上市过程中给予政策资金支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提供创新型金融服。

实施单位 :区金融办

第十五条  对小微文创企业给予补贴或奖励,引导和激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区内文化创意领域的创新创业。为高校教师及大学生创业提供场所、公共服务和资金支持。对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的企业带头人予以资金奖励。

实施单位 :区集聚办

第十六条  加大对企业入驻的奖励力度,对科技研发、现代交通、新材料、智能装备、医药健康、文化创意、金融业等重点领域新入驻房山区的企业或机构,达到特定条件的,连续两年给予资金奖励,且申请享受房山区现有政策时,对有明确补助额度的,可将补助额调增10%,增加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实施单位 :区财政局

第十七条  激发各类招商主体引资潜力,对乡镇(街道)、中介机构等招商主体,当年新引进企业数量在10家以上,平均形成区级财力在一定额度的,给予招商主体100~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如引进企业中从外省引进比例占60%以上或总部企业占10%以上,奖励资金提高20%。

实施单位 :区财政局


第七章  高标准构建政务服务体系

第十八条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审批效率。设立企业开办大厅,全面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打造区、镇、村三级贯通、线上线下深度融合的政务服务体系,提升网络终端、移动终端和自助服务终端办事服务能力,保障企业和项目快速落地。

第十九条  强化面对面交流促进政企合作共赢。落实区领导联系企业制度,每季度至少与所联系的企业开展1次以上的走访、座谈等活动,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听取企业建议和诉求,帮助企业解决在运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以上条款具体执行参照《房山区支持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政策实施细则》(见附件),由政策实施单位负责落实。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执行中的支持企业政策可继续执行至约定时间,与本办法涉及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二条  对于发展潜力巨大、经济效益突出、示范作用明显的企业,经区政府专题会议认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别支持。

第二十三条  同一企业以上政策条款性质相同的内容不重复享受,企业可自行择优选择。

第二十四条  企业当年政策奖励额度不超过企业当年区级财力贡献额度的50%,但经综合评估认定发展潜力巨大的企业不受本条限制,享受单独政策园区内部政策的企业不受本条限制。

第二十五条  入驻享有单独政策园区的企业,申请国家、市、区支持政策时,区级负担资金全部由园区体制资金解决。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享受房山区支持政策的企业,享受奖励资金后必须在房山区持续经营不少于5年,5年内迁出房山区的,应退回在房山区享受的所有政策资金,政策性原因迁出的企业除外。

第二十七条  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北京市或房山区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由房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企业上市工作意见的通知》(房政发〔2010〕44号)、《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房政发〔2015〕27号)、《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科技创新支持办法的通知》(房政发〔2015〕35号 )、《房山区支持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发展的意见》(房政办发〔2015〕69号)同时废止。




房山区支持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政策实施细则


为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充分发挥政府政策在科技研发、优秀人才、“双创”平台、特色园区、优质企业等5个方面的促进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鼓励科技发展  提高核心竞争力

第一条  区政府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科技成果转化、发明创造等方面的奖励或资助。奖励和资助预算按照区财政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条  鼓励科研院所入驻本区。对新落户本区,有固定研发场所、配套的实验仪器设备,且有明确促进本区产业发展课题任务,取得一定成效的国家级、市级科研院所,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三条  支持开展产学研用合作。对企事业单位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开展技术攻关,且项目已初步形成产品(服务)等技术成果的,择优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

鼓励本区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申领、使用首都科技创新券,并按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的业务合同金额,给予企业自筹部分50%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四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提升创新能力。

(一)对年度内获批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对年度内获批国家级、市级大学科技园的,分别给予一次性60万元、3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对年度内创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创制行业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联盟团体标准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支持。

(四)对年度内获批国家级、市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五)对年度内获批国家专利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金支持;获批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1万元的资金支持。

