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政策

北京市西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 西城园自主创新若干规定

来源:   发布日期:2020.10.12 浏览次数(138)

北京市西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自主创新若干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自主创新能力,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引领区域产业转型升级,不断适应西城区发展转型和管理转型要求,着力发展设计研发、内容创意、新兴金融、智慧城市等特色产业,建设具有首都特色的都市型科技园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及有关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城园管委会”)认定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孵化机构,西城区辖区内投融资机构。

已纳入中关村科技园区西城园统计范围,但注册地址在政策区范围以外并在西城区纳税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西城园管委会与相关部门共同认定后,可享受本规定第四、五、六条款政策。

 

第二章  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第三条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有关科技和产业化项目资金支持的,按所获资金不超过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获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有关科技和产业化项目资金支持的,按所获资金不超过1:0.5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企业单项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申请多项配套资金,年度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成立5年以上企业的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5%。

第四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收入规模100亿元(含)以上且研发投入比重达到3%的企业、收入规模10亿元(含)至100亿元且研发投入比重达到6%的企业、收入规模1亿元(含)至10亿元且研发投入比重达到9%的企业、收入规模2000万元(含)至1亿元且研发投入比重达到12%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10万元研发资金支持。

本条款不能与第三条同时享受。

第五条  获得国际、国家和市级有关科技、设计、文化奖项的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第六条  支持企业设立和开放研发机构。

(一)企业自建研发机构,获得国家和市级立项并给予资金支持的,按所获资金1:0.5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二)企业自建研发机构,获得国家和北京市认定的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设计创新中心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中关村开放实验室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三)上述机构年度服务园区企业超过5家且实际合同额超过50万元的,给予3万元年度补贴资金;服务园区企业超过10家且实际合同额超过12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年度补贴资金。

本条前款第(一)、(二)项不能同时享受。

第七条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并及时注册相关权益。作为首次申请的第一申请企业,给予专项资金补贴:

(一)年度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给予4000元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年度获得国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注册商标、集成电路布图等知识产权达到3项的,每项给予1000元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

(三)年度通过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或者巴黎公约申请获得国外专利的,每项给予1万元补贴,单项专利最多给予在6个国家的申请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6万元。

(四)年度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途径或通过逐一国家注册方式新注册国际商标的,每件商标给予3000元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企业主导和参与制定技术标准:

(一)主导和参与制定基础技术、产品、工艺、技术服务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须为起草单位前五名),在标准公布后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贴;

(二)承担各类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企业或产业联盟,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贴;对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或产业联盟,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8万元补贴。

同一年度,企业择优享受以上之一补贴资金;同一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获得第三、四、五条支持的企业,授予中关村西城园“年度优秀自主创新企业”称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每年度公布的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前10排名企业,授予中关村西城园“年度高成长企业”称号,按照企业10亿元以上、1亿元至10亿元(含)、2000万元至1亿元(含)、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500万元(含)以下五档收入规模,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资金。

 

第三章  完善科技服务平台

第十条  推进园区创新创业孵化服务平台建设,设立专项资金提升区域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水平,优化区域创新创业环境:

(一)经认定的西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和加速基地(含大学科技园),从支持公共服务软硬件建设与奖励入驻企业自主创新成效方面,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单个基地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800万元。

(二)经有关部门认定并经西城园管委会备案的西城区创新孵化平台,从补贴公共服务空间、奖励培育优质企业方面,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单个平台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园区企业发起设立行业(专业)协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组织,开展专业服务。按照年度组织活动及服务实际支出25%比例给予补贴支持,单个组织年度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承担国家和市级科技中介(平台)项目,按所获资金1:0.5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三条  促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入中关村信用促进会的科技园协会会员企业,每年经过认定的信用、财务、认证、知识产权维权与高端运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等中介服务费用,根据不同项目、等级分别给予20%、25%的补贴,同一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8万元。

 

第四章  优化科技金融服务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本区金融优势,搭建投融资服务平台,对本区投融资机构助推园区创新创业发展给予相应补贴:

(一)年度以优惠利率为企业提供半年至两年期限的非担保公司融资总额达到2000万元的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实际融资总额的3%给予风险补贴,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年度为创业期企业提供的货币形式投资总额(不含首次公开募股和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后投资)达到1000万元的投资机构和达到500万元的科技孵化机构,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3%给予风险补贴,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同一家企业投资获得的补贴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三)年度为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总额达到1000万元的合作融资租赁企业,按照实际融资租赁业务总额的1%给予补贴,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同一家企业单个合同业务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

