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政策

宁波保税区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资助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20.10.13 浏览次数(29)

宁波保税区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资助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在区域产业经济中创新驱动的促进和引领作用,加快推进宁波保税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体系建设,优化市场营商环境,释放企业创新动力,增强区域发展潜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加快知识产权创造应用

鼓励企业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区内企业在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一定资金资助。对获得国内(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的第一专利权人,给予每件不超过1万元的资助;对有效期6年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每年给予年度缴纳费用最高50%的资助。对通过PCT途径申请和在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第一专利权人,给予每件不超过1万元的申请资助和5万元的授权资助;对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第一专利权人,每件给与不超过2万元的资助。每件发明专利最多资助三个国家或地区;每家企业同一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区内企业在年度内累计获得自主授权专利数量达到一定规模、且发明专利占比达到一定标准后,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奖励。一个年度内累计获得专利50件(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100件(含)以上的,奖励不高于20万元。

二、推动知识产权管理创新

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创新,区内企业单位被上级有关部门认定为专利(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后,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助。其中:宁波市专利示范企业资助10万元,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最多补足20万元,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最多补足40万元,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最多补足50万元。同一企业按获得的最高级别示范(优势)企业进行资助,不重复资助。

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资助。

三、强化知识产权成果运用

鼓励企业优秀专利参加各类评比,鼓励企业积极申报专利导航项目、高价值专利组合项目,参加高价值专利大赛。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中国外观设计奖、浙江省专利奖的专利,按照市级资助经费1:0.5的比例配套奖励。

四、推进区域商标品牌战略

鼓励引导企业积极开展商标国内、国际注册,积极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国际品牌。对申请注册境外商标并被核准的,包括按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办理且一次性注册五个国家(地区)以上,或通过单一国家(组织)注册方式提交的,按每件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支持企业收购注册存续期五年以上的境外(含港澳台)商标,可按实际支付收购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新行政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每件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浙江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浙江省著名商号的,每件给予1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通过市级考核的给予5万元的补助。

五、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拓展“保险+维权+服务”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加快推进宁波市“商标专用权保险”项目。推动企业不断健全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提升保护能力,对获得省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的企业,分别给与8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加强对涉外知识产权诉讼成功的自主专利(技术秘密)补助,区内企业在国内外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自主专利(技术秘密)权被人侵犯后主动维权,或被他人诉为侵犯其专利(技术秘密)权后积极应诉,在其司法程序终结后,根据维权结果界定为胜诉的,对其所发生的差旅费、检索和咨询费、律师费、诉讼费、资料费等,按比例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资助。资助标准为不超过核定后的费用总支出额30%,国内最高50万元、国外最高100万元。

六、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深入推进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服务工作,有效盘活企业知识产权无形资产,增强企业品牌的资本化运作能力。对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向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的,按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基准利息的30%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质押贷款贴息以银行实际放贷日计算,并以放贷日的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为准,一家企业最多享受3年。

七、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水平

加快推进宁波保税区进口商品市场知识产权指导站建设,每年给与10万资金补助。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有关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方面的服务。

推动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成立宁波保税区进口商品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探索研究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对新认定为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八、其他

企业须在宁波保税区注册登记,前两年内有行政处罚记录的企业不予享受当年扶持政策。

对列入国家、省、市财政资助的各类项目,按上级文件规定给予配套补助。同一事项既符合本政策,又符合国家省市要求区财政配套条件,区财政资助(奖励)资金视同配套,并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政策。

区级相关政策条款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本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来源: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网站

http://www.nftz.gov.cn/art/2020/5/25/art_1229084745_9528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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