(六)对年度内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金支持。

(七)对年度内获批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资金支持。

(八)对年度内获批北京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支持。

(九)对年度内获批北京设计创新中心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支持。

(十)对年度内获批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的,每项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五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区内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区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本区内的分支机构自主研发或购买科技成果在本区转化投产的,按其项目技术水平、产业化前景,择优给予项目投资额20%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本区企业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对年度内获得国家科技部、北京市科委立项支持,且具有产业化应用前景的重大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按其获得支持资金额度,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七条  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对初创阶段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其每年开展的联盟工作按其行业影响力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其组织实施的重点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投资额20%的支持。同一联盟每年累计支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对新增的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机构,按年度内为企业提供科技研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工程技术服务、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服务工作绩效,择优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九条  鼓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年度内经认定登记并核定的技术合同,按照合同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以专利资助或奖励的形式鼓励发明创造与运用,包括国内申请发明专利资助、国内授权专利奖励资助、国外授权发明专利奖励、专利权质押融资资助和其它需要资助奖励的专利项目。

第十一条  国内申请发明专利资助。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发明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0.1万元,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的,按实际支出资助。

单位申请人年度内获得本条所规定的专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个人申请人年度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二条  国内授权专利奖励。年度内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1万元;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0.1万元;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0.05万元。

委托本区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国内发明专利的代理服务费,授权后每件资助0.1万元。

向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提交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按照国内发明专利奖励标准办理。

单位申请人年度内获得本条所规定的专利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个人申请人年度内获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国外授权发明专利奖励。对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并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个国家每件奖励2万元。每件发明专利奖励不超过五个国家。

单位申请人年度内获得本条所规定的专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个人申请人年度内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  专利权质押融资资助。支持企业实施专利转化项目,对其利用专利权质押向银行获得的贷款进行贴息,贴息额度为企业应付利息的50%,每个企业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申报市级以上专利奖励。对年度内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专利权人,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和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权人,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获得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的专利权人,按所获奖励等级同等额度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同时获得中国专利奖和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的,就高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第十六条  每两年开展一次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对促进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科学技术创新项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奖励,由区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区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

(一)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的技术成果,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产品、工艺、材料等方面研究开发共性技术和关键性技术,实施后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转化、推广科技成果并使之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五)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在学术上有新见解,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的基础研究成果,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

(六)研究成果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

(七)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同本区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研究、开发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

(八)对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养具有明显成效的科普作品。

第十八条  下列成果不属于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范围: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成果;

(二)正在研究且不能在其它领域应用的成果;

(三)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的成果。

第十九条  区科学技术奖分设科技创新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区科学技术奖每次奖励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0项。其中科技创新特等奖1项、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不超过14项。

第二十一条  区科学技术奖单项奖励授奖人数:科技创新特等奖不超过15人;一等奖不超过9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获奖人员按贡献大小排序确定。

第二十二条  鼓励申报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凡是以本区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年度内获得国家级、市级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和个人,按所获奖励等级同等额度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同时获得国家和市级科学技术奖的,就高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第二章  助力人才发展  提高智慧生产力

第二十三条  经权威部门认定的,学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有卓越贡献、享有较高社会声誉的国内外顶尖人才,被评为高层次人才后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高层次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得如下荣誉称号之一: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人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教授;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二)在房山区内企业工作,担任研发机构主要负责人、关键研发项目主持人,入选后能连续在房山区服务3年以上,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研发的技术成果在房山区实现转化;或在房山区注册公司并纳税,企业成立时间一般在1年以上,5年以下。

高层次人才可获以下支持:

(一)给予高层次人才100~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

(二)支持高层次人才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科研项目,对在房山区落地转化的项目,按照形成的产业规模给予一定奖励。

(三)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后第二年推荐成为房山区“杰出人才”,安排每人不高于30万元人民币的特殊支持。

(四)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参选市、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推荐提名市、区政协委员。

(五)对在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或取得关键突破的高层次人才给予一定标准的购房补贴。具体发放范围为:家庭在北京无自有住房,符合在京购房条件且在房山购房的,可享受购房补贴政策,标准为200万元人民币。购房补贴自审批发放之日起分5年发放,每年发放20%。

(六)在房山无自有住房,且愿意居住人才公寓的高层次人才可免费居住房山区人才公寓,具体按照区内相关规定执行。

(七)高层次人才子女按北京市相关政策,由区教育部门优先协调安排入学(园)。

(八)按照北京市引进人才的相关政策优先为高层次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对外籍人才帮助办理居留和出入境手续。