上述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投融资机构专业业务风险补偿、专业业务推广与拓展、专项人力费用等用途,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对于企业在创业、创新活动中获得的贷款所缴纳的利息,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标准的实际利率给予企业50%的贴息补助,同一企业年度贷款贴息补助总额不超过80万元;企业通过本区融资租赁机构取得为科技研发和创新创业服务的设备、器材等,按照其实际融资费用(包括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标准的租息和不超过融资租赁总额1%标准的手续费)的15%给予补贴,同一企业年度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补贴时限不超过三年。

 

第五章  激励创新创业人才

第十六条  在企业服务满三年的高级技术和管理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相应奖励:

(一)入选中央“千人计划”、“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以下简称“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二)入选“国家特支计划”领军人才、北京市“海外人才聚集工程”、“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三)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北京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支持计划”(以下简称“高创计划”)杰出人才或领军人才、“科技北京百名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四)入选“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人才”、北京市“百千万人才工程”、“高创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北京市优秀青年人才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同一人获得本条前款多项称号的,按单项最高额给予奖励或者补足差额。

第十七条  优化人才服务环境,吸引海外优秀人才创业创新:

(一)获得中关村海归人才(不含千人计划海归人才)和雏鹰人才专项资金支持的创业人才,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二)中关村海外人才创业园和北京市留学生创业园内的海归人才,获得市级人才创业启动支持、项目择优资助、开办费支持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加大人才统筹服务。协助外籍创新创业人才办理出入境手续提供有关证明函件。优先推荐优秀人才参加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直通车评价。区有关部门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人才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并为企业提供人事代理、档案、社会保险、专业培训等各项人事服务。

第十九条  园区贡献突出企业的高级技术与管理人员的子女,纳入政策保障入学渠道。

第二十条  鼓励重点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对中关村“十百千工程”企业、中关村知识产权领军与重点示范企业、中关村标准化示范企业,给予为期三年每年10万元人才住房补贴资金;对中关村“瞪羚计划”重点培育企业、承担市级及以上专项项目的国家级科技孵化机构,给予为期三年每年5万元人才住房补贴资金。

第二十一条  支持企业开展人才股权(包括股份)激励。人才购买本企业股权后缺少周转资金的,可通过园区合作金融机构取得最多两期、每期不超过2年的个人贷款,并按照基准利率标准申请全额贴息支持。同一企业专项贷款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所属单个申请人专项贷款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第十六条所述人才称号获得者、西城百名英才获得者、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获得者、通过直通车渠道获得教授级高工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人才,每年安排一次免费体检;积极对接辖区医疗机构开展预约挂号与双向转诊服务。


第六章  优化提升园区特色产业

第二十三条  重点扶持设计服务、内容创意、新兴金融、智慧城市四大领域特色产业:

(一)上述初创期企业于2015年起获得首轮或第二轮风险(VC)投资的,按照所获投资额的2%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资金。

(二)2015年1月1日后成立或迁入且不符合前款条件的企业,成为中关村“瞪羚计划”入选企业,且连续两年研发投入比重达到8%的,按照入选“瞪羚计划”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实际增长额的3%给予一次性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及传统领域知名大中型企业创新互联网业务,在园区新设立(2015年1月1日后)研发中心、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投贷联动试点等科技服务业企业,根据新设企业连续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分别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标准,按主营业务收入年度实际增长额3%比例给予其新兴产业支持资金。三年累计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推动北展地区等重点疏解改造区域空间及产业资源有机更新,支持符合首都核心区定位的高精尖产业发展。对实际改造地上使用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改造后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且使用面积不少于60%的单体项目运营主体,按照不超过装修改造、平台建设等实际支出费用20%的标准,分两期给予补贴支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对利用存量空间合作建设特色产业基地(园区)的运营主体,可参照第二十五条给予支持,并结合实际给予一定的房租补贴。

 

第七章  促进国际交流合作

第二十七条  实施国际化战略,支持企业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一)获得国家和市级国际交流合作项目资金支持的,按所获资金1:0.5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对于未获得上述资金支持的企业,与国际科研机构及院校联合建设实验室的、承办国际专业展会与交流活动的、在境外新设立研发和经营分支机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以上政策条款与本区实施的其他政策条款性质相同的,企业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之一条款,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西城园管委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相关职责负责相关工作落实。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德胜科技园自主创新若干规定的通知》(西政发〔2012〕14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北京市西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德胜园自主创新若干规定>和<北京市西城区自主创新示范基地和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认定及支持办法>的通知》(西政办发〔2015〕10号)同时废止。



来源: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网站

https://www.bjxch.gov.cn/xxgk/xxxq/pnidpv6940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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