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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救助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20.08.28 浏览次数(12)

京民社救发〔2020〕73号

各区民政局:

  现将《北京市社会救助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民政局

2020年6月24日


北京市社会救助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放管服”要求,进一步推进社会救助审批制度改革创新,提高社会救助制度效率和便民、惠民、利民服务水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依照中办〔2020〕18号文件要求,以下统称“审核确认”)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乡镇)”)实施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要求,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责落实,持续推进简政便民,优化工作程序,提高社会救助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切实兜住、兜牢、兜实、兜好民生保障安全网。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一致。针对委托街道(乡镇)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事项,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做到职责明确,确保事项委托后放得下、接得住、用得顺、管得好。

  (二)群众满意。坚持民政为民、民政爱民,服务群众为核心,革除群众最不满意的弊端,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达到“便民、利民、惠民”的目标。

  (三)提高效率。坚持将委托街道(乡镇)实施审核确认权限与创新服务方式、提升办事效率、提高服务水平有机结合,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运行机制。

  三、工作任务

  (一)委托内容。在全市范围内将区民政局负责的城乡特困人员供养(以下简称“特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领取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以下简称“困补”)、城乡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救助、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以下简称“教育救助”)、采暖救助、临时救助的审核确认权限委托街道(乡镇)具体实施。

  (二)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制定委托街道(乡镇)实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的指导规程、统筹指导全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推进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为改革提供信息化支撑;加强信息核对和大数据运用,确保社会救助的精准度和有效性。各区民政局负责制定本区委托街道(乡镇)实施审核确认工作文件,并报请区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本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强化监督管理责任,抓好业务培训、备案审查和审核确认抽查工作;承担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信访举报等工作。街道(乡镇)负责社会救助申请的受理、调查审核和确认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推进实施“一网通办、全城通办”相关工作。

  (三)实施时间。2020年7月30日前,各区民政局制定本区相关政策文件,并报请区政府确认;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普遍实行街道(乡镇)审核确认社会救助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委托街道(乡镇)实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的组织领导,靠前指挥,研究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街道(乡镇)的沟通协调,合力推进工作有序开展,定期督促检查,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二)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建设。街道(乡镇)要根据相关要求,依托“街道吹哨、部门报到”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等,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各类急难个案。及时调整充实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确保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委托街道(乡镇)实施后,审核确认工作由编制内人员专门负责,原则上应不少于2人。各区要按照《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对象排查、家计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自理能力和需求评估等事务性工作。街道(乡镇)要充分发挥社区(村)密切联系群众优势,指导社区(村)党组织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

  (三)加强培训宣传。各区民政局应做好业务培训,提升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及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的政策掌握和执行水平。要充分利用以会代训、信息推送、媒体宣传等多种渠道,实现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入户、入村、入社区,确保困难群众及时了解相关惠民政策的内容及具体申请渠道。加强舆论引导,合理引导困难群众预期,为委托街道(乡镇)实施审核确认权限、强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督促指导。各区民政局要加强对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的业务指导,切实提高经办服务能力;各街道(乡镇)要明确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协助办理社会救助的职责任务,切实打通社会救助“最后一公里”。各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跟踪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督促和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注意发现和树立典型,及时总结、宣传和推广成功经验,确保审核确认权限委托实施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附件:北京市社会救助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规程


附件

北京市社会救助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规程

  本规程中“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是指设立社会救助窗口的市民服务中心、社保所等,承担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经济状况调查等事务性工作;“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是指负责各项社会救助业务的民政科、民生保障办公室、社会建设办公室等,承担社会救助审核工作,并受区民政局委托负责社会救助确认工作。

  一、申请受理

  (一)基本生活救助

  本规程规定的基本生活救助指特困、低保、困补和低收入家庭救助。申请低保、困补、低收入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特困的人员向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申请人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及相关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填写《社会救助申请(定期核查)表及授权书》,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并委托市、区民政部门代为查询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

  申请人员也可通过电脑或手机移动端提出申请。

  (二)教育救助

  每年10月底前,符合教育救助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向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需提交录取通知书、学费缴费通知原件或能证明入学和缴费的相关材料。

  (三)采暖救助

  每年9月底前,符合采暖救助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向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个人承诺书》,提交居民身份证等备查验。

  (四)临时救助

  1.符合急难型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通过村(居)委会向户籍地、居住证所在地或意外事件发生地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委托申请的还需提供代理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2)各类意外事件的相关材料等。

  2.符合支出型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可通过村(居)委会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委托申请的还需提供代理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2)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的相关材料;(3)各类意外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材料。

  材料齐备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受理相关救助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本市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二、审核确认

  (一)基本生活救助

  1.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逐户开展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1)信息核对。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按照申请救助家庭成员及其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成员的授权发起核对请求,经区级核对部门审核后,提交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开展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核对报告为审核确认工作提供依据。