(九)高层次人才在房山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取药、优先住院等医疗服务。

(十)高层次人才配偶或成年子女需要就业的,优先推荐就业或参照本地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发放一定标准的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十一)由于开展创新工作需要,在办公用房、实验基地、基础设施等方面有其他特殊要求的高层次人才,可一事一议、一人一策。

第二十四条  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从事前沿科学技术研究,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眼光以及丰富科研经验和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善于研发转化先进技术成果、创制国际国内技术标准,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力,在房山区转化科技成果的,被评为领军人才后给予政策资金支持。以高层次人才或创新领军人才为核心,创新业绩显著或有较大的创新潜力,依托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研发平台和项目,致力于创新成果产业化的人才团队被评为创新领军团队后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创新领军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含),对于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二)须为参评当年起前1年内在房山区转化科技成果的人才,或在参评当年拟在房山区转化科技成果且所持技术成熟度较高的人才。

(三)研究领域为创新城行动计划确定的领域,已经取得了经第三方专业机构认可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即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技术成熟度较高的国内发明专利),或曾主持国内外重点科研项目、关键技术应用项目。

(四)在房山区内企业工作,担任研发机构主要负责人、关键研发项目主持人,入选后能连续在房山区服务3年以上,且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创新人才;或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取得中高级职称,并通过创办企业、与企业合作实施、进行技术转让等方式到房山区转化科技成果的创新人才。

创新领军团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队带头人必须为高层次人才或创新领军人才。

(二)团队研究方向与房山区重点发展产业紧密相关,能为企业或行业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研发产业化前景好的高新技术产品或是创新商业模式的高端服务业项目。

(三)团队核心成员3~5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参与过省部级以上项目、在团队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平均年龄不超过45岁。

(四)团队核心成员在房山区内企业工作,入选后能连续在房山区服务3年以上,且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6个月,团队科研成果须在房山区内转化。

(五)团队所在企业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基础,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能为团队提供良好的创新环境。

创新领军人才(团队)可获以下支持:

(一)给予创新领军人才50~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给予创新领军团队100~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

(二)支持创新领军人才(团队)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科研项目,对在房山区落地转化的项目,按照形成的产业规模给予一定奖励。

(三)引进的创新领军人才,引进后第二年优先推荐为房山区“领军人才”候选人,入选后提供每人不高于10万元人民币的特殊支持。

(四)优先推荐创新领军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参评国家和北京市重点人才工程、计划;推荐符合条件的参选市、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推荐提名市、区政协委员。

(五)对在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或取得关键突破的创新领军人才给予一定标准的购房补贴。具体发放范围为:家庭在北京无自有住房,符合在京购房条件且在房山购房的,可享受购房补贴政策,标准为100万元人民币。购房补贴自审批发放之日起分5年发放,每年发放20%。

(六)在房山无自有住房,且愿意租住人才公寓的创新领军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可享受租住房山区人才公寓的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区内相关规定执行。

(七)创新领军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子女按北京市相关政策,由区教育部门优先协调安排入学(园)。

(八)按照北京市引进人才的相关政策优先为创新领军人才(团队核心成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对外籍人才帮助办理居留和出入境手续。

(九)创新领军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在房山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取药、优先住院等医疗服务。

(十)创新领军人才配偶或成年子女需要就业的,优先推荐就业或参照本地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发放一定标准的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十一)入选北京“海聚工程”或中关村“高聚工程”的创新领军人才,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享受配套支持。

第二十五条  熟悉国际规则,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善于吸附和转化前沿技术成果、善于推动商业模式创新,所创办的企业符合创新城产业定位,具有高成长性特点、能经受市场检验的创业人才(团队)被评为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后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创业领军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含),对于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二)在房山区注册企业并纳税,企业成立时间一般在1年以上,5年以下。

(三)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占企业创业投资的30%(含)以上。

(四)创业领域为创新城行动计划确定的领域,且自创业以来,企业资产情况良好,年营业收入实现持续增长。

(五)所创办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关键技术,或合法转化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成果,未来市场预期较好。

