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政策

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试点验收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4.25 浏览次数(5)

国知办函协字〔2017〕256号

北京市、山东省、广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探索为权利人提供更多替代性争议解决途径和维权选择,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你局作为第二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试点单位,组织开展本地区相关试点工作。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协字〔2015〕5号)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拟于2017年5月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试点验收工作。请各单位按照项目协议书要求,对照工作方案中确定的目标任务,总结试点期间开展的主要工作、取得的成果与经验、存在的问题等,形成总结报告(报告模板见附件),并于2017年5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纸件和电子件)报送至保护协调司。

  特此通知。

  附件: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模板)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7年4月24日

  联系人:保护协调司 许谅亮 朱丹

  电 话:010—62083470 62083331

  邮 箱:xuliangliang@sipo.gov.cn

  • 附件: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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