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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知识产权重点企业培育促进办法

来源: CIPSA   发布日期:2020.10.12 浏览次数(18)

朝阳区知识产权重点企业培育促进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深入开展,培育一批拥有自主创新能力强、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际竞争力强的知识产权“重点企业”,根据《朝阳区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若干措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点企业”是:经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和“贯标达标企业”(即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朝阳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含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第四条“重点企业”的争创,采取“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分类指导、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为企(事)业单位开展“重点企业”争创工作提供以下服务和支持:

(一)培训、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重点企业”申报工作;

(二)支持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等;

(三)帮助建立专利信息库,提高其有效利用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的能力;

(四)提供知识产权相关业务培训,组织参加国内外知识产权交流合作、学习考察活动;

(五)提供中国北京朝阳(设计服务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办理的快速服务;

(六)提供专家顾问团的专项服务;为“贯标”企业提供“贯标”培训、指导服务。

(七)对获得“重点企业”称号的单位予以一定资金资助。

第六条  每年第一季度受理上年度通过认定为“重点企业”的资助申请。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朝阳区知识产权重点企业资助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

(三)“重点企业”的确认证明材料。

第八条  对资助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研究确定资助单位和金额,按程序办理拨付手续。

第九条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将资助金用于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人员培训、战略研究等方面,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条  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朝阳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原《朝阳区企业专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朝知文〔2010〕4号)自行废止。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网站

http://ip.lansezhihui.com/ArticleDetail.aspx?id=5225&bi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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