创业领军团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队带头人必须为高层次人才或创业领军人才。

(二)团队的创业项目需符合房山区产业定位,或者属于有利于房山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领域,或者是创新商业模式的高端服务业项目。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创新型产品(服务),技术成果先进,其项目需具有较高的可行性,产业化前景良好。

(四)团队核心成员3~5人,学历层次较高,在团队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且在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市场拓展、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成员结构科学合理,平均年龄不超过45周岁。

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可获以下支持:

(一)给予创业领军人才50~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给予创业领军团队100~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

(二)支持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科研项目,对在房山区落地转化的项目,按照形成的产业规模给予一定奖励。

(三)引进的创业领军人才,引进后第二年优先推荐为房山区“领军人才”候选人,入选后提供每人不高于10万元人民币的特殊支持。

(四)优先推荐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参评国家和北京市重点人才工程、计划;推荐符合条件的参选市、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推荐提名市、区政协委员。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优先对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在办公场所、审批注册、融资支持、科技服务等方面予以支持,具体参照创新城行动计划相关配套政策执行。

(六)对在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或取得关键突破的创业领军人才给予一定标准的购房补贴。具体发放范围为:家庭在北京无自有住房,符合在京购房条件且在房山购房的,可享受购房补贴政策,标准为100万元人民币。购房补贴自审批发放之日起分5年发放,每年发放20%。

(七)在房山无自有住房,且愿意租住人才公寓的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可享受租住房山区人才公寓的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区内相关规定执行。

(八)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子女按北京市相关政策,由区教育部门优先协调安排入学(园)。

(九)按照北京市引进人才的相关政策优先为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核心成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对外籍人才帮助办理居留和出入境手续。

(十)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在房山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取药、优先住院等医疗服务。

(十一)创业领军人才配偶或成年子女需要就业的,优先推荐就业或参照本地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发放一定标准的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十二)入选北京“海聚工程”或中关村“高聚工程”的创业领军人才,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享受配套支持。

第二十六条  熟悉国际规则,具有敏锐投资眼光和丰富的资本运作经验,面向房山区企业从事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活动,且投资成功率较高的人才被评为投资家后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投资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房山区开展天使投资活动累计投资超过2000万元(含)人民币的天使投资机构(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房山区注册成立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机构且参评当年在房山区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人民币的境内外投资机构董事长、总裁(总经理)、主要合伙人及担任同级别管理职务的优秀人才。

(三)近3年内对房山区企业累计投资超过5000万元(含)人民币的风险投资机构董事长、总裁(总经理)、主要合伙人或担任同级别管理职务的优秀人才。

(四)其他房山区发展所特需的投资人才。

投资家可获以下支持:

(一)对于投资家主导投资的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依托房山区相关产业投资基金、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投资基金等,优先支持被投创业企业的项目。

(二)优先推荐投资家参评国家和北京市重点人才工程、计划;推荐符合条件的参选市、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推荐提名市、区政协委员。

(三)投资家在房山区注册成立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机构,优先为其提供低成本办公空间和经营场所。

(四)在房山无自有住房,且愿意租住人才公寓的投资家可享受租住房山区人才公寓的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区内相关规定执行。

(五)投资家子女按北京市相关政策,由区教育部门优先协调安排入学(园)。

(六)按照北京市引进人才的相关政策优先为投资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对外籍人才帮助办理居留和出入境手续。

(七)投资家在房山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取药、优先住院等医疗服务。

(八)投资家配偶或成年子女需要就业的,优先推荐就业或参照本地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发放一定标准的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九)入选中关村“高聚工程”的投资家,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享受配套支持。

第二十七条  海外留学回国创业的人员,原则上应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及学士(含)以上学位,主要包括经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等权威机构认定的留学人员;在海外国际知名企业或中国知名企业海外机构工作一年及以上的各类人才;在海外定居一年以上的外籍人才;长期侨居海外的华侨人才。被评为海归人才后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海归创业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海归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注册于房山区内;

(二)海归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符合房山区重点发展和扶持的产业方向;