  申请人及其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不符合社会救助认定条件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下发《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告知书》。申请人自收到《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告知书》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材料说明情况;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作说明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将材料报送至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经街道(乡镇)社会救助分管领导同意后作出不予确认决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关社会救助不予确认的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

  (2)开展调查。申请人及其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符合社会救助认定条件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核对报告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开展调查工作,填写《社会救助申请(定期核查)入户调查表》。入户调查表应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申请人未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家庭成员基本信息,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补正材料的,视为申请人放弃本次申请。

  2.审核公示。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填写审核确认表并及时在村(居)委会固定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公示期为7天。

  对公示有异议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情况重新进行公示。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家庭,街道(乡镇)应当在公示结束后及时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

  3.确认发证。公示、民主评议结束后,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及时将全部材料报送至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全面审查相关材料,提出确认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送至街道(乡镇)社会救助分管领导。街道(乡镇)社会救助分管领导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

  对确认给予低保、困补或低收入救助的家庭,应当同时确定低保金、生活困难补助金及生活补贴等具体保障金额;确认后及时送达确认决定书并发放相应的社会救助证件。对确认给予特困供养人员,应做好救助供养工作。相关社会救助证件需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

  对不予确认的社会救助申请,应在做出确认决定3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确认决定书。

  (二)教育救助

  1.审核。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核对申请人录取高校是否符合目录标准,了解申请人家庭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北京市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待遇申请审核确认表》后,报送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2.确认。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全面审查材料,提出确认意见,经街道(乡镇)社会救助分管领导同意后作出确认决定。给予教育救助的,应同时确定教育救助金额;不予确认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三)采暖救助

  1.审核。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查验申请人相关社会救助证件,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要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其实际情况。

  2.确认。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全面审查材料,提出确认意见,经街道(乡镇)社会救助分管领导同意后作出确认决定。对确认给予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救助、“煤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救助和低收入家庭采暖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金额;不予确认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四)临时救助

  1.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核确认。(1)对于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应实施先行救助,确保申请当日救助措施到位,事后及时补齐相关手续。(2)其他急难情形,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时安排工作人员调查了解意外事件发生情况、遭遇困难程度、救助需求等信息,提出初审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送至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出确认意见,经街道(乡镇)社会救助分管领导做出确认决定。审核确认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2.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核确认。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对申请对象生活必需支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对象为特困、低保、低收入的,一般在受理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其他申请对象,应先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一般在受理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三、资金发放及备案

  各区应当在每月10日前通过统发系统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低保金、生活困难补助金、低收入家庭生活补贴等救助金足额发放至社会救助对象个人账户。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每月将新增社会救助对象审核确认档案及各项基本社会救助情况汇总表报区民政局备案。

  教育救助资金应当及时足额发放。当年教育救助审核确认工作结束后,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制作教育救助人员名册、保障资金、教育救助汇总表和统计表等报送区民政局备案。

  采暖救助金应当于每年冬季采暖季(11月15日)前及时足额发放。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将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救助情况、“煤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救助情况和低收入家庭采暖救助情况汇总后报区民政局备案。

  临时救助资金一般实行社会化发放,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可采取现金或实物发放,但应完善相关手续。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将临时救助情况进行汇总,报区民政局备案。

  四、动态管理

  特困、低保、困补、低收入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核查时应首先进行信息核对。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成员或者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提出变更或终止社会救助意见,明确相应社会救助资金的增发、减发或者停发金额,报送至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全面审查材料和相关意见,经街道(乡镇)分管领导同意后做出终止或变更决定。区民政部门应对动态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

  区民政局应当每月对新审核确认的基本生活救助对象档案进行全面审查,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通过电话访问、入户调查、委托第三方社会组织入户等多种方式,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新确认社会救助对象的情况。其他社会救助按实际情况及时开展材料审查、对象抽查等监督检查。

  对单独登记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给予社会救助的情况,以及有疑问、投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社会救助对象,区民政局应当全部入户调查。对入户调查发现的疑问情形,及时与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沟通,进行复查复核。如需变更确认决定的,应及时调整变更。

  各区民政局应不断完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各项社会救助业务委托街道(乡镇)实施后安全、平稳、有序运行,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

  六、其他

  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事项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书统一由街道(乡镇)制发并送达行政相对人。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京民社救发〔2017〕24号)、《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实施细则》(京民社救发〔2018〕44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办法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1〕367号)、《关于部分民政对象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京民救发〔2006〕56号)、《关于农村地区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煤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救助的实施意见》(京民社救发〔2018〕148号)和《关于北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采暖救助的实施意见》(京民社救发〔2018〕429号)等文件实施。

  本规程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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