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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

来源: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20.08.12 浏览次数(12)

 

  2007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7】157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指导意见》的背景、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及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在我国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是,由于我国施行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尚短以及知识产权制度专业性强、较为复杂等原因,当前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淡薄,市场主体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还比较欠缺,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这种形势下,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大力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

 

  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是履行政府部门公共服务职能的需要。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为权利人和当事人提供保护与运用知识产权方面的公共服务,帮助其更好地解决经济活动中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转变管理观念、适应发展形势、履行服务职能、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的必然选择。

 

  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是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发展,2007年进出口总额达到2.17万亿美元,从世界第六位上升到第三位。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对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凸显了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知识产权涉外纠纷频繁发生,由于诉求、应对不力,给我国企业造成了重大的损失。据不完全统计,加入WTO以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已经超过10亿美元。大力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对外贸易中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提高企业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已经成为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客观需要。

 

  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工作基础和能力,培养了一支素质较高的队伍,积累了相当的经验与资源,这些为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国内外有关部门已经开展了有关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为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履行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职能,加速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增强有关各界特别是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需求,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在全国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共服务工作,出台了《指导意见》。

 

  二、开展维权援助工作的原则

 

  发挥优势,积极推进。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各地经济发展的阶段、模式、特色等的不同,各个地方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需求重点不一样。另外,各地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也是各有特色,具有不同的优势。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要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发挥具有的优势,针对当地社会需求重点,选择切实能够解决问题、当地需求迫切的内容开展工作。《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各地可以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知识产权工作现状,根据实际需求,对《指导意见》规定的的援助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另一方面,各地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需求却是共同的。通过调研发现,无论是东部、中部还是西部,无论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还是内陆市场经济不甚活跃的城市,知识产权意识缺乏,不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害怕打官司、不愿打官司、不会打官司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需求普遍比较旺盛。因此,各地都要积极推进维权援助工作,敢于创新,不断探索。

 

  整合资源,协调运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工作的内容也比较复杂,单靠某个部门是很难把工作落到实处的。这项工作的开展一定要广泛借助各个部门、有关中介机构、研究机构、社会团体的力量,要建立有效的机制,将各方面的知识产权资源特别是智力资源整合起来,针对不同的受援案件,调配最合适的专家队伍,采取最有效的维权援助方式,给予受援人切实的帮助。维权援助工作所要借助的力量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现有的服务机构。现有的服务机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公益性的政府公共服务机构,一类是企业型的中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要与现有服务机构相协调。维权援助机构与现有政府公共服务机构的业务可能会有一定的重合,但是他们工作的侧重点不同、实现的功能不同,两者应该相互支持,协调一致。维权援助机构与现有中介服务机构的目标有着共同之处,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两者开展的工作、发挥的作用有着较大的不同,维权援助机构不可能替代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维权援助机构是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有益补充。要通过维权援助工作,积极推动、支持各类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

 

  公开公平,优质高效。维权援助机构作为由政府主导的为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公益机构,在合作单位的遴选、维权援助服务的提供方面都应该公开、公平,及时将维权援助的政策、措施与方式向社会公开,向符合条件的援助对象提供一视同仁的服务。为保证维权援助工作的公平性,与受援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政策实施的效果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维权援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因此要以“优质高效”为原则,采取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大人员培训力度等措施,努力提高维权援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三、维权援助工作的模式

 

  维权援助工作的模式可以简单概括为:维权援助机构以一定的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中介机构、研究机构、社会团体及有关专家,在充分借助专利信息等资源,对有关案件或事项进行客观评价的基础上,以一定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援助对象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援助,二是对知识产权事项的援助。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知识产权拥有量的不断增长,知识产权纠纷的数量越来越来越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期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为所有的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帮助是不可能的。大部分的知识产权纠纷应该借助中介服务机构的帮助,通过现有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维权援助机构只对具有一定特殊性的案件提供帮助,这些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案件属于一般案件,但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无法支付维权(或应对)的成本;(2)案件属于一般案件,但当事人由于知识或信息的缺乏难以寻得有效的帮助;(3)属于涉外案件,当事人无力支付高昂的维权(或应对)成本;(4)属于涉外案件,当事人由于知识或信息的缺乏难以寻得有效的帮助;(5)由于案件复杂或者其他因素难以解决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维权援助机构提供的援助种类主要有两种,经济援助和智力援助,主要是智力援助。对上述(1)、(3)所述案件类型,提供经济援助;对上述(2)、(4)所述的案件类型,提供智力援助(咨询服务、推介中介服务机构等)。

 

  对知识产权事项的援助主要是指为政府有关部门、行业、产业等的重大事项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或预警服务,为某些具有重大影响的大型活动提供快捷的知识产权服务等。

 

  四、维权援助中心的建设

 

  《指导意见》指出,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照一定的标准,在全国建立一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为保证中心能够很好地运行、能够切实解决问题,《指导意见》对中心建设提出了明确的标准。
要有实体的机构,要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指导意见》规定“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的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少于6人;设在地级市的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少于4人。中西部地区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要有必要的条件保障。要建立维权援助资金。要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要有足够的办公场所。《指导意见》规定“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的中心,办公场地不得少于80平方米;设在地级市的中心,办公场地不得少于5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要建立科学的工作机制,建设维权援助合作单位库和专家库,并建立健全合作单位及专家的进出机制。《指导意见》规定“各地应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中心的工作方案或操作办法,报我局审批后施行”、“各中心应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合作单位库、专家库等必要的基础工程建设。合作单位名单、专家名单应报我局审核备案。合作单位与专家名单的确定与调整,采用自愿申报、公正审核、统一标准、动态进出的工作机制”。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从当地内在需求、工作基础、领导重视程度、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条件保障、工作思路、工作机制等方面考虑,结合全国整体布局,对成立维权援助中心的申请进行审批。并建立对中心的指导、奖惩机制,《指导意见》规定:“我局对中心的工作人员组织上岗培训和业务研修,对表现突出的维权援助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我局对中心的工作组织年度检查,进行总结部署,对工作突出的,予以重点支持;对工作不到位的,提出整改要求;对违章运行的,停止其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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