(三)海归创业人才应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海归创业人才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及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企业总投资的30%(含)以上;

(四)企业为海归创业人才归国5年内初次创办,且企业成立时间一般在1年以上,5年以下。

海归创业人才可获以下支持:

(一)经房山区认定的天使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等其中的两家共同推荐,给予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实收资本100万元(含)人民币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人民币资金支持;实收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资金支持,用于房租补贴、设备购置、团队建设及技术研发等。

(二)大力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按照相关规定为海归创业人才创办企业提供低成本的办公空间、经营场所。

(三)海归创业人才主持或参与的课题、项目,优先享受区级优秀人才培养项目资助,优先申请市级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项目资金支持。

(四)在房山无自有住房的,且愿意租住人才公寓的海归创业人才可享受租住房山区人才公寓的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区内相关规定执行。

(五)获得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支持的海归人才,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享受配套支持。

第二十八条  年龄在35周岁以下到房山区创业的优秀人才被评为青年创业人才后给予政策资金支持。对于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青年创业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金、银奖获得者,或“挑战杯”首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金奖获得者,或其他有影响力的全国创业大赛金奖或同类奖项获得者,在房山区注册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为企业主要创始人。

(二)经房山区认定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投资管理机构推荐的青年优秀人才,且所创办企业应为2年内在房山区内初次注册,所创办企业获得投资机构投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所占企业股份比例不高于30%,青年创业人才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为企业主要创始人。

青年创业人才可获以下支持:

(一)对于符合条件一的青年创业人才,当年度内新注册成立的企业,经相关风投机构等单位推荐,实收资本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人民币资金支持,用于房租补贴、设备购置、团队建设及技术研发等。

(二)对于符合条件二的青年创业人才,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资金支持,用于房租补贴、设备购置、团队建设及技术研发等。

(三)大力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按照相关规定为青年创业人才创办企业提供低成本的办公空间、经营场所。

(四)在房山无自有住房,且愿意租住人才公寓的青年创业人才可享受租住房山区人才公寓的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区内相关规定执行。

(五)青年创业人才主持或参与的课题、项目,优先享受区级优秀人才培养项目资助,优先申请市级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项目资金支持。

(六)获得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支持的雏鹰人才,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享受配套支持。

第二十九条  按照“分领域、分类别、分年度”的遴选支持办法,统筹推进“优支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以及青年拔尖人才三支队伍建设,并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一)“优支计划”杰出人才。计划支持10名,每两年遴选一批,每批2名左右,安排每人不高于30万元的支持资金。

(二)“优支计划”领军人才。计划支持200名,每年遴选一批,每批20名左右,安排每人不高于10万元的支持资金。

(三)“优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计划支持100名,每年遴选一批,每批10名左右,提供支持经费,用于开展前瞻性、预研性自主选题研究等。

第三十条  大力引才,促进人才集聚。建立高端人才引进平台,整合资源集中引进人才,依托项目引进人才,探索团队式引进人才。建立专业化人才招聘平台,举办多样化招聘活动,提供定制化招聘服务,拓展网络化招聘服务,开展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建立大学生实习实训平台,支持建设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完善大学生实习实训工作制度。

第三十一条  强化育才,激发人才活力。建立人才互动交流平台,创办大型人力资源高峰论坛,组织区域性人力资源博览会,举办各类专业技能大赛。建立人才专项培养平台,实施工商企业骨干培训工程启动重点领域紧缺人才的专项资助,鼓励专业人才进修学习。

第三十二条  充分用才,释放人才效能。建立人才智力转化平台,组织专家学者进房山,建立校企对接合作机制,创造科技成果转化良好环境。建立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加快创新创业空间载体建设,建立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化平台,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培育人力资源服务产业。

第三十三条  注重留才,提供人才保障。建立人才政策集成平台,研究梳理人才政策体系,统一人才政策发布渠道,建立人才政策一站式服务窗口。建立人才管理服务平台,强化对人才的基础保障服务。建立房山区人才管理大数据平台,建立人才跟踪、评估服务机制。

第三十四条  在房山经济转型发展中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并对地区发展作出一定贡献的优秀人才,被评为创新创业精英人才后给予政策资金支持。具体支持内容是:

(一)建立“人才对话一把手”互通互联平台。畅通人才建言渠道,丰富主管部门负责人与人才的交流模式,增加双方交流沟通频率,倾听人才呼声,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为企业投资发展创造公平、透明、高效的市场环境。

(二)设立人才优享金。给予每人最高3万元的优享金,用于培训交流、学术研究、生活补贴、交通补贴等。

(三)提供人才落户、居留和出入境服务。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优先办理本市常住户口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对外籍人才帮助办理居留和出入境手续。

(四)提供人才住房保障服务。在房山区无自有住房,且愿意居住人才公寓的“双创”精英人才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五)提供子女入学(园)服务。按照北京市及房山区相关政策,为“双创”精英人才子女就近入学(园)做好服务。

(六)提供医疗健康服务。在房山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取药、优先住院等医疗服务。选取3~5家北京市三甲医院作为服务定点医院,定期组织健康体检。

(七)提供金融支持服务。充分发挥北京基金小镇、北京互联网安全示范产业园等园区的资本市场优势,举办“双创”精英人才企业融资对接洽谈会等活动,为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服务。建立区内银行与企业对接机制,鼓励和支持区内银行针对“双创”精英人才所在企业开展贷款融资等服务。

(八)做好科技支持服务。为人才申报国家、北京市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科研项目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对科技成果实现转化落地的、产业技术实现创新突破的、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双创”精英人才,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九)做好文化创意产业支持服务。为文创人才申报国家级、市级人才支持计划提供指导,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文创精英人才,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提供交流学习平台。 

(十)提供优质的政务服务。充分发挥政府服务平台作用,建立政务服务绿色通道,优先为“双创”精英人才提供政策咨询、行政审批等优质服务。

(十一)开展交流培训活动。根据不同领域、不同需求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创新创业座谈会、国内产业园区参观考察活动、人才沙龙、人才论坛等,让人才与人才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充分交流,共享信息资源。被评选为“双创”精英人才可优先享受人才培训服务。

(十二)举办“情系人才爱在房山”系列活动。充分利用微信平台、政府网站、电视专栏等途径,对“双创”精英人才进行重点宣传,在区内营造良好的人才氛围。整合区内公共文化资源,向“双创”精英人才及其家庭成员进行免费开放。在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双创”精英人才及所在企业送上节日祝福。


第三章  助推平台发展  提高创新驱动力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设立支持众创空间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众创专项资金”),用于房山区众创空间的房租补贴、公共服务平台补贴、网络运营补贴、特色产业聚集奖励、争创名优奖励和存量空间资源改造奖励。

第三十六条  众创空间是指注册、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房山区内,集中面向创新创业型企业出租的,经区经济信息化委认定的商务楼宇、科技型企业创业孵化集聚区和创新工厂。商务楼宇和科技型企业创业孵化集聚区入驻企业需符合《房山区楼宇经济发展产业指导目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由重点功能区、高等院校、重点企业、行业领军人才、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以下简称“房山区各类创新主体”)兴办的、信誉良好的创业孵化区域,可向区经济信息化委提出众创空间资格认定申请。通过认定的,可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第三十八条  对房山区各类创新主体搭建的众创空间,经区经济信息化委认定的,可享受房租补贴、公共服务平台补贴、网络运营补贴、特色产业聚集奖励、争创名优奖励和存量空间资源改造奖励。

(一)鼓励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为经区经济信息化委认定的创新创业型企业提供低成本创业场所,对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给予连续五年租金补贴。

1.每家初创期创新创业型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前两年补贴标准为2元/天/平方米,第三至第五年补贴标准为1元/天/平方米。

2.每家成长期创新创业型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前两年补贴标准为1元/天/平方米,第三至第五年补贴标准为0.5元/天/平方米。

(二)鼓励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建设公共会议室、公共洽谈室、公共服务大厅、公共实验室、路演大厅、众筹众包众扶平台(线上线下)等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对综合服务平台当年投资给予一次性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提供低成本的网络运营环境,对选择工作组认定的优秀运营商,提供宽带网络接入、无线wifi 覆盖、云存储服务、公共软件等网络运营费用每年给予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鼓励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通过引进同行企业,促进主导产业聚集,对特色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分三档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文化创意、金融服务、科技服务及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相关的生产服务业,同行企业入驻率达 50 %(含)至70%给予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10万元奖励;70%(含)至90%给予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20万元奖励;90%(含)及以上给予特色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30万元奖励。对同行企业入驻率达到上一档级,按照差额给予奖励。

(五)鼓励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争创名优,对获得国家级、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众创空间及孵化器认定的,按照国家级(工信部、科技部认定)100万元、市级(北京市经济信息化委、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认定)50万元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一次性奖励。

(六)鼓励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对存量楼宇、厂房等空间资源进行内部整理改造,对改造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且改造完成后用于创业孵化或者入驻高新技术企业使用面积不少于60%的众创空间,改造验收后给予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一次性40万元奖励,入驻企业租赁面积超过众创空间经营性面积60%后给予众创空间实际经营管理单位一次性60万元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于行业影响重大、发展潜力巨大、经济效益突出、示范作用明显的创新型孵化器,经区政府专题会议认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别支持。

第四十条  区内获得市级以上认定的众创空间、创新型孵化器等“双创”平台,入驻企业符合房山功能定位,入驻企业率达80%以上,且形成区级财力年增幅在20%以上的,申请享受现有众创空间政策时,对房租补贴、公共服务平台补贴、网络运营补贴、特色产业聚集奖励、争创名优奖励和存量空间资源改造奖励等,可将奖励额调增10%,增加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支持园区发展  提高产业聚合力

第四十一条  按照《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北京基金小镇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对北京基金小镇提供政策资金支持。

第四十二条  按照《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北京互联网金融安全示范产业园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对北京互联网金融安全示范产业园提供政策资金支持。

第四十三条  健全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及支撑体系,以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为目标,鼓励园区建设融资推介、信息交流、人才培养、市场推广、管理咨询等公共服务平台。

第四十四条  优化园区物业管理服务,在完善园区“水、电、暖、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园区物业管理水平,按照“管家式”“保姆式”“一站式”服务要求,为入驻企业提供安全舒适的生活、办公环境。

第四十五条 切实发挥产业园区政策资金使用效益,创新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政策资金的投入产出比。


第五章  扶持企业发展  提高经济贡献力

第四十六条  根据企业经济实力、发展潜力和发展意愿等,筛选建立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资源库。凡在本区工商部门注册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经企业自愿申报和主管部门批准,作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

(一)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产业政策,是房山区发展的主导产业,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带动作用。

(二)企业有能力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

(三)企业信用记录良好。

(四)企业已制定具体挂牌或上市计划,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

(五)企业已委托具有保荐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改制上市(挂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作方案。

(六)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企业的申报情况和审核情况,对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资源库定期更新;根据企业上市筹备工作的成熟程度和推进阶段,确定不同的工作重点和具体指导措施。

第四十七条  对本区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在改制成功后给予资金补助。在主板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人民币支持资金;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人民币支持资金。工业项目资金补助从房山区工业发展资金中列支。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将资金补助申请报请房山区推动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拨付。凡企业未成功上市的,上述资金作为对企业的借款,在证监会对发行申请作出不予核准后(拟在境外上市企业在境外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后),3个月内一次性偿还区财政。

第四十八条  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其自然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如确有困难,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申报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可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第五十条  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无形资产无偿给予过户(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有关部门对上市重点培育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行政收费项目,在规定范围内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五十二条  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在本辖区内投资新建、扩建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产业政策的项目或申请新增用地,有关部门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产业类别等情况核定用地规模,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

第五十三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区财政预算安排的技术创新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发展资金、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等优先给予支持。

第五十四条  对于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的产品,在符合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相关政策的前提下,通过首购、订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五十五条  支持本区企业改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积极为企业做好改制登记注册工作。

第五十六条  引导和支持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上市培育企业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并购贷款、贸易融资等金融服务。鼓励银行机构对上市培育企业提供创新型金融服务。支持银行机构为上市培育企业制定综合融资方案,开展灵活多样的组合融资,加强对上市培育企业服务。

第五十七条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对上市培育企业提供小额信贷支持。

第五十八条  支持和鼓励政策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为上市培育企业提供担保和再担保服务。引导担保机构创新业务模式,切实降低担保费和反担保条件,加大对上市培育企业的支持力度。

第五十九条  支持创业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推动企业发展,壮大上市后备资源队伍。

第六十条  支持在本区注册、纳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文化创意企业。

第六十一条  设立房山区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年,用于区内小微文创企业的补贴、奖励,引导和激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区内文化创意领域的创新创业。

第六十二条  依托良乡高教园区,设立高校文化创意孵化基地,为高校教师及大学生(含毕业三年内未就业学生)创业提供场所、公共服务和资金支持。基地内大学生创办小微文化创意企业的相关行政费用可享受全额补贴。

第六十三条  设立“小微文化创意创业奖”,每年遴选10个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的企业带头人予以现金奖励,并推荐参与区政府组织的相关培训和其他评优评奖活动。

第六十四条  积极为小微文化创意企业注册提供便利条件,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简化登记手续。扶持区内企业申报集中办公区资质,支持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入驻集中办公区,鼓励集中办公区强化小微企业的中介服务功能。

第六十五条  鼓励有实力、有条件的企业在区内创办文化创意众创空间,为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入驻众创空间提供一定的房租补贴,创造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通过举办创业培训、专家讲座等活动,推动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

第六十六条  按照小微文化创意企业产值、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等数据综合排名,每年确定一定数量的重点小微文化创意企业,由区内相关单位对接扶持,跟踪服务。

第六十七条  每年评选房山区初创期优秀小微文化创意企业,比例占本年度区内初创期小微文化创意企业的10%,评选出的优秀企业给予资金奖励。

第六十八条  协调各部门实施小微文化创意企业人才引进和培训事宜,并帮助解决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等问题。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引进高级技能人才和专业经营人才。

第六十九条  围绕科技研发、现代交通、新材料、智能装备、医药健康、文化创意、金融业等重点领域,对新入驻房山区的企业或机构,入驻或投产当年达到特定条件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入驻或投产第二年,形成区级财力较上年增幅达20%以上的,按上年奖励额度的50%继续给予奖励。

(一)科技研发领域由区科委对新入驻的科技研发企业或机构,根据其当年获得市级以上奖项情况、申请专利情况、技术成果转化情况、形成的区级财力等指标,确定5家重点企业或机构,分档给予20~6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现代交通、新材料、智能装备、医药健康等高精尖产业,由区经济信息化委对新入驻的高精尖企业或机构,根据其投产当年形成的区级财力、企业产值、固定资产投资等指标,确定5家重点企业或机构,分档给予20~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文化创意产业由区集聚办对新入驻的文化创意企业或机构,根据其当年形成的区级财力、企业产值、销售额等指标,确定5家重点企业或机构,分档给予20~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金融业由区金融办对新入驻的金融企业或机构,根据其当年形成的区级财力、吸引社会投资额、服务房山企业等指标,确定5家重点企业或机构,分档给予20~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十条  连续两年享受入驻奖励的企业或机构自第三年起,经综合考评后,认定发展势头属于上升趋势的,申请享受房山区现有政策时,对有明确补助额度的,可将补助额调增10%,增加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七十一条  对乡镇(街道)、社会机构或个人等为本区招商引资作出较大贡献的招商主体,当年新引进入驻房山企业数量在10家以上(含),平均形成区级财力在500~800万元(含),一次性奖励给招商主体100万元;平均形成区级财力8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给招商主体200万元。如引进企业中从外省引进比例占60%以上或总部企业占10%以上,奖励资金提高20%。

第七十二条  招商主体当年引进企业不足10家,但单个企业当年形成区级财力在2000~5000万元(含),一次性奖励给招商主体3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给招商主体80万元。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国家、北京市或房山区政策调整及时更新。

第七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由房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qtwj/201809/t20180926_5668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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